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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合格品能鋼化嗎

發布時間:2023-08-15 14:21:49

① 普通玻璃能去鋼化處理嗎

普通玻璃能去鋼化處理。因虛扮睜為普通玻璃在加缺絕熱爐中加熱到接差歲近玻璃的軟化溫度(600℃)時,通過自身的形變消除內部應力,然後將玻璃移出加熱爐,再用多頭噴嘴去鋼化處理即可。所以普通玻璃能去鋼化處理。

② 請問普通的玻璃瓶子可以加工成鋼化玻璃瓶嗎

不建議加工成鋼化玻璃瓶。

鋼化玻璃工藝有兩種:物理鋼化和化學鋼化。物理鋼化目前只能用於平板玻璃或者彎曲率較小的玻璃。而且要使用優質或一級平板玻璃。雜質和缺陷會降低鋼化玻璃的成品率。

玻璃瓶一般沒有鋼化的,包括啤酒瓶。提高玻璃瓶強度的方法一般是在玻璃瓶生產成形冷卻過程中,進行表面噴塗,減少表面微裂紋的產生。從而提高玻璃強度。一旦完全冷卻之後再進行處理就基本上沒什麼效果了。

市場上的所謂鋼化玻璃杯一般是將玻璃杯進行化學鋼化,即將玻璃杯在溶液中浸泡,通過離子交換使玻璃表面產生張力,內部產生拉應力。阻止表面微裂紋擴大。但是由於玻璃杯彎曲率過大,所以只能進行低程度的鋼化,也就是半鋼化。玻璃瓶的形狀更加復雜,所以如果進行鋼化處理難度更大,成品率更低。

此外,由於鋼化製品存在自爆的可能,所以一般玻璃瓶不進行鋼化處理,否則會有危險。比如瓶中裝有有毒、腐蝕性、易燃、易爆物質,爆裂後危險很大。

③ 為什麼合格品玻璃不能鋼化

因為合格品汽泡結石比較多,鋼化過程中及鋼化後會產生自爆

④ 玻璃可不可以用化學品鋼化

可以啊,下面是我找的資料 化學鋼化法
通過化學方法改變玻璃表面組分,增加表面層壓應力,以增加玻璃的機械強度和熱穩定性的鋼化方法稱為化學鋼化法。由於它是通過離子交換使玻璃增強,所以又稱為離子交換增強法。根據交換離子的類型和離子交換的溫度又可分為低於轉變點度的離子交換法(簡稱低溫法)和高於轉變點溫度的離子交換法(簡稱高溫法)。化學增強法的原理是:根據離子擴散的機理來改變玻璃的表面組成,在一定的溫度下把玻璃浸入到高溫熔鹽中,玻璃中的鹼金屬離子與熔鹽中的鹼金屬離子因擴散而發生相互交換,產生「擠塞」現象,使玻璃表面產生壓縮應力,從而提高玻璃的強度「 。
根據玻璃的網路結構學說,玻璃態的物質由無序的三維空間網路所構成,此網路是由含氧的離子多面體構成的,其中心被s Al 或P 離子所佔據。這些離子同氧離子一起構成網路,網路中填充鹼金屬離子(;nNa ,K )和鹼土金屬離子。其中鹼金屬離子較活潑,很易從玻璃內部析出,化學鋼化法就是基於離子自然擴散和相互擴散,以改變玻璃表面層的成分,從而形成表面壓應力層的。但離子交換法所產生的表面壓應力層比較薄,對表面微缺陷十分敏感,很小的表面劃傷,就足以使玻璃強度降低。
優缺點:化學增強玻璃強度與物理增強玻璃接近,熱穩定性好,處理溫度低,產品不易變形,且其產品不受厚度和幾何形狀的限制,使用設備簡單,產
品容易實現。但與物理鋼化玻璃相比,化學鋼化玻璃生產周期長(交換時間長達數十小時),效率低而生產成本高(熔鹽不能循環利用,且純度要求高),碎片與普通玻璃相仿,安全性差,且其性能不穩定(化學穩定性不好),機械強度和抗沖擊強度等物理性能易於消退(也稱松馳),強度隨時問衰減很快。
適用范圍:化學鋼化玻璃廣泛應用於不同厚度的平板玻璃,薄壁玻璃和瓶罐異形玻璃產品,還可用於防火玻璃。

⑤ 鋼化玻璃標準是什麼

標准名稱:建築用安全玻璃 鋼化玻璃 英文名稱: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 Part2: Tempered glass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08-30發布 2006-03-01實施 標准編號:GB15763.2-2005 建築用安全玻璃 鋼化玻璃 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 Part 2:Tempered glass 1 范圍 GB15763的本部分規定了經熱處理工藝製成的建築用鋼化玻璃的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GB15763的本部分適用於經熱處理工藝製成的建築用鋼化玻璃。對於建築以外用的(如工業裝備、傢具等)鋼化玻璃,如果沒有相應的產品標准,可根據其產品特點參照使用本標准。 2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部分。 GB 9962-1999 夾層玻璃 GB 11614 浮法玻璃 GB/T 18144 玻璃應力測試方法 3 定義及分類 3.1 定義 鋼化玻璃:經熱處理工藝之後的玻璃。其特點是在玻璃表面形成壓應力層,機械強度和耐熱沖擊強度得到提高,並具有特殊的碎片狀態。 3.2 分類 3.2.1 鋼化玻璃按生產工藝分類,可分為: 垂直法鋼化玻璃:在鋼化過程中採取夾鉗吊掛的方式生產出來的鋼化玻璃。 水平法鋼化玻璃:在鋼化過程中採取水平輥支撐的方式生產出來的鋼化玻璃。 3.2.2 鋼化玻璃按形狀分類,分為平面鋼化玻璃和曲面鋼化玻璃。 4鋼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 生產鋼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其質量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的要求。對於有特殊要求的,用於生產鋼化玻璃的玻璃,玻璃的質量由供需雙方確定。 5要求 鋼化玻璃的各項性能及其試驗方法應符合表1相應條款的規定。其中安全性能要求為強制性要求。 表1 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條款 名稱 技術要求 實驗方法 尺寸及外觀要求 尺寸及其允許偏差 5.1 6.1 厚度及其允許偏差 5.2 6.2 外觀質量 5.3 6.3 彎曲度4 5.4 6.4 安全性能要求 彎曲度 5.5 6.5 碎片狀態 5.6 6.6 霰彈袋沖擊性能 5.7 6.7 一般性能要求 表面應力 5.8 6.8 耐熱沖擊性能 5.9 6.9 5.1允許尺寸及允許偏差 5.1.1 長方形平面鋼化玻璃邊長允許偏差 長方形平面鋼化玻璃的邊長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長方形平面鋼化玻璃邊長允許偏差 (單位為毫米) 厚度 邊長(L)允許偏差 L≤1000 1000〈L≤2000 2000〈L≤3000 L>3000 3,4,5,6 +1 -2 ±3 ±4 ±5 8,10,12 +2 -3 15 ±4 ±4 19 ±5 ±5 ±6 ±7 >19 供需雙方商定 5.1.2 長方形平面鋼化玻璃的對角線差 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長方形平面鋼化玻璃對角線差允許值 (單位為毫米) 玻璃公稱厚度 邊長(L)允許偏差 L≤2000 2000〈L≤3000 L>3000 3,4,5,6 ±3.0 ±4.0 ±5.0 8,10,12 ±4.0 ±5.0 ±6.0 15,19 ±5.0 ±6.0 ±7.0 >19 供需雙方商定 5.1.3其他形狀的鋼化玻璃的尺寸及其允許偏差 由供需雙方商定。 5.1.4 邊部加工 邊部加工形狀及質量由供需雙方商定. 5.1.5 圓孔 5.1.5.1 概述 本條只適用於公稱厚度不小於4mm的鋼化玻璃。圓孔的邊部加工質量由供需雙方商定。 5.1.5.2孔徑 孔徑一般不小於玻璃的公稱厚度, 孔徑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的規定。小於玻璃的公稱厚度的孔的孔徑允許偏差由供需雙方商定, 表4孔徑及允許偏差 (單位為毫米) 公稱孔徑 允許偏差 4≤D≤50 ±1.0 250<D≤100 ±2.0 D>100 供需雙方商定 5.1.5.3 孔的位置 1)孔的邊部距玻璃邊部的距離a不應小於玻璃公稱厚度的2倍。如圖1所示。 圖1孔的邊部距玻璃邊部的距離示意圖 2) 兩孔孔邊之間的距離b不應小於玻璃公稱厚度的2倍。如圖2所示。 圖2 兩孔孔邊之間的距離示意圖 3) 孔的邊部距玻璃角部的距離c不應小於玻璃公稱厚度d的6倍。如圖3所示。 注:如果孔的邊部距玻璃角部的距離小於35mm,那麼這個孔不應處在相對於角部對稱的位置上。具體位置由供需雙方商定。 圖3 孔的邊部距玻璃角部的距離示意圖 4) 圓心位置表示方法及其允許偏差 圓孔圓心的位置的表達方法可參照圖4進行。如圖4建立坐標系,用圓心的位置坐標(x,y)表達圓心的位置。 圓孔圓心的位置x、y的允許偏差與玻璃的邊長允許偏差相同(見表2)。 圖4 圓心位置表示方法 5.2厚度及其允許偏差 5.2.1鋼化玻璃的厚度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的規定。 表5厚度及其允許偏差 (單位為毫米) 玻璃公稱厚度 厚度允許偏差 3,4,5,6 ±0.2 8,10 ±0.3 12 ±0.4 15 ±0.6 19 ±1.0 >19 供需雙方商定 5.2.2 對於表5未作規定的公稱厚度的玻璃,其厚度允許偏差可採用表5中與其鄰近的較薄厚度的玻璃的規定,或由供需雙方商定。 5.3 外觀質量 鋼化玻璃的外觀質量應滿足表6的要求。 5.4彎曲度 平面鋼化玻璃的彎曲度,弓形時應不超過0.3%,波形時應不超過0.2%。 5.5抗沖擊性 取6塊鋼化玻璃進行試驗,試樣破壞數不超過1塊為合格,多於或等於3塊為不合格。 破壞數為2塊時,再另取6塊進行試驗, 試樣必須全部不被破壞為合格。 缺陷名稱 說明 允許缺陷數 爆邊 每片玻璃每米邊長上允許有長度不超過10mm,自玻璃邊部向玻璃板表面延伸深度不超過2mm,自板面向玻璃厚度延伸深度不超過厚度1/3的爆邊個數. 1個 劃傷 寬度在0.1mm 以下的輕微劃傷,每平方米面積內允許存在條數。 長≤100mm 4條 寬度大於0.1mm的劃傷,每平方米面積內允許存在條數. 寬0.1~1mm 長≤100mm 4條 夾鉗印 夾鉗印與玻璃邊緣的距離≤20mm,邊部變形量≤2mm(見圖5) 裂紋、缺角 不允許存在 1. 邊部變形 2. 夾鉗印與玻璃邊緣的距離 3. 夾鉗印 圖5夾鉗印示意圖 5.6 碎片狀態 取4塊玻璃試樣進行試驗,每塊試樣在任何50mm×50mm區域內的最少碎片數必須滿足表7的要求。且允許有少量長條形碎片,其長度不超過75mm。 玻璃品種 公稱厚度/mm 最少碎片數/片 平面鋼化玻璃 3 30 4~12 40 ≥15 30 曲面鋼化玻璃 ≥4 30 5.7 霰彈袋沖擊性能 取4塊平型鋼化玻璃試樣進行試驗,必須符合下列(1) 或(2)中任意一條的規定。 (1) 玻璃破碎時, 每試樣的最大10塊碎片質量的總和不得超過相當於試樣65m2面積的質量。 (2)散彈袋下落高度為1200mm時,試樣不破壞。 5.8表面應力 鋼化玻璃的表面應力不應小於90MPa。 以製品為試樣,取3塊試樣進行試驗,當全部符合規定為合格,2塊試樣不符合則為不合格,當2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3塊試樣,如果3塊全部符合規定則為合格。 5.9耐熱沖擊性能鋼化玻璃應耐200℃溫差不破壞。 取4塊試樣進行試驗,當4塊試樣全部符合規定時認為該項性能合格。當有2塊以上不符合時,則認為不合格。當有1塊不符合時,重新追加1塊試樣,如果它符合規定,則認為該項性能合格。當有2塊不符合時,則重新追加4塊試樣,全部符合規定時則為合格。 6. 試驗方法 6.1 尺寸檢驗 尺寸用最小刻度為1mm的鋼直尺或鋼捲尺測量. 6.2厚度檢驗 使用外徑干分尺或與此同等精度的器具,在距玻璃板邊15mm內的四邊中點測量。測量結果的算術平均值即為厚度值。並以毫米(mm)為單位修約到小數點後2位。 6.3外觀檢驗 以製品為試樣,按GB 11614方法進行。 6.4彎曲度測量 將試樣在室溫下放置4h以上, 測量時把試樣垂直立放,並在其長邊下方的1/4處墊上2塊墊塊。用一直尺或金屬線水平緊貼製品的兩邊或對角線方向,用塞尺測量直線邊與玻璃之間的間隙,並以弧的高度與弦的長度之比的百分率來表示弓形時的彎曲度。進行局部波形測量時,用一直尺或金屬線沿平行玻璃邊緣25mm方向進行測量,測量長度300mm。用塞尺測得波谷或波峰的高,並除以300mm後的百分率表示波形的彎曲度,如圖6所示。 6.5抗沖擊性試驗 6.5.1試樣為與製品同厚度、同種類的,且與製品在同一工藝條件下製造的尺寸為610 mm(-0mm,+5mm)×610mm(-0mm,+5mm)的平面鋼化玻璃。 6.5.2試驗裝置應符合GB 9962-1999 附錄A的規定。使沖擊面保持水平。試驗曲面鋼化玻璃時,需要使用相應的輔助框架支承。 6.5.3使用直徑為 63.5 mm(質量約 1040 g)表面光滑的鋼球放在距離試樣表面 1000 mm的高度,使其自由落下。沖擊點應在距試樣中心 25 mm的范圍內。對每塊試樣的沖擊僅限1次,以觀察其是否破壞。試驗在常溫下進行。 6.6 碎片狀態試驗 6.6.1 以製品為試樣 6.6.2試驗設備 可保留碎片圖案的任何裝置。 6.6.3試驗步驟 6.6.3.1將鋼化玻璃試樣自由平放在試驗台上,並用透明膠帶紙或其他方式約束玻璃周邊,以防止玻璃碎片濺開。 6.6.3.2 在試樣的最長邊中心線上距離周邊20mm左右的位置,用尖端曲率半徑為0.2mm+0.05mm的小錘或沖頭進行沖擊,使試樣破碎。 6.6.3.3保留碎片圖案的措施應在沖擊後10s後開始並且在沖擊後3min內結束。 1. 弓形變形 2. 玻璃邊長或對角線長 3. 波形變形; 4. 300mm 圖6 弓形和波形彎曲度示意圖 6.6.3.4 碎片計數時,應除去距離沖擊點半徑80mm以及距玻璃邊緣或鑽孔邊緣25mm范圍內的部分。從圖案中選擇碎片最大的部分,在這部分中用50mm×50mm的計數框計算框內的碎片數,每個碎片內不能有貫穿的裂紋存在,橫跨計數框邊緣的碎片按1/2個碎片計算。 6.7 散彈袋沖擊性能試驗 6.7.1 試樣 試樣為與製品相同厚度、且與製品在同一工藝條件下製造的尺寸為1930mm(-0mm,+5mm)×864mm(-0mm,+5mm)的長方形平面鋼化玻璃。 6.7.2 試驗裝置 試驗裝置應符合GB 9962-1999 附錄B的規定。 6.7.3試驗步驟 6.7.3.1 用直徑 3 mm的撓性鋼絲繩把沖擊體吊起,使沖擊體橫截面最大直徑部分的外周距離試樣表面小於 13 mm,距離試樣的中心在 50 mm以內。 6.7.3.2 使沖擊體最大直徑的中心位置保持在 300 mm的下落高度,自由擺動落下,沖擊試樣中心點附近1次。若試樣沒有破壞,升高至 750 mm,在同一試樣的中心點附近再沖擊1次。 6.7.3.3 試樣仍未破壞時,再升高至 1200 mm的高度,在同一塊試樣中心點附近沖擊一次。 6.7.3.4 下落高度為300mm,750mm或1200mm試樣破壞時,在破壞後5min之內,從玻璃碎片中選出最大的10塊,稱其質量。並測量保留在框內最長的無貫穿裂紋的玻璃碎片的長度。 6.8表面應力測量 6.8.1 試樣以製品為試樣,按GB/T 18144 規定的方法進行。 6.8.2 測量點的規定 如圖7所示,在距長邊100mm的距離上,引平行於長邊的2條平行線,並與對角線相交於4點,這4點以及製品的幾何中心點即為測量點。 圖7測量點示意圖 圖8測量點示意圖 若製品短邊長度不足300mm時,見圖8,則在距短邊100mm的距離上引平行於短邊的兩條平行線與中心線相交於2點,這兩點以及製品的幾何中心點即為測量點。 不規則形狀的製品,其應力測量點由供需雙方商定。 6.8.3 測量結果 測量結果為各測量點的測量值的算術平均值。 6.9 耐熱沖擊性能將300mm×300mm的鋼化玻璃試樣置於200℃±2℃的烘箱中,保溫4h以上,取出後立即將試樣垂直浸入0℃的冰水混合物中,應保證試樣高度的1/3以上能浸入水中,5min後觀察玻璃是否破壞。 玻璃表面和邊部的魚鱗狀剝離不應視作破壞。 7 檢驗規則 7.1檢驗項目 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1.1型式檢驗技術要求中的安全性能要求為必檢項目,其餘要求由供需雙方商定。 7.1.2出廠檢驗厚度及其偏差、外觀質量、尺寸及其偏差、彎曲度。其他檢驗項目由供需雙方商定。 7.2組批抽樣方法 7.2.1產品的尺寸和偏差、外觀質量、彎曲度按表8規定進行隨機抽樣。 表8 抽樣表 (單位為片) 批量范圍 樣本大小 合格判定數 不合格判定數 1~8 2 1 2 9~15 3 1 2 16~25 5 1 2 26~50 8 2 3 51~90 13 3 4 91~150 20 5 6 151~280 32 7 8 281~500 50 10 11 501~1000 80 14 15 7.2.2 對於產品所要求的其他技術性能, 若用製品檢驗時,根據檢測項目所要求的數量從該批產品中隨機抽取;若用試樣進行檢驗時,應採用同一工藝條件下制備的試樣。當該批產品批量大於500塊時,以每500塊為一批分批抽取試樣,當檢驗項目為非破壞性試驗時可用它繼續進行其他項目的檢測。 7.3 判定規則 若不合格品數等於或大於表8 的不合格判定數,則認為該批產品外觀質量、尺寸偏差、彎曲度不合格。 其他性能也應符合相應條款的規定,否則,認為該項不合格。 若上述各項中,有一項不合格,則認為該批產品不合格。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包裝 玻璃的包裝宜採用木箱或集裝箱(架)包裝,箱(架)應便於裝卸、運輸。每箱(架)宜裝同一厚度、尺寸的玻璃。玻璃與玻璃之間、玻璃與箱(架)之間應採取防護措施,防止玻璃的破損和玻璃表面的劃傷。 8.2 包裝標志 包裝標志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每個包裝箱應標明「朝上、輕搬正放、小心破碎、防雨怕濕」等標志或字樣。 8.3 運輸 運輸時,玻璃應固定牢固,防止滑動、傾倒,應有防雨措施。 8.4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不結露或有防雨設施的地方。

⑥ 鋼化玻璃標準是什麼

標准名稱:建築用安全玻璃 鋼化玻璃
英文名稱: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 Part2: Tempered glass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08-30發布 2006-03-01實施
標准編號:GB15763.2-2005
建築用安全玻璃 鋼化玻璃
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 Part 2:Tempered glass
1 范圍
GB15763的本部分規定了經熱處理工藝製成的建築用鋼化玻璃的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GB15763的本部分適用於經熱處理工藝製成的建築用鋼化玻璃。對於建築以外用的(如工業裝備、傢具等)鋼化玻璃,如果沒有相應的產品標准,可根據其產品特點參照使用本標准。
2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部分。
GB 9962-1999 夾層玻璃
GB 11614 浮法玻璃
GB/T 18144 玻璃應力測試方法
3 定義及分類
3.1 定義
鋼化玻璃:經熱處理工藝之後的玻璃。其特點是在玻璃表面形成壓應力層,機械強度和耐熱沖擊強度得到提高,並具有特殊的碎片狀態。
3.2 分類
3.2.1 鋼化玻璃按生產工藝分類,可分為:
垂直法鋼化玻璃:在鋼化過程中採取夾鉗吊掛的方式生產出來的鋼化玻璃。
水平法鋼化玻璃:在鋼化過程中採取水平輥支撐的方式生產出來的鋼化玻璃。
3.2.2 鋼化玻璃按形狀分類,分為平面鋼化玻璃和曲面鋼化玻璃。
4鋼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
生產鋼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其質量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的要求。對於有特殊要求的,用於生產鋼化玻璃的玻璃,玻璃的質量由供需雙方確定。
5要求
鋼化玻璃的各項性能及其試驗方法應符合表1相應條款的規定。其中安全性能要求為強制性要求。
表1 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條款
名稱
技術要求
實驗方法尺寸及外觀要求
尺寸及其允許偏差
5.1
6.1
厚度及其允許偏差
5.2
6.2
外觀質量
5.3
6.3
彎曲度4
5.4
6.4安全性能要求
彎曲度
5.5
6.5
碎片狀態
5.6
6.6
霰彈袋沖擊性能
5.7
6.7一般性能要求
表面應力
5.8
6.8
耐熱沖擊性能
5.9
6.9
5.1允許尺寸及允許偏差
5.1.1 長方形平面鋼化玻璃邊長允許偏差
長方形平面鋼化玻璃的邊長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長方形平面鋼化玻璃邊長允許偏差 (單位為毫米)
厚度
邊長(L)允許偏差
L≤1000
1000〈L≤2000
2000〈L≤3000
L>30003,4,5,6
+1
-2
±3
±4
±58,10,12
+2
-3
15
±4
±4 19
±5
±5
±6
±7>19
供需雙方商定
5.1.2 長方形平面鋼化玻璃的對角線差
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長方形平面鋼化玻璃對角線差允許值 (單位為毫米)
玻璃公稱厚度
邊長(L)允許偏差
L≤2000
2000〈L≤3000
L>30003,4,5,6
±3.0
±4.0
±5.08,10,12
±4.0
±5.0
±6.015,19
±5.0
±6.0
±7.0>19
供需雙方商定
5.1.3其他形狀的鋼化玻璃的尺寸及其允許偏差
由供需雙方商定。
5.1.4 邊部加工
邊部加工形狀及質量由供需雙方商定.
5.1.5 圓孔
5.1.5.1 概述
本條只適用於公稱厚度不小於4mm的鋼化玻璃。圓孔的邊部加工質量由供需雙方商定。
5.1.5.2孔徑
孔徑一般不小於玻璃的公稱厚度, 孔徑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的規定。小於玻璃的公稱厚度的孔的孔徑允許偏差由供需雙方商定,
表4孔徑及允許偏差 (單位為毫米)
公稱孔徑
允許偏差4≤D≤50
±1.0250<D≤100
±2.0D>100
供需雙方商定
5.1.5.3 孔的位置
1)孔的邊部距玻璃邊部的距離a不應小於玻璃公稱厚度的2倍。如圖1所示。
圖1孔的邊部距玻璃邊部的距離示意圖
2) 兩孔孔邊之間的距離b不應小於玻璃公稱厚度的2倍。如圖2所示。
圖2 兩孔孔邊之間的距離示意圖
3) 孔的邊部距玻璃角部的距離c不應小於玻璃公稱厚度d的6倍。如圖3所示。
注:如果孔的邊部距玻璃角部的距離小於35mm,那麼這個孔不應處在相對於角部對稱的位置上。具體位置由供需雙方商定。
圖3 孔的邊部距玻璃角部的距離示意圖
4) 圓心位置表示方法及其允許偏差
圓孔圓心的位置的表達方法可參照圖4進行。如圖4建立坐標系,用圓心的位置坐標(x,y)表達圓心的位置。
圓孔圓心的位置x、y的允許偏差與玻璃的邊長允許偏差相同(見表2)。
圖4 圓心位置表示方法
5.2厚度及其允許偏差
5.2.1鋼化玻璃的厚度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的規定。
表5厚度及其允許偏差 (單位為毫米)
玻璃公稱厚度
厚度允許偏差3,4,5,6
±0.28,10
±0.312
±0.415
±0.619
±1.0>19
供需雙方商定
5.2.2 對於表5未作規定的公稱厚度的玻璃,其厚度允許偏差可採用表5中與其鄰近的較薄厚度的玻璃的規定,或由供需雙方商定。
5.3 外觀質量
鋼化玻璃的外觀質量應滿足表6的要求。
5.4彎曲度
平面鋼化玻璃的彎曲度,弓形時應不超過0.3%,波形時應不超過0.2%。
5.5抗沖擊性
取6塊鋼化玻璃進行試驗,試樣破壞數不超過1塊為合格,多於或等於3塊為不合格。
破壞數為2塊時,再另取6塊進行試驗, 試樣必須全部不被破壞為合格。
缺陷名稱
說明
允許缺陷數爆邊
每片玻璃每米邊長上允許有長度不超過10mm,自玻璃邊部向玻璃板表面延伸深度不超過2mm,自板面向玻璃厚度延伸深度不超過厚度1/3的爆邊個數.
1個劃傷
寬度在0.1mm 以下的輕微劃傷,每平方米面積內允許存在條數。
長≤100mm
4條
寬度大於0.1mm的劃傷,每平方米面積內允許存在條數.
寬0.1~1mm
長≤100mm 4條夾鉗印
夾鉗印與玻璃邊緣的距離≤20mm,邊部變形量≤2mm(見圖5)裂紋、缺角
不允許存在
1. 邊部變形
2. 夾鉗印與玻璃邊緣的距離
3. 夾鉗印圖5夾鉗印示意圖
5.6 碎片狀態
取4塊玻璃試樣進行試驗,每塊試樣在任何50mm×50mm區域內的最少碎片數必須滿足表7的要求。且允許有少量長條形碎片,其長度不超過75mm。
玻璃品種
公稱厚度/mm
最少碎片數/片平面鋼化玻璃
3
30
4~12
40
≥15
30曲面鋼化玻璃
≥4
30
5.7 霰彈袋沖擊性能
取4塊平型鋼化玻璃試樣進行試驗,必須符合下列(1) 或(2)中任意一條的規定。
(1) 玻璃破碎時, 每試樣的最大10塊碎片質量的總和不得超過相當於試樣65m2面積的質量。
(2)散彈袋下落高度為1200mm時,試樣不破壞。
5.8表面應力
鋼化玻璃的表面應力不應小於90MPa。
以製品為試樣,取3塊試樣進行試驗,當全部符合規定為合格,2塊試樣不符合則為不合格,當2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3塊試樣,如果3塊全部符合規定則為合格。
5.9耐熱沖擊性能鋼化玻璃應耐200℃溫差不破壞。
取4塊試樣進行試驗,當4塊試樣全部符合規定時認為該項性能合格。當有2塊以上不符合時,則認為不合格。當有1塊不符合時,重新追加1塊試樣,如果它符合規定,則認為該項性能合格。當有2塊不符合時,則重新追加4塊試樣,全部符合規定時則為合格。
6. 試驗方法
6.1 尺寸檢驗
尺寸用最小刻度為1mm的鋼直尺或鋼捲尺測量.
6.2厚度檢驗
使用外徑干分尺或與此同等精度的器具,在距玻璃板邊15mm內的四邊中點測量。測量結果的算術平均值即為厚度值。並以毫米(mm)為單位修約到小數點後2位。
6.3外觀檢驗
以製品為試樣,按GB 11614方法進行。
6.4彎曲度測量
將試樣在室溫下放置4h以上, 測量時把試樣垂直立放,並在其長邊下方的1/4處墊上2塊墊塊。用一直尺或金屬線水平緊貼製品的兩邊或對角線方向,用塞尺測量直線邊與玻璃之間的間隙,並以弧的高度與弦的長度之比的百分率來表示弓形時的彎曲度。進行局部波形測量時,用一直尺或金屬線沿平行玻璃邊緣25mm方向進行測量,測量長度300mm。用塞尺測得波谷或波峰的高,並除以300mm後的百分率表示波形的彎曲度,如圖6所示。
6.5抗沖擊性試驗
6.5.1試樣為與製品同厚度、同種類的,且與製品在同一工藝條件下製造的尺寸為610 mm(-0mm,+5mm)×610mm(-0mm,+5mm)的平面鋼化玻璃。
6.5.2試驗裝置應符合GB 9962-1999 附錄A的規定。使沖擊面保持水平。試驗曲面鋼化玻璃時,需要使用相應的輔助框架支承。
6.5.3使用直徑為 63.5 mm(質量約 1040 g)表面光滑的鋼球放在距離試樣表面 1000 mm的高度,使其自由落下。沖擊點應在距試樣中心 25 mm的范圍內。對每塊試樣的沖擊僅限1次,以觀察其是否破壞。試驗在常溫下進行。
6.6 碎片狀態試驗
6.6.1 以製品為試樣
6.6.2試驗設備
可保留碎片圖案的任何裝置。
6.6.3試驗步驟
6.6.3.1將鋼化玻璃試樣自由平放在試驗台上,並用透明膠帶紙或其他方式約束玻璃周邊,以防止玻璃碎片濺開。
6.6.3.2 在試樣的最長邊中心線上距離周邊20mm左右的位置,用尖端曲率半徑為0.2mm+0.05mm的小錘或沖頭進行沖擊,使試樣破碎。
6.6.3.3保留碎片圖案的措施應在沖擊後10s後開始並且在沖擊後3min內結束。
1. 弓形變形
2. 玻璃邊長或對角線長
3. 波形變形;
4. 300mm圖6 弓形和波形彎曲度示意圖
6.6.3.4 碎片計數時,應除去距離沖擊點半徑80mm以及距玻璃邊緣或鑽孔邊緣25mm范圍內的部分。從圖案中選擇碎片最大的部分,在這部分中用50mm×50mm的計數框計算框內的碎片數,每個碎片內不能有貫穿的裂紋存在,橫跨計數框邊緣的碎片按1/2個碎片計算。
6.7 散彈袋沖擊性能試驗
6.7.1 試樣
試樣為與製品相同厚度、且與製品在同一工藝條件下製造的尺寸為1930mm(-0mm,+5mm)×864mm(-0mm,+5mm)的長方形平面鋼化玻璃。
6.7.2 試驗裝置
試驗裝置應符合GB 9962-1999 附錄B的規定。
6.7.3試驗步驟
6.7.3.1 用直徑 3 mm的撓性鋼絲繩把沖擊體吊起,使沖擊體橫截面最大直徑部分的外周距離試樣表面小於 13 mm,距離試樣的中心在 50 mm以內。
6.7.3.2 使沖擊體最大直徑的中心位置保持在 300 mm的下落高度,自由擺動落下,沖擊試樣中心點附近1次。若試樣沒有破壞,升高至 750 mm,在同一試樣的中心點附近再沖擊1次。
6.7.3.3 試樣仍未破壞時,再升高至 1200 mm的高度,在同一塊試樣中心點附近沖擊一次。
6.7.3.4 下落高度為300mm,750mm或1200mm試樣破壞時,在破壞後5min之內,從玻璃碎片中選出最大的10塊,稱其質量。並測量保留在框內最長的無貫穿裂紋的玻璃碎片的長度。 6.8表面應力測量
6.8.1 試樣以製品為試樣,按GB/T 18144 規定的方法進行。
6.8.2 測量點的規定
如圖7所示,在距長邊100mm的距離上,引平行於長邊的2條平行線,並與對角線相交於4點,這4點以及製品的幾何中心點即為測量點。
圖7測量點示意圖
圖8測量點示意圖
若製品短邊長度不足300mm時,見圖8,則在距短邊100mm的距離上引平行於短邊的兩條平行線與中心線相交於2點,這兩點以及製品的幾何中心點即為測量點。
不規則形狀的製品,其應力測量點由供需雙方商定。
6.8.3 測量結果
測量結果為各測量點的測量值的算術平均值。
6.9 耐熱沖擊性能將300mm×300mm的鋼化玻璃試樣置於200℃±2℃的烘箱中,保溫4h以上,取出後立即將試樣垂直浸入0℃的冰水混合物中,應保證試樣高度的1/3以上能浸入水中,5min後觀察玻璃是否破壞。
玻璃表面和邊部的魚鱗狀剝離不應視作破壞。
7 檢驗規則
7.1檢驗項目
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1.1型式檢驗技術要求中的安全性能要求為必檢項目,其餘要求由供需雙方商定。
7.1.2出廠檢驗厚度及其偏差、外觀質量、尺寸及其偏差、彎曲度。其他檢驗項目由供需雙方商定。
7.2組批抽樣方法
7.2.1產品的尺寸和偏差、外觀質量、彎曲度按表8規定進行隨機抽樣。
表8 抽樣表 (單位為片)
批量范圍
樣本大小
合格判定數
不合格判定數1~8
2
1
29~15
3
1
216~25
5
1
226~50
8
2
351~90
13
3
491~150
20
5
6151~280
32
7
8281~500
50
10
11501~1000
80
14
15
7.2.2 對於產品所要求的其他技術性能, 若用製品檢驗時,根據檢測項目所要求的數量從該批產品中隨機抽取;若用試樣進行檢驗時,應採用同一工藝條件下制備的試樣。當該批產品批量大於500塊時,以每500塊為一批分批抽取試樣,當檢驗項目為非破壞性試驗時可用它繼續進行其他項目的檢測。
7.3 判定規則
若不合格品數等於或大於表8 的不合格判定數,則認為該批產品外觀質量、尺寸偏差、彎曲度不合格。
其他性能也應符合相應條款的規定,否則,認為該項不合格。
若上述各項中,有一項不合格,則認為該批產品不合格。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包裝
玻璃的包裝宜採用木箱或集裝箱(架)包裝,箱(架)應便於裝卸、運輸。每箱(架)宜裝同一厚度、尺寸的玻璃。玻璃與玻璃之間、玻璃與箱(架)之間應採取防護措施,防止玻璃的破損和玻璃表面的劃傷。
8.2 包裝標志
包裝標志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每個包裝箱應標明「朝上、輕搬正放、小心破碎、防雨怕濕」等標志或字樣。
8.3 運輸
運輸時,玻璃應固定牢固,防止滑動、傾倒,應有防雨措施。
8.4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不結露或有防雨設施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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