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鍍鋅污染處罰嚴重嗎正規鍍鋅怎麼做
鍍鋅污染是違法的,需要受到行政處罰及罰款。正規鍍鋅,需要證照齊全的電鍍工業園租塊地方,按照要求做生產線和排污設施,接受審核。
寧波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甬環罰字[2012]第37號
被處罰人:寧波永豐熱鍍鋅有限公司
工商注冊號:330281000201416
法定代表人:朱林龍
住所地:餘姚市黃家埠鎮工業園區A區
2012年3月23日,我局對你公司未經環保審批同意,擅自擴建熱鍍鋅加工項目並投入生產使用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現查明:
寧波永豐熱鍍鋅有限公司位於餘姚市黃家埠鎮工業園區,主要從事鋼鐵製品熱鍍鋅生產加工,總投資約為3600萬元,2011年產值約1億元。2012年3月22日,我局在執法中發現你公司未經環保審批同意,擅自擴建熱鍍鋅加工項目並投入生產使用:公司目前建有熱鍍鋅車間2個,其中一號車間年產5萬噸熱鍍鋅產品加工項目於2001年經過餘姚市環保局審批,2002年建成投產;二號車間於2005建成,該車間熱鍍鋅生產加工項目未經過環保審批,目前建有酸洗槽6個,助鍍槽、鍍鋅槽各1個,清洗槽若干個,產量約2.6萬噸。公司的二個熱鍍鋅車間酸洗槽均未安裝酸霧吸收處理裝置,酸霧無組織排放;生產廢酸和清洗廢水經收集後由黃家埠濱海污水處理有限公司集中處理,廢水排放量約800噸/月。
我局認為,你公司未經環保審批,擅自擴建熱鍍鋅生產加工項目並投入生產使用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新建、擴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具體有以下證據證明: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企業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況;
2、2012年3月22日現場勘察筆錄、現場照片一組,證明檢查當日寧波永豐熱鍍鋅有限公司的熱鍍鋅生產加工和設備建設具體情況;
3、2012年3月26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以及未經環保審批同意,擅自擴建熱鍍鋅加工項目並投入生產使用的事實;
4、寧波永豐熱鍍鋅有限公司年產加工5萬噸熱鍍鋅產品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和餘姚市環保局2001年12月24日《關於寧波永豐熱鍍鋅有限公司年加工50000噸熱鍍鋅產品項目環境保護批復意見》(余環[2001]28號)文件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公司熱鍍鋅生產加工項目原審批情況以及目前在未重新取得環保審批同意情況下擅自建設熱鍍鋅二號車間,超過原審批規模和范圍的事實;
5、寧波永豐熱鍍鋅有限公司污水排放處理費交款通知單、污水收集處理費、鹽酸及自來水發票一組,證明公司熱鍍鋅生產加工鹽酸使用和廢水排放情況。
2012年5月31日,我局作出甬環罰聽告字[2012]第36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並於2012年5月31日依法送達該告知書,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舉行聽證要求。綜合考慮公司的規模、經營的行業以及危害程度及排污強度,根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條:「建設項目無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文件,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並建成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條件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予以關閉」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二號車間熱鍍鋅生產加工建設項目的生產;
2、罰款25萬元。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市分行江東支行(銀行地址:寧波市江東區中興路757-773號)繳納罰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波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環境保護廳申請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寧波市環境保護局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鍍鋅廠污染主要包括:
1、酸、鹼污染:主要來源是電鍍前工件清洗。
2、鋅污染:主要是污染水體,對魚類等冷血動物危害大,對人體危害相對較小。
3、鉻污染:來源是鍍鋅後的鈍化工序。鉻屬於重污染源,特別是6價鉻,有強致癌性,屬於環保嚴控項目。
其他化學物質污染量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