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勞動法規定的焊工證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從事焊接工作的工人必須取得相應的焊工證。具體來說,焊工證包括以下幾種:
1. 焊工技能等級證書:該證書是國家職業資格認證的一種,分為初、中、高級三個等級,代表著焊工的技能水平和職業能力。持有這種證書的焊工可以在各種工程項目中從事焊接工作。
2. 焊接操作證:該證書是企業內部頒發的,用於證明焊工已經接受過企業內部的培訓和考核,具備了進行特定焊接任務的能力。焊工必須在企業內部通過考核才能獲得該證書。
3. 焊接工作資格證:該證書是由省級勞動部門頒發的,用於證明焊工已經接受過相關培訓和考核,具備了進行特定焊接任務的能力。焊工必須通過省級勞動部門的考核才能獲得該證書。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焊接工作需要不同的焊工證,具體要求可以參考相關的行業標准和法規。同時,持有焊工證的焊工也需要定期參加培訓和考核,以保持其職業能力和技能水平。
❷ 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管理規定第四章 考試結果評定、證書頒發與管理
第四章 考試結果評定、證書頒發與管理
第十四條 焊工和焊接操作工的基本理論知識和專項理論知識考試均採用百分制計分,其中60分為合格標准。
第十五條 焊工和焊接操作工的操作技能考試通過試件檢驗進行評定。若考試試件經檢驗合格,則該考試項目視為合格。
第十六條 若多名焊工或焊接操作工進行組合考試,某項目不合格時,應確定導致不合格的施焊焊工或焊接操作工。如不能明確導致不合格的人員,則全體參與者考試視為不合格。
第十七條 操作技能考試不合格者,允許在1個月內補考1次。補考仍不合格者,可重新申請考試,但兩次考試的間隔不得少於3個月。
第十八條 考核中心將考試結果記錄在考試評定報告中,操作技能考試試件的檢驗結果記錄在考試檢驗記錄表中。考核中心在考試結果評定後10個工作日內,將合格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評定報告提交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
第十九條 焊工和焊接操作工只能從事與其考試合格項目對應范圍內的焊接活動。
第二十條 考核中心應建立焊工、焊接操作工檔案,檔案包括連續操作記錄等信息。聘用單位需每6個月向考核中心備案焊工、焊接操作工連續操作記錄。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在收到考試評定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授予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並在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證書包括焊工、焊接操作工姓名、聘用單位、合格項目、有效期和證書編號。
第二十三條 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得在2個以上單位同時執業。變更聘用單位時,需向考核中心提交資格證書變更申請,審核同意後更換新證書,有效期適用原證書。
第二十四條 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若需延續,持證者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0個工作日內向考核中心提出申請,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審查決定是否准予延續。
第二十五條 連續中斷焊接工作超過3個月,或中斷合格項目對應的焊接工作超過6個月,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二十六條 操作技能考試合格項目的代號由焊接方法分類號、試件形式代號、焊縫形式代號、母材類別號、焊接材料、試件規格尺寸、焊接位置代號和焊接要素分類號組成。
第二十七條 取得國外相關資質的境外單位焊工、焊接操作工,需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准後,在中國境內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活動。
第二十八條 焊工、焊接操作工有舞弊行為的,考核中心取消其考試資格,並停考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