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懲罰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第三方機構」是以「甲乙雙方」之外而言的,如物業管理機構能夠作為業主和房地產商之間的「第三方機構」。我國對第三方支付處罰的法律規定主要是《非銀行機構網路支付管理辦法》,裡面對於第三方支付機構違規的處罰作出了規定。
法律依據:《非銀行機構網路支付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 支付機構從事網路支付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按規定建立客戶實名制管理、支付賬戶開立與使用、差錯爭議和糾紛投訴處理、風險准備金和交易賠付、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客戶風險評級管理、支付賬戶功能與限額管理、客戶支付指令驗證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監測系統等風險控制機制的,未按規定對支付業務採取有效風險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提示、公開披露相關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
2. 加強第三方擔保支付方式管理
為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必須加強對以「第三方擔保支付」為特徵的網上支付的管理,切實完善法規,建立健全機制,加強指導規范,改善運行環境,積極加以扶持,使其更好地服務於我國的社會、經濟和金融發展。
(一) 建立市場准人和監管機制。
第三方作為信用服務中介藉助商業銀行的支付平台,著力解決交易雙方的網上支付結算問題,必須由承擔國家支付結算管理職能的人民銀行對其經營網上支付結算業務進行准人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人民銀行應制定「第三方擔保支付」業務的市場准入標准,對其辦理擔保支付業務應具備的資金實力、信用等級、設施條件、安全技術水平、交易操作規程、內控制度和風 險防範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建立和完善「第三方擔保支付」業務的准人機制。與此同時,對獲准經營「第三方擔保支付」業務者,應對其運作、業務處理流程和資金管理等進行全面監督管理,建立日常的監管機制。對已經開辦「第三方擔保支付」業務的,要在市場准人規定出台後,重新對其按准人規定要求進行審核清理和規范。
( 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針對目前法制建設落後於實際業務發展的現實,建議有關部門盡快研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出台行業指導性意見,特別是對「第三方擔保支付」交易過程中三方的權責關系以及賠償機製作出詳細規定。以法規的形式明確從事「第三方擔保支付」的主體資格和信用中介業務的法律關系,彌補金融交易法律關系方面的法律空白,促進網上支付 中的信用中介服務合法、合規發。
(三) 制訂出台 《電子支付指引》。
建議盡快出台《電子支付指引》,對網上支付等電子支付的業務處理、安全控制及 內控建設等方面進行系統規范,對電子支付業務申請、支付指令的發起和接受、安全控制及差錯與責任等各項流程進行指導,督促開辦網上支付業務的銀行 和相 關網站盡快建立故障事故報告制度等風險防範機制,推動網上支付的業務處理規范化、安全控制制度化建設,切實解決目前各銀行和網站辦理網上支付業務缺乏業務規范、技術規范和安全規范等問題,使第三方擔保支付更加安全有效。
(四) 制訂特定賬戶條款和規范資金管理。
建議出台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的補充規定,對「第三方擔保支付」方式下的資金轉移和歸屬關系進行界定和規范,明確付款依據,使擔保支付方式下「公對私」的款項匯劃有理有據。同時,銀行應對第三方開立的保證金賬戶和代保管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加強管理,明確資金性質和使用權,並實行專項資金專項管理,切實防止第三方挪用客戶交易 結算資金。
(五)加快小額支付系統建設。
目前,在「第三方擔保支付」方式中,第三方公司支付貨款給賣家,主要通過商業銀行的系統內 電子匯兌和跨行大額支付系統來進行,雖然資金清算速度快,但費用較高。隨著網上支付交易量的日益擴大,第三方公司支付給賣家的批量付款量也將不斷增加。鑒於網上支付交易的金額一般較小(大部分為幾百元 ),小額支付系統批量發送支付指令、凈額清算資金的特點,將有於為第三方公司提供低成本、大業務量的支付清算服務,從而促進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
(六) 鼓勵銀行提供增值支付服務,拓寬中間業務渠道。
商業銀行通過為第三方開立保證金賬戶,監管賬戶資金,以及提供網上銀行支付平台等服務,不僅能賺取一定的中間業務收入,而且電子商務行業龐大的資金流也將為其帶來一批潛在的客戶。同時,第三方 擔保支付的特殊性將促使 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快和完善支付平台建設,以提高服務水平,更好地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
望以上措施能為有效監管第三方支付提供有效建議,完善對第三方支付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