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傷,鋼板無法取出,鑒定辦讓我,開一份醫院證明,是什麼樣的證明
既然你是工傷,現在鋼板無法取出,應該讓醫院給你開,鋼板無法取出的證明,就可以給你鑒定的級別
② 腿里有鋼板坐飛機需要怎樣的證明
這樣的證明一定要有權威性的,最好是三甲醫院或原來進行手術的骨科醫生出具證明並附有照片圖像。因為一般情況下1年之內就該取出鋼板了,你術後一年零四個月還沒有取出鋼板,要註明為何沒有取鋼板。
③ 骨折坐飛機需要開什麼證明
去醫院找醫生開一個診斷證明,證明體內有鋼板和釘子,不屬於具有危險金屬物品。過安檢的時候儀器會報警,到時候和安檢員說一下,出示一下證明就可以了。
④ 髖臼骨折內固定術有鋼板,手術時醫生說不用取,可司法傷殘鑒定人員要求回醫院開個鈦鋼板不取的證明,等到
第一,你應該抄聽醫襲囑的,取出的話,損傷太大,風險性高,沒必要,第二,你找錯人了,同科室同級別的(都是主任級)人家肯定不會給你開,因為,誰簽字誰負責,人家又不是你的主診醫生,人家憑啥冒這樣的風險,所以說你找錯人了,第三,你應該找行政醫療科的主任(或者副院長等級別的人)來開具這樣的證明,他們會開給你的,因為,你的主診醫生是屬於該醫院的管理,你又是在該醫院做的治療,根據你的治療記錄,人家會判斷鋼板是否需要一定取出來確定是否給你開證明的
⑤ 要求醫院開個內固定不取出證明
法律分析:找手術的主治醫生去溝通,然後讓他開證明說明不需要取骨折內固定鋼板,或者是讓他開具什麼時候取出的證明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第二十四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病歷等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以及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醫療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師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⑥ 工傷骨折內固定鋼板兩塊,出院診斷書上註明見意休息,四周復查一次直
員工需要向醫院說明需要請假的疾病證明書,在員工沒有提出要求時,醫院不會隨便開具回休息證明的。員答工可以再次到醫院要求主治醫生開一份疾病證明書就可以了。而停工留薪期一般是在定殘之日前一天。如果單位和員工因為停工留薪期的時間存在異議是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判定的。
如: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康復治療的時間計入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因停工留薪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停工留薪期。
因醫療(包括康復治療)等原因,停工留薪期需要延長的,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提前30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繼續治療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