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是工傷,第二次取鋼板,老闆不出醫葯費怎麼辦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如果勞動者已經認定為工傷的,工傷醫療費用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繳納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對數額有爭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❷ 關於工傷第二次費用拆鋼板還是有單位先墊付,如果單位不付,是要自己先墊付嗎
1、工傷第二次拆鋼板的話,應由用人單位墊付的,如果用人單位不墊付的,可以自已先支付,然後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的。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❸ 工傷後取鋼板的錢,找誰報銷。
你這個屬於工傷,並且至少為工傷九級傷殘。你的醫療費,工傷期間工資,傷殘待遇等應該是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等憑發票單位支付後,單位繳納社保的,可以到社保基金報銷,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的,屬於單位自身責任,由單位自己支付。 法律程序:認定工傷程序憑病歷勞動關系證明去勞動局行政中心認定工傷 --→ 勞動局發放《工傷認定書》仲裁要求老闆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傷殘鑒定程序---→ 憑病歷《工傷認定書》申請傷殘鑒定----→ 勞動局發放《傷殘鑒定結論書》-----→ 仲裁要求老闆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帶病歷與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合同,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憑工資單、考勤表、或其他勞動者證言等仲裁申請勞動關系認定)到勞動局申請認定工傷。放心,老闆不認為是工傷,由老闆舉證。關鍵是認定勞動關系。 《工傷認定書》認定工傷以後,申請傷殘鑒定(只要骨折就至少十級) 認定工傷後,單位應當支付工傷期間工資待遇,及工傷醫療費、護理費。(單位不給予,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到時候再問我。) 傷殘鑒定後,根據傷殘等級,可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九級的9個月本人工資)勞動者認定傷殘後,用人單位不得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當支付給勞動者就業補償金,傷殘補償金。具體金額根據當地法律確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當地勞動部門領取);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的復印件);
勞動保障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書》,並通知單位和職工或親屬。職工憑《工傷認定書》可以申請工傷傷殘鑒定和享受工傷待遇。
❹ 手指工作骨折了做了手術,一年後取鋼板,可是公司倒閉了怎麼辦我這一年幹不了活,公司應該怎麼補償
1、公司應當支付你工傷賠償,包括醫葯費、後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護理版費、停工留薪期工資權、傷殘補助金、就業補助金、醫療補助金、經濟補償金等;
2、如果公司給你繳納了工傷保險,則很大一部分待遇由工傷保險來承擔;
3、如果公司未繳納工傷保險,則全部待遇由公司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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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工傷評殘了,沒有取鋼板,費,廠里不責任
取鋼板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傷職工取鋼板是工傷醫療的繼續,應當按舊傷復發的程序辦理。有治療工傷協議醫療機構出具書面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停工治療期間,由所在單位按原工資支付工資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醫療費用也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
但工傷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領取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的,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經仲裁裁決不履行裁決書規定的義務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國務院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七、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是否需要治療應由治療工傷職工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後,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並分別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不再享受其他工傷保險待遇。再次發生工傷的,應當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手續,並按新的認定和鑒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