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鎖骨骨折鋼板不取出來可以嗎
鎖骨骨折鋼板可以不取出來。以下是詳細的解釋:
鎖骨骨折後使用的鋼板內固定,一般情況下,是需要在骨折癒合後取出的。但隨著醫療技術的進步和材料的改進,部分鋼板可以不取出。這主要取決於鋼板的類型、患者的具體情況以及醫生的建議。
首先,對於某些新型的內固定鋼板,由於其材質與人體相容性較好,能夠在體內長期留存,而不會產生明顯的排斥反應或並發症。這種情況下,可以不進行二次手術取出。
其次,患者的年齡和身體狀況也是決定鋼板是否取出的重要因素。對於年輕患者或骨折情況復雜的患者,由於癒合時間較長或者可能存在再次骨折的風險,一般建議取出鋼板。而對於年齡較大、身體狀況較差的患者,考慮到手術風險較高,可能選擇不取出鋼板。
最後,醫生會根據患者的具體情況進行評估,給出是否取出鋼板的建議。如果醫生建議不取出鋼板,那麼患者可以選擇不進行二次手術取出鋼板。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不取出鋼板,也要定期進行復查,確保骨折部位沒有發生異常反應或並發症。
總之,鎖骨骨折後的鋼板是否需要取出,需要根據患者的具體情況、醫生的建議以及鋼板的類型來決定。患者應該遵循醫生的建議,定期進行復查,確保骨折部位的健康。如有疑慮或出現異常反應,應及時就醫咨詢。
2. 鎖骨骨折鋼板固定後的x光片
您好!鎖骨骨折內固定手術後,如果骨折癒合較好可在術後一年取出鋼板。如果鋼板是鈦合金材質,可以不取出,不會有不良影響。如果是不銹鋼的最好將其取出,以免出現斷裂或組織異常變化。 平時注意患側上肢不要過度活動,以免引起不適,如果想取出鋼板可在術前拍X光片檢查了解骨折癒合情況。因為您的描述不清楚,沒有提供較為詳細的病程和目前癒合狀況,以上分析僅供您參考。
3. 鎖骨骨折鋼板不取可以嗎
鎖骨骨折鋼板不取也可以,因為現在的鋼板組織相容性非常好,很少發生排異反應,因此病人骨折以後上了鋼板如果在局部已經有骨痂形成,病人也沒有疼痛、壓痛,肩扛、背東西等功能也正常,鋼板在里邊沒有什麼影響,完全沒有必要取出來。
但是如果有以下這些情況要及時的取出:
1、鋼板折斷、折彎或者翹起、里邊的釘子松動了,以及鋼板的部位骨折又發生了移位、疼痛,鋼板翹起以後使局部的皮膚頂起外觀受到了影響,應該及時的取除。
4. 交通事故鎖骨骨折加了鋼板一年不能參加勞動,有沒有賠償
交通事故造成鎖骨骨折,且手術添加鋼板固定,需一年以後才能拆除鋼板,這樣的受傷情況屬於交通事故的損失賠償范圍,可以得到賠償。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然後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比例。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因傷致殘的,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損害賠償
1、醫療費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3)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4)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2、誤工費
(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2)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5)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6)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1)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2)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3)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
(4)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5)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6)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5、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6、交通費
(1)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2)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7、住宿費及伙食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殘疾賠償
1、殘疾賠償金
(1)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殘疾輔助器具費
(1)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
3、患者超過賠償期限仍生存的費用處理
(1)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綜上所述:事故造成當事人受傷的,按照事故認定的責任各自承擔事故的損失賠償,受害者因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損失和必要的間接經濟損失都屬於事故的損失賠償范圍,受害者因事故造成傷殘的,經過專門的司法機構鑒定以後得到相應的傷殘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