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鋼板後多久可以鑒定傷殘
根據殘疾等級鑒定標準的規定,二次手術取內固定,必須在三個月以後才能進行殘疾等級鑒定。如果提前鑒定,不符合鑒定時機,法院不會採納鑒定意見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 傷殘鑒定一定要等到鋼板拆掉才可以做嗎
法律分析:傷情穩定後就可以進行傷殘鑒定,一般受傷後三個月就可。取鋼板屬於後續治療。沒有落下後遺症,只會對所受傷情等級(輕微傷、輕傷、重傷)鑒定,而沒有必要做殘疾鑒定(因為根本沒有殘疾)。如果有後遺症(視力下降、失明、外觀損毀、功能喪失)才可能鑒定傷殘等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 車禍幾個月做傷殘鑒定
一、車禍幾個月做傷殘鑒定
1、車禍出院後一個月左右做傷殘鑒定。治療終結後做,一般為出院後一個月左右。如有安插鋼板、鋼釘的內固定,為內固定拆除後一個月左右。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經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3個月,頭部傷害的6個月後到鑒定部門咨詢具體的鑒定時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二、工傷鑒定程序有哪些
1、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視傷情程度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 交通事故評傷殘必須要取了鋼板才能鑒定嗎
不需要。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有時間限制的,所以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時機也版是很重要的,因交權通事故受傷,當事人認為損傷已經造成殘疾的,可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作傷殘鑒定。公安機關接到傷殘鑒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鑒定出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鑒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鑒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傷殘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4)車禍傷殘鑒定取出鋼板多久能做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傷殘鑒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並發症治療終結為准。
2、傷殘鑒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託,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託鑒定。
3、被鑒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鑒定申請書。
4、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5、從治療醫院借閱復印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