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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分包括鋼材怎麼納稅

發布時間:2021-01-26 18:07:03

㈠ 建築安裝服務業混合銷售稅率

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到貨物又涉及到服務的經濟行為。在混合銷售如何計稅的問題上,存在一定的困惑。本文對混合銷售的法律界定、涉稅處理進行詳細析,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如何通過合同的簽訂策略上實現企業混合銷售的節稅方案。
關鍵詞:混合銷售 涉稅處理 稅務規劃
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到貨物又涉及到服務的經濟行為。在混合銷售如何計稅的問題上,存在一定的困惑。筆者通過實踐調研並結合國家稅收政策規定,對混合銷售的涉稅處理進行詳細分析,並提出針對混合銷售的合同節稅策略。
(一)全面營改增後,混合銷售的法律界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根據本條規定,界定「混合銷售」行為的標准有兩點:一是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項行為必須即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其「貨物」是指增值稅條例中規定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服務是指屬於全面營改增范圍的交通運輸服務、建築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等。在界定「混合銷售」行為是否成立時,其行為標准中的上述兩點必須是同時存在,如果一項銷售行為只涉及銷售服務,不涉及貨物,這種行為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反之,如果涉及銷售服務和涉及貨物的行為,不是存在一項銷售行為之中,這種行為也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因此,混合銷售行為是在一項銷售行為中既涉及到貨物又涉及到服務的行為。既從事鋼結構等的生產銷售,又提供安裝工程等建築服務,判斷其是否屬於混合銷售應該把握兩個原則:一是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項行為必須即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
(二)混合銷售行為的計稅原則
1、國家層面的政策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混合銷售行為的計稅原則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其中「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問題是如何理解和認定「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呢?有沒有具體的認定標准呢?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基本上是以「企業經營的主業確定」。即企業經營的主業是貨物銷售的則按照17%稅率計算增值稅;企業經營的主業是服務銷售的則按照服務業的增值稅稅率計算增值稅。
2、地方層面的政策規定
河北省、上海市和湖北省國稅局的《營改增工作指引》規定,對於混合銷售,按以下方法確定如何計稅:(1)該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行為,這是與兼營行為相區別的標志。(2)按企業經營的主業確定。若企業在賬務上已經分開核算,以企業核算為准。(3)企業不能分別核算的,按如下原則: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深圳市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指引(之一)第八規定「企業提供建築服務,同時提供建築中所需要的建材(如鋼架構等),按照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二)第二十八「關於銷售建築材料同時提供建築服務征稅問題」規定:銷售建築材料(例如鋼結構企業)同時提供建築服務的,可在銷售合同中分別註明銷售材料價款和提供建築服務價款,分別按照銷售貨物和提供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未分別註明的,按照混合銷售的原則繳納增值稅。
3、混合銷售行為計稅的結論
根據以上國家和地方層面的稅收政策規定,關於建築領域的鋼結構安裝、機電安裝、消防工程安裝、智能系統集成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等企業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如何計稅,總結如下。
第一,對於鋼結構安裝、機電安裝、消防工程安裝、智能系統集成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的建築企業,由於其經營的主業是建築安裝業務,建築安裝企業外購鋼構、設備和建築材料進行施工應按照建築服11%計算繳納增值稅。
例如,中國京冶與上海佩蘭鋼構公司(只有安裝資質)簽訂包工包料的合同1000萬,其中材料600萬,勞務400萬元,上海佩蘭鋼構公司從外購買鋼結構並提供安裝服務,則上海佩蘭鋼構公司發生混合銷售行為,按照建築勞務11%征稅,計稅依據為1000萬元,而不能按照銷售商品17%征稅。
第二,既有生產、銷售和安裝資質的生產製造企業或銷售企業,特別是既有鋼結構生產資質又有鋼結構銷售和安裝資質的鋼結構生產企業或鋼結構銷售企業,如果在銷售合同中分別註明銷售材料價款和提供建築服務價款,分別按照銷售貨物17%稅率和提供建築服務11%稅率繳納增值稅。未分別註明的,按照混合銷售的原則,按照應按照銷售貨物17%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三,既有生產、銷售和安裝資質的建築安裝企業,特別是既有鋼結構生產資質又有鋼結構銷售和安裝資質的鋼結構安裝企業,施工合同中分別註明鋼構價款和設計、施工價款的,而且財務上分別核算鋼結構、設備、材料收入和安裝收入的,則鋼結構、設備、材料收入按照17%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安裝服務按照11%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別註明的,則鋼結構、機電設備和材料在企業一年當中的收入比重超過50%的,按照17%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在企業一年當中的收入比重未超過50%的,按照11%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案例1中 國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中國中冶,股票代碼:601618) )2016年度報告,報告期內, 營業收入 2,173.24 億元。其中工程承包業務 和鋼結構等裝備製造業務分部營業收入 的有關情況如下:(1)工程承包業務 : 營業收入為1,863.04億元; (2) 裝備製造業務 : 營業收入為92.71億元。則工程承包業務占公司營業收入比為:85%(1,863.04÷ 2,173.24 );裝備製造板塊(含鋼結構)業務占公司營業收入比為:4%(92.71÷ 2,173.24 ). 根據以上數據分析, 中國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發生的裝備製造板塊(含鋼結構)業務按照11%稅率計算增值稅。案例2上 海佩蘭公司是從事鋼結構生產安裝和建築施工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具有鋼結構設計、生產、安裝和建築總承包四項資質。鋼結構工程業務為其主業,營業收入佔比 大於公司全部業務的50%。2016年5月承接了上海某大廈總包工程,該工程是鋼結構建築工程。合同分別註明設計服務5000萬元,鋼結構銷售8000萬 元、建築安裝施工6500萬元。假設不考慮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的情況,請問上海佩蘭公司此工程各項服務的稅率分別是多少?
適用稅率分析:設計服務5000萬元適用現代服務業稅率6%;鋼結構銷售8000萬元,按從事貨物銷售17%稅率徵收;建築安裝施工6500萬元,按從事建築服務11%稅率徵收。
(三)混合銷售行為的稅收規劃:以鋼結構為例
根據上述相關政策規定分析,鋼結構企業混合銷售行為的稅收籌劃如下:
第一,將鋼結構安裝作為建築企業集團的一個業務板塊,不要將鋼結構單獨注冊成一家鋼結構的生產製造企業,實現鋼結構銷售收入在建築集團整個一年收入中的比重低於50%,依照按11%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即企業銷售鋼結構和提供鋼結構安裝服務全部按11%稅率徵收。
案例3中國京冶公司具有建築工程甲級設計資質,市政公用行業(排水、環境衛生)甲級設計資質,環境工程(廢水、廢氣、固廢、雜訊)甲級設計資質、環境評價甲級資質、環保設施運營甲級資質,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具有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地基及地下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環保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預應力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特種專業工程承包資質的企業。鋼結構工程業務為其業務板塊之一,營業收入佔比低於公司全部業務板塊的50%。即鋼結構工程業務非其主業。2016年5月承接了上海某大廈總包工程,該工程是鋼結構建築工程。合同分別註明設計服務5000萬元,鋼結構銷售8000萬元、建築安裝施工6500萬元。假設不考慮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的情況,請問中國京冶公司此工程各項服務的稅率分別是多少?適用稅率分析:設計服務5000萬元適用現代服務業稅率6%;鋼結構銷售8000萬元、建築安裝施工6500萬元業務屬於混合銷售行為,按從事建築服務11%稅率徵收。
第二,如果專門從事鋼結構生產和安裝的鋼結構企業,為了規避鋼結構銷售收入在企業一年收入中所佔的比重超過50%,則將鋼結構生產業務獨立出來,單獨成立一家專門生產銷售鋼結構的企業。形成一家是專門從事鋼結構安裝的建築企業,一家是生產鋼結構的生產企業,兩家企業是獨立法人,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然後讓業主或發包方與鋼結構安裝企業簽訂鋼結構安裝的甲供材合同,同時,讓業主或發包方與鋼結構生產企業簽訂采購合同,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鋼結構安裝公司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安裝部分按3%徵收率征稅,鋼結構銷售按17%稅率徵收

㈡ 納稅問題:我公司是一家鋼結構生產、銷售、安裝一體的企業。

這視乎具體的業務以及合同的簽訂。
1、如果是銷售並負責安裝的,視為混合專銷售,按企屬業的主營業務,全額徵收增值稅。納稅地點在機構所在地的國稅局。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7%。
2、如果只負責安裝,則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稅局開票,並按「建築安裝工程」徵收營業稅,綜合稅率為3.3%。如果在機構所在地出具《外出經營證明》,你的企業所得稅可在機構所在地繳納,否則在工程所在地按2.5%帶征。
如果是銷售連帶安裝,建議你把銷售和安裝兩部分分開簽訂合同,這樣銷售部分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安裝部分可以開具「建築安裝業發票」,那麼安裝部分可以不用按17%納稅。

㈢ 我是小規模納稅人,鋼結構安裝,材料和工費是怎樣收稅的,都收哪幾種稅,詳細一點。

這會都抄已經營業稅改增值稅了吧,所以應該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下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徵收增值稅,不是4%就是百分之6%
另外你們當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稅應該也是少不掉的,這倆不多

㈣ 建築業增值稅如何抵扣

建築服務業之前的增值稅稅率為11%,貨物銷售的增值稅稅率為17%。2018年5月1日之後,建築業稅率調整為10%,貨物銷售稅率調整為16%。但是,稅率的下調沒有改變增值稅的抵扣原理,稅負會比之前略有小降。

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稅收收入中50%為中央財政收入,50%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由海關負責徵收,稅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①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

②銷項稅=含稅銷售額÷(1+10%)*10%

②進項稅=含稅進項額÷(1+稅率)*稅率

(4)建築業分包括鋼材怎麼納稅擴展閱讀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3%。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3%。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

4、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3%,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後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5、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3%。

㈤ 承包鋼結構工程要交什麼稅,稅點是多少

鋼結構工程是工程的一種,按建築工程稅交的。這個建築工程稅各地方都不一樣,具體看各地方的定額稅率,一般是百分之3點幾。

自2002年9月1日起,凡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且簽訂建設工程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的納稅人,在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

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徵收增值稅,提供建築業勞務收入徵收營業稅;對不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或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未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根據原《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的規定,將自產的鋼結構房產品用於承包的建築工程項目(包括地坪在內的總工程),應該按視同銷售行為徵收增值稅。

(5)建築業分包括鋼材怎麼納稅擴展閱讀

國家稅務總局於2002年9月下發了《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文中列舉了自產貨物的范圍:

(一)金屬結構件: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

(二)鋁合金門窗;

(三)玻璃幕牆;

(四)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貨物。

㈥ 某人作建築的,買鋼材,應該怎麼交稅

稅收得到的金錢可以用於各項事業,如維持政府運作(包括供養統治者和他們的僕人)、專戰爭、保屬證法律實施、維持社會秩序、保護財產、基礎設施建設、維持經濟體系(法償、保障合同)、公共階級的稅收來供養。現代文明社會中,政府向工作的人收稅以建立社會福利體系,來幫助窮人、殘疾人、老人。稅收也用於對外援助和軍事打擊,刺激或調整經濟(屬於政府的財稅政策,包括稅收減免、退稅、多課稅)、調整消費結構、就業結構。

㈦ 建安企業安裝鋼結構交哪種稅

對於鋼結構公司來說。

你們是增值稅與營業稅並繳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2]117號

2002-09-11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對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增值稅、營業稅劃分問題
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下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徵收增值稅,提供建築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徵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徵收營業稅:
(一)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
(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
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對上所稱建築業勞務收入,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上註明的建築業勞務價款為准。
納稅人通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將建築業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對其銷售的貨物和提供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徵收增值稅;同時,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單位和個人,應扣繳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建築業勞務收入的營業稅。
二、關於扣繳分包人營業稅問題
不論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總承包人是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還是僅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不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扣繳分包人或轉包人(以下簡稱分包人)的營業稅:
(一)如果分包人是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總承包人在扣繳建築業營業稅時的營業額為除自產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以外的價款。
(二)除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分包人,總承包人在扣繳建築業營業稅時的營業額為分包額。
三、關於自產貨物范圍問題
本通知所稱自產貨物是指:
(一)金屬結構件: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
(二)鋁合金門窗;
(三)玻璃幕牆;
(四)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貨物。
四、關於納稅人問題
本通知中所稱納稅人是指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應向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地方稅務局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出具的納稅人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
五、關於稅款調整及執行時間問題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發布前已按原有關規定徵收稅款的不再做納稅調整,未按原有關規定徵收稅款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如果不具備文中規定的資質:(一)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 只有對取得的全部收入徵收增值稅。

㈧ 關於建築、鋼材、施工方面的稅務稅率問題

首先我不明白,你們付款給對方,怎麼會是你給人家開發票呢?所以請你重新敘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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