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們工地的材料被包工頭偷偷的賣了,這事b包工頭犯法了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的司法解釋,盜竊罪是以非內法佔有為目的,容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筆者注釋:這里的公私分別指集體或個人財物。)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拒不退還的……。根據這兩條,筆者認為,工地上的所有建築財物歸公司所有,只有公司有支配和處理權,包工頭屬於工地上的管理人員,無權處理公司的財物。如果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出售工地上的鋼材,屬侵佔公司財物。如果數額較大,即構成犯罪,(定罪標准:500一一2000元以上),根據本人對這兩條的理解,應屬侵佔公司財物,如果數額較大,那就構成了侵佔罪。歡迎指正。
⑵ 無營業執照從事鋼材的經營是非法經營罪嗎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因此,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通常情況下只屬於違法行為,應當由工商部門給予罰款等處罰;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情節嚴重的才構成非法經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