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鋼材盤盈盤虧多少屬於正常
現在一些鋼材貿易企業的會計將盤盈盤虧和合理磅差,而出現的漲噸和虧噸,都歸集到了主營業務成本里核算,這是非常錯誤的做法!既不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的要求》,又不符合會計制度的要求!更不符合會計科目的正確運用和核算要求!甚至有些國有企業因懼怕繁瑣復雜的審批程序和為了躲避被問責的風險,故意將盤盈盤虧和合理磅差所致的漲噸虧噸,偷偷納入主營業務成本里,以此掩蓋盤盈盤虧和漲噸虧噸的痕跡,省事省力卻是嚴重錯誤!
我們先從主營業務成本的核算內容和要求來看,鋼材貿易企業的主營業務成本的主要核算內容是:以一定方式計算的貨物銷售成本、采購貨物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用等、貨物入庫前的裝卸費用以及短駁費用,相信大家都可以在教科書和相應的會計制度里找到答案,上述貨物銷售成本,是以當期確認貨權已經轉移的貨物銷售數量,按照一定的成本計算方法計算出來的貨物銷售成本才可以在主營業務成本進行核算,也就是說除此以外的盤盈盤虧和合理磅差的漲噸虧噸,都不能在主營業務成本里進行核算!這就是會計科目核算的要求,這就是會計科目核算的規矩!不能胡來!
另外我們再看看會計制度中對存貨盤盈盤虧的概念是怎麼描述的:當賬面價值低於實際存貨價值的時候,稱之為盤盈;當賬面價值高於實際存貨價值的時候,稱之為盤虧。有人說合理磅差所導致的漲噸虧噸不屬於盤盈盤虧,這純屬無稽之談!非常荒謬!難道合理的磅差允許范圍的磅差不屬於盤盈盤虧?!這完全曲解和顛覆了會計對盤盈盤虧的概念!
關於合理磅差問題,早在八十年代時,國家計量部門頒布了《大宗物料計量允差》(名稱可能有誤)規定鋼材交易合理磅差為0.3%,1993年以041號文發布了《關於徵求對大宗物料計量允差和裝卸,但其為徵求意見,單次裝卸允耗為0.5%,且不具有法律效用。《大宗物料計量允差》中的鋼材交易合理磅差為0.3%,他的宗旨是讓我們用來判定鋼材在進出倉時因磅差所致的漲噸和虧噸是屬於正常范圍的,還是屬於非正常范圍的,在0.3%以內的就屬於正常盤盈盤虧和漲噸虧噸,超過0.3%的就屬於非正常的盤盈盤虧和漲噸虧噸,各自去按照正常和非正常的盤盈盤虧和漲噸虧噸去按照規定的會計核算要求去進行正確的核算。如果把正常范圍內的磅差理解為不屬於盤盈盤虧,那就大錯特錯了!有悖於國家計量部門頒布的《大宗物料計量允差》的宗旨。
將盤盈盤虧和漲噸虧噸強行放在主營業務成本里核算,不僅僅違反了會計科目的核算要求,還影響了財務報告的准確性、完整性、正確性,首先是銷售價差的不正確,和實際銷售價差相背離,其次就是銷售毛利的不正確,如果這樣的企業是上市公司,就涉嫌會計報告造假!以不真實的會計報告來欺騙廣大股民!
在這里我們再來說說合理磅差以內和以外的會計正確的處理方法,下面用規范方法來對磅差和盤盈盤虧進行規范的會計核算
(一)采購入庫的磅差
有采購合同的按照采購合同條款來執行,如果采購合同註明供貨數量以供貨方出庫數量為準的,但磅差不超過0.3%,則以供貨方的出庫數量具以入賬處理,假如供貨方的出庫數量和采購方的入庫數量有出入且在0.3%以內的,則雙方不以追究,若超過0.3%,則要求供貨方補償或按照不超過0.3%的磅差數量開具發票。
(二)銷售出庫的磅差
有銷售合同的按照銷售合同條款來執行,如果銷售合同註明銷售數量以銷售方出庫數量為準的,但磅差不超過0.3%,則以銷售方的出庫數量具以入賬處理,假如銷售方的出庫數量和采購方的入庫數量有出入且在0.3%以內的,則雙方不以追究,若超過0.3%,銷售方要按照倉儲合同追究倉儲方的責任,並要求倉儲方對超出0.3%的部分要求賠償,銷售方應按照不超0.3%的數量結算開票給采購方,如果銷售方已經按照超過0.3%的數量開票了,且采購方已經認證了的,那麼銷售方應按照合同對采購方進行賠償。
1、因銷售出庫的磅差而導致虧噸的會計核算:
以盤點或批次進銷全過程的貨票款全部結束後而虧噸的,
根據未經審批的盤點表:
借記: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貸記:庫存商品
根據審批後的盤點表:
借記:其他應收款—某某責任人
借記:其他應收款—某某保險公司理賠
借記:其他應收款—某某倉儲公司
借記:管理費用—存貨盤虧或盤盈
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
借記:庫存商品(轉出的進項稅額)
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非常損失部分)
貸記: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2、因銷售出庫的磅差而導致漲噸的會計核算:
以盤點或批次進銷全過程的貨票款全部結束後而漲噸的,
根據未經審批的盤點表:
借記:庫存商品
貸記: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根據審批後的盤點表:
借記: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借記:管理費用—存貨盤虧或盤盈(紅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