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鋼材交易,交接允許磅差千分之三,文件哪裡有
八十年代國家計量部門頒布了《大宗物料計量允差》(名稱可能有誤)規定鋼材交易合理磅差為0.3%。1993年以041號文發布了《關於徵求對大宗物料計量允差和裝卸、
運輸允耗規定意見的通知》其附表《大宗物料計量允差及裝卸運輸允耗表》中規定鋼材的計量允差為0.5%,單次裝卸允耗為0.1%,目前一般按慣例默認0.3%的磅差。
② 昨天收鋼材,理論44.67噸,過磅44.36噸,按千分之三誤差率算,怎麼算
理論1噸千分之三負差就是說少3公斤是正常的,你44噸多久按45噸算,正常最大負差為135公斤。也就是你過磅收到的貨物少了,對方要補貼你,170公斤。
③ 千分之三磅差計算公式
(25.84-25.77)/25.77=0.0027
④ 鋼材千分之三的磅差是怎麼算的
Gx(0.3%)=0.3%G,G是過磅後重量。
八十年代國家計量部門頒布了《大宗物料計量允差》(名內稱可能有誤容)規定鋼材交易合理磅差為0.3%。如果供應商不願補貨磅差做損耗計入銷售費用(按你的意思可以沒入庫,所以計入銷售費用,如果入庫了直接按實收數量入庫,按付款金額借記庫存商品)。如果供應商願意彌補損失,直接計入應付賬款借方,收到現金時計貸方。
如果供應商願意彌補損失,進項稅肯定不能抵扣,因為你實際沒付錢。如果供應商不彌補損失,合理的損耗是可以抵扣的,直接按實收數量入庫,按實付金額借記庫存商品。稅務局是認可的。
嚴格來說鋼材磅差不屬於月底盤盈或盤虧,而是屬於商品采購環節的計量或途中自然損耗,所以應按重新計量的數量折算為新的進價單價(不考慮增值稅)。
分錄為采購: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
⑤ 千分之三的誤差率怎麼算
公式應該復是:
(實際值制-理論正確值)/理論正確值 ×1000‰
「20.8」這個值是要越接近它越好,是嗎?也就是說相當於20.8是個參考值,是嗎?如果這樣,可以這樣算:(20.8-20.306)/20.8=0.02375=23.75‰,超出了。
如果是20.036作為參考值,那麼(20.8-20.036)/20.036=0.0243=24.3‰,也超出了。
偏差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偏差率=(實際值-理論值)/理論值x100%。
偏差率是指實際值比理論值或者估計值的偏差的程度,用於表徵營業業績、實驗效果、工程進度等的落實情況。
比如在成本的預估誤差率中,如果本期暫估入庫量佔全部入庫的比重較大,並且暫估入庫的成本與實際成本偏差較大(高於實際成本),則說明營業狀況出現了問題。解決方法是:暫估時的計劃成本僅可能等於實際成本;入庫與發票報賬時間僅可能縮短。如果已經出現偏差較大的情況,轉入下年的差應當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
⑥ 千分之三磅差國家標准
磅差不超過當事人約定的范圍(比如±3‰)的,按其中一方的過磅數量為准計價,雙方互不究責;超過約定磅差范圍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第三方公磅過磅並以公磅數量為准計價,公磅費用由與公磅磅差較大的一方(失誤方)承擔。磅差條款一般適用於稱重計量的產品買賣合同,如煤炭、大米及其他大批量交易。
交貨數量以買方驗收過磅數量為准。
買方驗收過磅數量與賣方發貨磅單如有磅差,在±3‰以內按買方地磅數為准,超出±3‰的賣方有權要求以第三方公磅數為准,公磅費用由失誤方承擔。
八十年代國家計量部門頒布了《大宗物料計量允差》(名稱可能有誤)規定鋼材交易合理磅差為0.3%。如果供應商不願補貨磅差做損耗計入銷售費用(按你的意思可以沒入庫,所以計入銷售費用,如果入庫了直接按實收數量入庫,按付款金額借記庫存商品)。如果供應商願意彌補損失,直接計入應付賬款借方,收到現金時計貸方。
如果供應商願意彌補損失,進項稅肯定不能抵扣,因為你實際沒付錢。如果供應商不彌補損失,合理的損耗是可以抵扣的,直接按實收數量入庫,按實付金額借記庫存商品。稅務局是認可的。
現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九項第三款內容簡述如下:
數量。在大多數的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許多合同,只要有了標的和數量,即使對其他內容沒有規定,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因此,數量是合同的重要條款。對於有形財產,數量是對單位個數、體積、面積、長度、容積、重量等的計量;對於無形財產,數量是個數、件數、字數以及使用范圍等多種量度方法;對於勞務。數量為勞動量;對於工作成果,數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數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數量要准確,選擇使用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根據不同情況,要求不同的精確度,允許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損率等。
⑦ 25.34噸的磅差千分之三是多少
25.34×(1-3/1000)
=25.34×997/1000
=25.26398(噸)
⑧ 鋼材稱重千分之三是以什麼什麼重量為基數
八十年代國家計量部門頒布了《大宗物料計量允差》(名稱可能有誤)規定鋼材交易合版理磅差為0.3%。權1993年以041號文發布了《關於徵求對大宗物料計量允差和裝卸、運輸允耗規定意見的通知》其附表《大宗物料計量允差及裝卸運輸允耗表》中規定鋼材的計量允差為0.5%,單次裝卸允耗為0.1%,但其為徵求意見,不具有法律效用,不知其後是否有正式文件。目前一般按慣例默認0.3%的磅差。
昨天被外商要求提供合理磅差0.3%的依據,費了老大的力氣,最後只有得到這個結論。以後要努力發掘得到政府正式文件的渠道。還有對成為慣例的事情尤其要注意其成因,以防有人追究到底,最重要還是簽合同的時候要把這些所謂慣例都列上去以防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