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鋼材交易,交接允許磅差千分之三,文件哪裡有
八十年代國家計量部門頒布了《大宗物料計量允差》(名稱可能有誤)規定鋼材交易合理磅差為0.3%。1993年以041號文發布了《關於徵求對大宗物料計量允差和裝卸、
運輸允耗規定意見的通知》其附表《大宗物料計量允差及裝卸運輸允耗表》中規定鋼材的計量允差為0.5%,單次裝卸允耗為0.1%,目前一般按慣例默認0.3%的磅差。
㈡ 千分之三磅差國家標准
磅差不超過當事人約定的范圍(比如±3‰)的,按其中一方的過磅數量為准計價,雙方互不究責;超過約定磅差范圍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第三方公磅過磅並以公磅數量為准計價,公磅費用由與公磅磅差較大的一方(失誤方)承擔。磅差條款一般適用於稱重計量的產品買賣合同,如煤炭、大米及其他大批量交易。
交貨數量以買方驗收過磅數量為准。
買方驗收過磅數量與賣方發貨磅單如有磅差,在±3‰以內按買方地磅數為准,超出±3‰的賣方有權要求以第三方公磅數為准,公磅費用由失誤方承擔。
八十年代國家計量部門頒布了《大宗物料計量允差》(名稱可能有誤)規定鋼材交易合理磅差為0.3%。如果供應商不願補貨磅差做損耗計入銷售費用(按你的意思可以沒入庫,所以計入銷售費用,如果入庫了直接按實收數量入庫,按付款金額借記庫存商品)。如果供應商願意彌補損失,直接計入應付賬款借方,收到現金時計貸方。
如果供應商願意彌補損失,進項稅肯定不能抵扣,因為你實際沒付錢。如果供應商不彌補損失,合理的損耗是可以抵扣的,直接按實收數量入庫,按實付金額借記庫存商品。稅務局是認可的。
現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九項第三款內容簡述如下:
數量。在大多數的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許多合同,只要有了標的和數量,即使對其他內容沒有規定,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因此,數量是合同的重要條款。對於有形財產,數量是對單位個數、體積、面積、長度、容積、重量等的計量;對於無形財產,數量是個數、件數、字數以及使用范圍等多種量度方法;對於勞務。數量為勞動量;對於工作成果,數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數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數量要准確,選擇使用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根據不同情況,要求不同的精確度,允許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損率等。
㈢ 國家規定磅差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磅差千分之三指的是國家關於鋼材業司磅和地磅的標准。
法律依據:《質檢部關於司磅和地磅管理規定》 四、司磅操作要求 (一)司磅員的操作要求 1.司磅員須在讀數器上的數據穩定後方可讀數;;2.對於跳動不定的數據,應取時間顯示較長者,若大小數據各佔1/2時限,毛重、皮重統一取小數據; 3.司磅員在讀數時應觀察磅台是否有人走動、踩磅及其它可能影響計重的因素; 4.讀數後,應核對讀數器上的數據與微機上的數據是否一致,無誤後,方可保存; 5.司磅員在輸入車號、貨名、皮雜等關鍵詞時應仔細認真,反復核對,確保過磅的准確性。
㈣ 鋼材交易,交接允許磅差千分之三,文件哪裡有
1. 八十年代,我國國家計量部門頒布了《大宗物料計量允差規定》,該規定明確了鋼材交易中的合理磅差為0.3%。
2. 1993年,該部門以041號文發布了《關於徵求對大宗物料計量允差和裝卸、運輸允耗規定意見的通知》。
3. 在該通知的附表《大宗物料計量允差及裝卸運輸允耗表》中,對鋼材的計量允差進行了更新,規定為0.5%。
4. 此外,該表還規定了單次裝卸的允耗為0.1%。
5. 至今,一般情況下,人們按照慣例默認0.3%的磅差進行鋼材交易。
㈤ 鋼材磅差的標準是怎樣的
鋼材重量誤差可以在千分之三范圍內。
嚴格來說鋼材磅差不屬於月底盤盈或版盤虧,而是屬於商品采購環節權的計量或途中自然損耗,所以應按重新計量的數量折算為新的進價單價(不考慮增值稅)。
分錄為采購: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
(5)鋼材磅差多少擴展閱讀:
按加工方法對鋼筋進行等級劃分,則可分為熱軋鋼筋、熱處理鋼筋、冷拉鋼筋、冷拔低碳鋼絲和鋼絞線管五個種類。
熱軋的帶筋鋼筋經淬火和高溫回火調質處理而成的就是熱處理鋼筋;冷拉鋼筋則是在常溫狀態下對鋼筋進行一定的拉伸而成的;經過拔制產生冷加工硬化的低碳鋼絲就是冷拔低碳鋼絲。
熱軋鋼筋是經過熱軋處理最後自然冷卻的一種鋼筋,由低碳鋼和普通合金鋼構成,且處於高溫狀態下扎支撐,是鋼筋混凝土和預應力混泥土結構的最主要的配筋,同時也是土木建築工程中最常用的成品鋼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