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鋼材加價怎麼做分錄,加價的那部份放到哪個科目里去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版業權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主營業務成本
本年利潤
鋼材加價首先計入 主營業務收入 ,最後轉到 本年利潤
B. 我最近買了一批鋼材,價格表中有一欄寫著:二探加價。我不明白,什麼叫二探加價求各位幫幫忙啊!
二探 二級探傷;加價 是指在基本價格上的加價。
比如:低合金鋼版板 Q345 40mm 出廠價格為權4550元/噸,一般是不要求探傷的;如果客戶指定要二級探傷,按鋼廠的探傷加價200元/噸 那實際你需要支付的單價是 4550+200
C. 鋼材銷售如何加價
這要和市場行情來定,可以在你當地的工商部門咨詢信息。
D. 逾期支付鋼材款每噸每天加價五元是否有效
結抄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A:現款部分乙方貨到甲方工地驗收合格後,按第七條第1款結算價格在1日內支付乙方貨款。
B:墊資部分甲方須在 年 月 日辦理付款手續,在 天內支付乙方全部貨款及墊資利息。
C:逾期加價款:逾期未能付清,除收取正常墊資利息外,按每天每噸5元加收,直至付清全部貨款為止。
D.因乙方報給甲方的鋼材價格及交易價格未包含稅金,其稅金按甲、乙雙方
交易額的17%由甲方承擔,在甲方付清乙方全部貨款並支付全部稅金後由乙方向甲方出具發票。
E. 鋼材加價款在會計上如何做處理
這樣處理增加了收入。
購買鋼材是
借:原材料
借:應繳稅費專--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屬
開票給加工廠
借:應收賬款--加工廠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收回成品,收到發票
借:庫存商品
借: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加工廠
F. 鋼材買賣合同中逾期加價屬什麼性質
2006年5月,甲物資公司與乙建築公司簽訂鋼材供應合同,甲公司供給乙公司240噸鋼材,每噸3200元,共計價款768000元,合同中約定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自貨物送到之日起三十天內結清料款;每超過十日,每噸在原約定的價格上每噸加價20元計算。」合同簽訂後,甲公司按約定供應了鋼材,而乙公司卻只支付了500000元貨款,剩餘貨款未支付。甲公司於2008年4月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剩餘貨款268000元及鋼材加價款40餘萬元。
對於本案乙公司應支付剩餘貨款268000元沒有爭議。但對40餘萬元鋼材加價款是何性質,應否支付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鋼材加價款約定在合同中結算方式條款下,是雙方對結算方式的約定,應當按此約定計算鋼材加價款,乙公司應向甲公司支付40餘萬元的鋼材加價款。第二種意見認為:此鋼材加價款應由違約金性質,本案合同加價款條款應是付款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可以允許乙公司請求適當減少。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一、本案所涉合同中「自貨物送到之日起三十天內結清料款;每超過十日,每噸在原約定的價格上每噸加價20元計算」,此約定雖約定在「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的項目下,但其本身是對付款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而非雙方約定可隨便逾期付款,因為雙方已經約定了付款期為「自貨物送到之日起三十天內」,此加價款只是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二、如將此鋼材加價款完全理解為結算方式,則不利於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交易經濟的原則,如甲公司可故意不接受貨款,或者在乙公司逾期付款之後,不進行積極催收或不訴諸法律,故意拖延,而使鋼材加價款無限制增加,均會約乙公司造成被動的不利益,也不利於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誠信原則。
三、本案中乙公司未支付的剩餘貨款為26萬多元,而計算出的鋼材加價款已40餘萬元,根據當時鋼材市場的價格行情,已遠遠超過因乙公司逾期付款而給甲公司造成的損失,如理解為結算方式,不允許乙公司請求適當減少,顯然對乙公司不公,無法實現市場交易的公平與利益均衡。將此鋼材加價款理解為違約金性質,則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如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綜上,本案中鋼材加價款應為違約金性質,應允許乙公司對此請求適當減少,以實現經濟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G. 鋼材組距加價怎麼加
不知道 你說什麼種類的鋼材,拿中厚板,安陽邯鄲市場為例,14-25是基價,12加80,10加160,8加320,以上為大致價格
H. 天鐵鋼廠鋼材怎麼加價
企業行為。很多都是某些原因加價的,出廠價和市場價很多都是倒掛的。
I. 鋼材付了加價款還需要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內方支付的容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