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時測得其容器殘余變形率為多少時氣瓶必須報廢
殘余變形率>6%應測定最小壁厚,並且不能小於設計壁厚的90%,>10%是必須報廢.
㈡ 究竟40l氧氣瓶和氬氣瓶在正常的使用有多長的使用年齡或有什麼的規定超過多少年就報廢!
一、液來化石油氣瓶:YSP-15 、源YSP-10、YSP-5.0、 YSP-2.0、 YSP-0.5型鋼瓶,自製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的檢驗周期均為4年,第四次的檢驗有效期為3年;YSP-50型鋼瓶,每3年檢驗一次。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均按報廢處理;
二、鋼質無縫氣瓶:盛裝腐蝕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如氧氣瓶、氫氣瓶等),每3年檢驗一次;盛裝惰性氣體(如氮氣瓶、氬氣瓶等)的氣瓶每5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登記後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三、溶解乙炔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
四、鋼質焊接氣瓶: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1次,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如液氨鋼瓶、液氯鋼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滿12年報廢,盛裝其它氣體的氣瓶滿20年報廢。
㈢ 氣瓶檢驗和報廢年限是多少
1、鋼制無縫氣瓶: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5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登記後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2、鋼制焊接氣瓶: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12年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以及對使用年限超過20年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登記後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3、液化石油氣瓶:自製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檢驗周期均為4年,每四次檢驗周期為3年;對YSP-50型鋼瓶,每3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15年任何類型的氣瓶,登記後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4、溶解乙炔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
5、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6、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㈣ 氣瓶的使用年限和檢驗標志是怎樣劃分的
1、鋼制無縫氣瓶:30年,GB13004-1999《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4.1.2條: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按報廢處理,登記後不予檢驗。氧氣瓶、氮氣瓶、二氧化碳氣瓶均屬於這類。
2、液化石油氣鋼瓶:15年,GB8334-1999《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4.3條:對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任何類型鋼瓶,登記後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3、鋼制焊接氣瓶:12年、20年,GB13075-1999《鋼質焊接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第4.1.2條:對使用年限超過12年的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以及使用期限超過20年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按報廢處理,登記後不予檢驗。氨氣瓶屬於這類,按本人理解應該是12年。
4、溶解乙炔氣瓶:GB13076-1991《溶解乙炔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第7.1.2、7.2.3、7.3.2、7.5.3條規定:存在相應缺陷的氣瓶應予報廢。
(4)鋼質無縫氣瓶筒體超過多少應報廢擴展閱讀:
氣瓶使用注意事項:
1、氣瓶的使用與維護。氣瓶使用不當或維護不良可以直接或間接造成爆炸,著火燃燒或中毒傷亡事故。
2、氣瓶使用前的檢查。從氣體充裝站或氣瓶儲存庫接收氣瓶時,應對所接收的氣瓶進行逐只檢查。
3、近距離移動氣瓶,應手盤瓶後轉動瓶底,移動距離較遠時,可用輕便小車運送,嚴禁拋、滾、滑翻。氣瓶在工地使用時應將其放在專用車輛上或將其固定使用。
4、使用氧氣或氧化性氣體氣瓶時,操作者應仔細檢查雙手、手套、工具、減壓器、瓶閥等有無沾染油脂,凡有油脂的,必須脫脂干凈後方能操作。
5、氧氣瓶和氧化性氣體氣瓶與減壓器或匯流排連接處的密封墊,不得採用可燃性材料。
㈤ 鋼質無縫氣瓶多少年一檢
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氣瓶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庫存或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按報廢處理,登記後不予檢驗
㈥ 國家對氬氣瓶有效期的相關規定
《GB13004-1999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要求,鋼質無縫氣瓶使用年限為30年,鋼質焊接氣瓶且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使用年限為12年,鋼質焊接氣瓶且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使用年限為20年
㈦ 氧氣瓶幾年報廢
一、液化復石油氣瓶:制YSP-15 、YSP-10、YSP-5.0、 YSP-2.0、 YSP-0.5型鋼瓶,自製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的檢驗周期均為4年,第四次的檢驗有效期為3年;YSP-50型鋼瓶,每3年檢驗一次。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均按報廢處理;
二、鋼質無縫氣瓶:盛裝腐蝕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如氧氣瓶、氫氣瓶等),每3年檢驗一次;盛裝惰性氣體(如氮氣瓶、氬氣瓶等)的氣瓶每5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登記後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三、溶解乙炔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
四、鋼質焊接氣瓶: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1次,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如液氨鋼瓶、液氯鋼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滿12年報廢,盛裝其它氣體的氣瓶滿20年報廢。
㈧ 各類氣瓶檢驗周期為多少
一、液化來石油氣瓶:在源用的YSP-15型、YSP-10型、YSP-5.0型、
YSP-2.0型、
YSP-0.5型鋼瓶,自製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的檢驗周期均為4年,第四次的檢驗有效期為3年;YSP-50型鋼瓶,每3年檢驗一次。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均按報廢處理;
二、鋼質無縫氣瓶:盛裝腐蝕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如氧氣瓶、氫氣瓶等),每3年檢驗一次;盛裝惰性氣體(如氮氣瓶、氬氣瓶等)的氣瓶每5年檢驗一次。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登記後不予檢驗,按報廢處理;
三、溶解乙炔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
四、鋼質焊接氣瓶: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1次,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如液氨鋼瓶、液氯鋼瓶)每2年檢驗一次。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滿12年報廢,盛裝其它氣體的氣瓶滿20年報廢。
㈨ 氣瓶檢驗和報廢年限是多少
氣瓶的正常使用年限是15年,未超過15年使用年限的煤氣瓶,應每4年檢測一次;超過使用年限的,要強制報廢。
國家標准《液化石油氣鋼瓶》已於2007年2月1日起實施。該標准規定,按GB5842-2006標准製造的鋼瓶設計使用年限為8年,該設計使用年限並非為鋼瓶報廢年限,鋼瓶報廢年限由檢驗評定確定。
目前,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報廢年限和定期檢驗周期仍按現行的國家標准《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8334)執行,但對於護罩用螺絲聯接到瓶體的鋼瓶,如鋼瓶本體上沒有任何永久性製造日期鋼印和其他永久性的原始鋼印的。
按國家標准《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8334)規定應不予檢驗,一律按報廢處理。各鋼瓶檢驗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標准《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8334)進行鋼瓶定期檢驗。
檢驗合格的鋼瓶必須有永久性的原始製造日期鋼印,嚴禁檢驗單位將上述報廢鋼瓶翻新後流回到充裝環節。各地查到此類翻新的報廢鋼瓶,一律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解體報廢,並對翻新報廢鋼瓶的單位依法予以處罰,以消除不安全隱患。
也就是說一個氣瓶的正常使用年限是15年,未超過15年使用年限的煤氣瓶,應每4年檢測一次;超過使用年限的,要強制報廢。
(9)鋼質無縫氣瓶筒體超過多少應報廢擴展閱讀:
安全使用
防止氣瓶受熱。使用中的氣瓶不應放在烈日下暴曬,不要靠近火源及高溫區,距明火不應小於10 m;不得用高壓蒸汽直接噴吹氣瓶;禁止用熱水解凍及明火烘烤,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氣瓶立放時應採取防止傾倒的措施;開閥時要慢慢開啟,防止附件升壓快產生高溫;對可燃氣體的氣瓶,不能用鋼制工具等敲擊鋼瓶,防止產生火花;氧氣瓶的瓶閥及其附件不得沾油脂,手或手套上沾有油污後,不得操作氧氣瓶。
氣瓶使用到最後應留有餘氣,主要用以防止混入其他氣體或雜質而造成事故。氣瓶用於有可能產生迴流(倒灌)的場合,必須有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液化石油氣氣瓶內的殘余油氣,應用有安全措施的設施回收,不得自行處理。
加強氣瓶的維護。氣瓶外壁的油漆層既能防腐,又是識別的標志,可防止誤用和混裝,要保持好漆面的完整和標志的清晰。瓶內混進水分會加速氣瓶內壁的腐蝕,在充裝前一定要對氣瓶進行乾燥處理。氣瓶使用單位不得自行改變充裝氣體的品種、擅自更換氣瓶的顏色標志。
確實需要更換時應提出申請,由氣瓶檢驗單位負責對氣瓶進行改裝。負責改裝的單位根據氣瓶製造鋼印標志和安全狀況,確定氣瓶是否適合於所要換裝的氣體。改裝時,應對氣瓶的內部進行徹底清理、檢驗、打鋼印和塗檢驗標志,換裝相應的附件,更換改裝氣體的字樣、色環和顏色。
㈩ 二氧化碳鋼瓶的使用年限是多久
鋼制無縫氣瓶:30年
GB13004-1999《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4.1.2條:對使用年限超過年的氣瓶按報廢處理,登記後不予檢驗。氧氣瓶、氮氣瓶、二氧化碳氣瓶均屬於這類。
不過好像每3年要檢測一次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水基型滅火器——6 年;
乾粉滅火器——10 年;
潔凈氣體滅火器——10 年;
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 年;
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廢:
筒體按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的必須報廢,不允許補焊;
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於、等於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銹蝕的;
內扣式器頭沒有(或未安裝)卸氣螺釘和固定螺釘的;
手輪式閥門的二氧化碳滅火器,必須更換壓把式閥門;
滅火劑量大於等於 4 ㎏的滅火器,應更換帶間歇噴射機構的器頭或增裝噴槍,無法更換的應報廢。
筒體嚴重變形的;
結構不合理的(如筒體平底的;貯氣瓶外置,進氣管從筒身上進入筒體內部的乾粉滅火器);
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貼花脫落,或雖有貼花,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
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
公安部或各省(市、區)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的。
(10)鋼質無縫氣瓶筒體超過多少應報廢擴展閱讀:
《鋼質無縫氣瓶(GB 5099-1994)》規定了鋼質無縫氣瓶(以下簡稱鋼瓶)的型式和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塗敷、包裝、運輸和貯存等。《鋼質無縫氣瓶(GB 5099-1994)》1994年12月26日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1995年8月1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