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設置基坑臨邊防護欄桿時,欄桿距離應為多少mm
基坑施工臨邊防護欄桿距離基坑邊口不能小於50cm
深度超過2m的基坑四周必須設置臨邊防護欄,用密目式安全封閉。臨邊防護欄離開基坑邊水平距離不小於0.5m。欄桿立管埋深不小於0.7m。夜間設紅燈示警。
搭設臨邊防護欄桿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1.2m,下桿離地高度為0.5~0.6m;。
欄桿柱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當在基坑四周固定時,採用鋼管並打入地面 不小於0.7m。鋼管離坑邊的距離不應小於0.5m。
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橫桿的連接,其整體構造應使防護欄桿在上桿任何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當欄桿所處位置可能發生人群擁擠、車輛沖擊或物件碰撞等情況時,應加大橫桿截面或加密柱距。防護欄桿必須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桿下邊應連續設置固定的、高度不低於180mm的擋腳板。
擋腳板上如有孔眼,不應大於25mm。板下邊距離底面的空隙不應大於10mm。
基坑施工臨邊應按規定設置防護欄桿;當基坑開挖深度超過2.0m的,還必須在欄桿式防護基礎上加設密目安全網防護。
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一般上桿離地面高度為1.0~1.2m;下桿離地面高度為0.5~0.6m;立桿間距不宜大於2.0m。
欄桿柱離基坑邊口的距離不應小於0,5m,可採用鋼管直接打入地面0.5~0.7m深。當基坑周邊採用板樁或上口有鋼筋混凝土冠梁(壓頂)時,欄桿柱的鋼管可打在板樁或冠梁(壓頂)外側。
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上、下橫桿的連接,其整體構造及強度應經受1000N外力;若可能有車輛或物體碰撞,則應加大橫桿截面或加密欄桿柱的間距及埋置深度等措施。
② 腳手架臨邊防護欄桿的規定
法律分析:1 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1.2m,下桿離地高度為0.5~0.6m.坡度大於1_22的屋面,防護欄桿應高1.5m,並加掛安全立網。除經設計計算外,橫桿長度大於2m時,必須加設欄桿柱。
2) 欄桿柱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①當在基坑四周固定時,可採用鋼管並打入地面50~70cm深。鋼管離邊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0cm.當基坑周邊採用板樁時,鋼管可打在板樁外側。
②當在混凝土樓面、屋面或牆面固定時,可用預埋件與鋼管或鋼筋焊牢。採用竹、木欄桿時,可在預埋件上焊接30cm長的_50×5角鋼,其上下各鑽一孔,然後用10mm螺栓與竹、木桿件栓牢。
③當在磚或砌塊等砌體上固定時,可預先砌入規格相適應的80mm×6mm彎轉扁鋼作預埋鐵的混凝土塊,然後用上項方法固定。
3) 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橫桿的連接,其整體構造應使防護欄桿在上桿任何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當欄桿所處位置有發生人群擁擠、車輛沖擊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時,應加大橫桿截面或加密柱距。
4) 防護欄桿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桿下邊設置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於18cm的擋腳板或40cm的擋腳笆。擋腳板與擋腳笆上如有孔眼,不應大於25mm.板與笆下邊距離底面的空隙不應大於10mm.接料平台兩側的欄桿,必須自上而下加掛安全立網或滿扎竹笆。
5) 當臨邊的外側面臨街道時,除防護欄桿外,敞口立面必須採取滿掛安全網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閉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五十七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八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③ 屋面臨邊防護欄桿的規定高度
法律分析:1、臨邊防護應採用定型化、工具式的防護設施。欄桿高度不應小於1.05m,高層建築的欄桿高度應再適當提高,但不宜超過1.2米;2、欄桿離地面或屋面0.1高度內不應留空;3、有兒童活動的場所,欄桿應採用不易攀登的構造。4、臨邊防護的基坑採用的是鋼管搭設,採用雙道護欄(下道離地面高度是0.5米,上道離地面高度是1.1米),立柱預埋地面深度為50至70厘米,立柱露出地面高度是1.2米,立柱之間間距設置為2米,立柱與基坑邊坡的距離不應小於0.5米。5、基坑表面噴塗黃黑色塑粉,防護內測設置密目安全網,防護底部設置20厘米高踢腳板,並寫有「嚴禁拋物,禁止跨越」的警示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 建築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製定的建築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五十一條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 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築工程安全的國家標准不能適應確保建築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 國家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④ 工地基坑臨邊防護標准
法律分析:1、基坑臨邊防護採用鋼管搭設,採用雙道護欄形式(下道護欄離地高度0.5m,上道護欄離地高度1.1m),立桿打入地面50~70cm深,立桿露出地面高度1.2m,立桿按2m間距設置,立桿與基坑邊坡的距離不應小於0.5m;
2、鋼管表面塗刷黃黑相間防銹漆以示警戒,防護內側滿掛密目安全網,防護外側設置20cm高踢腳板,並張掛「當心墜落」安全警示標識牌;
3、基坑排水措施:在防護欄桿外側設置排水溝,採取有組織排水。
4、採用鋼管搭設全封閉防護欄桿形式。
5、立桿打入地面50~70cm深,立桿與基坑邊口的距離不應小於0.5m;
6、水平鋼管採用雙道護欄形式(下道護欄離地高度0.5m,上道護欄離地高度1.1m),立桿鋼管按2m間距設置;
7、鋼管及踢腳板表面全部塗刷黃黑相間油漆以示警戒,欄桿警示色油漆尺寸見圖示(臨邊洞口防護欄桿、安全圍擋、腳手架剪刀撐等鋼管表面警示色油漆尺寸均應符合此標准)。
8、基坑排水措施:在防護欄桿外側設置排水溝,採取有組織排水。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⑤ 臨邊防護欄桿上桿應符合哪些規定
臨邊防護欄桿上桿應符合的規定如下:
1、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面高度為1.0-1.2m,下桿離地面高度為0.5-0.6m。坡度大於1:2.2的屋面,防護欄桿應高1.5m,並加掛安全網;
2、欄桿柱的固定培並答培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在基坑四周固定時,可採用鋼管並打入地面50-70cm深。鋼管首道橫桿離地距離,不應小於50cm。當基坑周邊採用板樁時,鋼管可打在板樁外側;
(2)當在混凝土樓面、屋面和牆面固定時,可用預埋件與鋼管或鋼筋焊牢。採用竹、木欄桿時,可在預埋件上焊接30cm長的L50-5角鋼,其上下各鑽一孔,然後用lOmm螺栓與竹、木桿件拴牢;
(3)當在磚或砌塊等砌體上固定時,可預先砌入規格相適應的806彎轉扁鋼作預埋鐵的混凝土塊,然後用上述方法固定。
3、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橫桿的連接,其整體構造應使防護欄桿在上扦任何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當欄桿所處位置有發生人群擁擠、車輛沖擊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時,應加大橫桿截面或加密柱距;
4、防護欄桿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壘立網封閉,或在欄桿下邊設置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於18cm的擋腳板或40cm的擋腳笆。擋腳板與擋腳笆上如有孔眼,不應大於25ram。板與笆下配舉跡邊距離底面的空隙不應大於lOmm。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條
建築活動應當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築工程安全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