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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銹鋼管束室外如何防護

發布時間:2024-11-11 15:21:55

⑴ 成品保護措施有哪些 現場成品保護措施

現場成品保護管理措施

1、 目的

加強各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的成品保護意識,規范各分包單位、施工人員的施工行為,對有可能發生的工程成品被破壞現象進行有效追溯,確保工程成品得到有效保護,以確保工程質量。

2、管理程序及內容

2.1管理程序

1)成品保護採取屬地責任制和成品交接制。各施工分包有責任將自己屬地內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進行保護,產品交接前負責保證產品的完好,並防止磕碰及日曬雨淋。工序完成後進行工序交接,交接後成品保護的責任隨之轉移。各分包商技術、質量、材料管理人員均是以上任務的執行則,有責任將材料、成品/半成品保護好。EPC采購材料由EPC項目部倉儲人員負責材料的合理存放及領用,領用前由EPC倉儲人員負責管理,分包商領用後相關保管責任隨即轉移至分包商單位,分包商需無條件將EPC采購材料完好用於工程。EPC項目部人員施工、質量、材料人員有責任監督分包商以上工作,負責檢查分包商完成以上工作。

凡參與項目工程建設的各單位、各級管理人員、施工人員,都有成品保護的責任和義務,都有對成品保護進行監督的責任和義務;

2)各施工分包商應該對本單位的成品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3)各施工分包商在施工過程中,應該對由於本單位的施工有可能破壞其他單位的成品採取防護措施;

4)各參建單位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在對本單位的施工人員進行施工技術交底時,應該對成品保護需採取的措施提出具體的、明確的要求。各參建單位施工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經常深入現場,對現場新出現的成品及時要求施工人員採取有效的保護或防護措施;

5)各參建單位管理人員、施工人員,應及時對發現的成品破壞向EPC項目部進行舉報;

6)EPC項目部負責成品保護的過程管理與監控;

7)關於破壞勞動成果;

a)必須破壞他人勞動成果時,申請破壞成果的單位必須辦理審批手續,向EPC項目部備案。

b)EPC項目部協調涉及單位,破壞單位應在限定期限內將勞動成果復原,或承擔復原費用。

c)凡未經過批准即破壞他人勞動成果的,除由責任單位承擔修理費用外,在未造成事故時,也要給以經濟處罰,若造成事故時,加重處罰。

2.2管理內容

2.2.1防護責任劃分

1)成品/半成品防護責任劃分堅持誰安裝誰負責的原則。隨著工序交接的進行,上道工序的防護責任原則上移交到下道工序;

2)成品/半成品一旦損壞,由損壞責任方負責;

3)成品應設置而未設置防護設施和標志造成損壞的,由施工承包商負全責。成品造成損壞、丟失時,由施工承包商負責。

2.2.2成品/半成品損壞的修復和賠償

1)成品/半成品防護工作由總承包商(EPC)現場項目部負責監督檢查,每月組織質量部、現場施工部和施工承包商負責人進行一次巡迴檢查,並填寫「工程/產品防護檢查記錄」,一經發現損壞或丟失情況,應記入「工程/產品損壞/丟失登記表」,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由總承包商(EPC)負責組織並監督修復;

2)成品/半成品損壞後的修復,由施工承包商負責,由損壞方負責賠償;

3)已履行完工序交接共檢會簽手續又發生的預埋和隱蔽工程的施工,造成成品破壞的應由後序作業施工單位負責,未履行工序交接共檢會簽手續的由施工承包商自行負責;

4)成品/半成品損壞責任方必須全部支付被損壞的成品/半成品修復時發生的一切材料、機械和人工費;

5)損壞部位在責任方進行賠償後,由施工承包商負責修復,施工承包商專業負責人與EPC總包商專業工程師共同對修復工作予以檢查監督,並通知監理對修復結果進行共檢。

2.2.3成品/半成品防護等級

1)施工生產過程成品/半成品防護的實施按Ⅰ、Ⅱ、Ⅲ級防護進行控制;

2)各級防護范圍原則劃分如下:

a)Ⅰ級防護范圍:

大型機組、精密儀器、有放射性危害的儀器設備、關鍵設備(包括內部充氮保護和乾燥保護設備)和專用工具等。

b)Ⅱ級防護范圍:

現場設置的電氣、儀表箱櫃、電儀設備、機泵、轉動設備、起重設備、各類隨機配件、特種閥門和已襯里設備不銹鋼管道/設備經熱處理的設備等。

c)Ⅲ級防護范圍:

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通風採暖設備、鋼結構(包括勞動保護)、道路、豎向、靜設備、管道及管道組成件、防腐、油漆、保溫和施工架設等。

2.2.4成品/半成品防護要求

1)Ⅰ級防護要求:

a)實行專區或專項管理。由施工承包商項目工程部門設立專門倉庫或區域放置,核發專區工作證,禁止一切無關人員出入,同時根據需要,配置必要的防護器材及設備,制定專區守衛制度;

b)露天安裝的關鍵設備,應有專項隔離防護設施。易損壞丟失的小配件宜拆下入庫保管;

c)設備安裝須在建築物的圍護結構達到使用條件或防護設施完善後進行; d)不具備安裝條件的設備不得在現場拆箱擺放。有特殊情況的須由總承包商(EPC)施工經理書面同意,並制定相應的防護措施;

e)在專區內進行交叉作業時,必須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無防護措施嚴禁作業;

f)充氮保護設備安裝後,施工承包商作業組(隊)應指定專人負責充氮設備的檢查,定期充氮防護;

g)大型機組等的專用工具必須登記造冊、簽名發放、專人使用並保管,工程中間交接時一並收回,同意通過總承包商(EPC)交還業主。

2)Ⅱ級防護要求:

a)凡屬Ⅱ級防護類的成品/半成品,須在上道工序完成,並辦完工序交接後,

下道工序已採取了防碰撞、防污染等措施,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b)轉動設備、電儀設備、特種閥門的易損壞、易丟失配件可拆下,入庫保管,待試車時復位安裝;

c)已完成負荷試車的起重設備臨時使用時應辦理准用證,操作手應持證上崗操作,並負責使用期間保護和維護;

d)已襯里的設備、煙風道等,擺放穩固,運輸時採取減震措施和合適的運輸機具,牢固封車;

e)在進行試壓、氣密、試車、調試等特殊程序作業時,靜設備、動設備、電儀設備、管道等的閥門、人孔、手孔等必須有明顯的標志牌,操作上必須有明確的分工,重要部位應設有專人看管;

f)在膨脹節、精密設備等附近作業時,必須首先對膨脹節、精密設備等採取隔離保護措施,確保不損傷膨脹節、精密設備等。

3)Ⅲ級防護要求:

a)建築物、構築物、道路、豎向等工程的施工,必須在預埋工程和隱蔽工程施工完,

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才能進行,必須遵守「先深後淺、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順序;

b)發生特殊情況,需在建築物上開洞或破壞道路、豎向時,施工承包商施工負責人須提前向總承包商(EPC)現場施工部和HSE部申請,得到批准後方可施工;

c)建築物交付安裝和裝修後,安裝和裝修單位在施工時,不得隨意破壞建築物的主體結構,室內作業時必須採取可靠的防護措施,防止損壞或污染建築物內的照明、上下水、地面、門窗、小五金等一切設施;

d)後續作業需要改動勞動保護時應由施工承包商的專業施工員確定位置、確定尺寸,書面報EPC總包商現場HSE部批准,由施工承包商組織有關專業施工,並負責及時完善或恢復;

e)設備、管道安裝過程中,對原有的盲板和管帽(堵)不得隨意拆開,敞口的管口和設備開口加臨時盲板或管帽(堵)封閉,防止雜物進入;

f)管道吊裝必須先清掃,確保里外清潔才能施工。靜設備封孔前、動設備配管前,必須徹底檢查,確保內部無雜物;

g)已防腐的管線在施工時,必須採取防護措施,應有適合的鋪墊物和吊裝帶; h)對已施工完的小口徑工藝管線、伴熱管線、儀表管線、電氣導線管、通風採暖管道、電儀盤櫃、槽架等,要認真加以防護,不得踩踏,不得作為支撐及架設支點;

i)對已做完油漆、防腐、防火層、保溫工序的設備、管道,不得隨意污染、踩踏、搭設腳手架,更不能隨便動火作業或拆除。因特殊原因確需動火作業或拆除時,由施工承包商施工負責人書面向EPC總包商現場施工部申請,經同意並在採取了必要的措施後方可施工,在施工後須請防腐保溫專業人員作必要的修補並檢測驗收;

j)建築物的屋面防水施工結束後,嚴禁在層面作業及堆積物料;

k)道路施工完後,嚴禁履帶式車輛隨意行走,必要時需經有關部門同意且採取必要的措施後,方可引導車輛通過;

l)在施工完豎向上通過重型車輛或者有重型車輛作業時,由施工分包商向總承包商(EPC)現場施工部書面申請,經同意並採取了必要的措施後方可實施;

m)施工生產過程利用已安裝的容器時,不得超過其工作壓力,並要有EPC總包商總工程師的書面批示方可施行。

3、防護措施

3.1在施工過程中採取防護和隔離措施

3.4.1在施工期間按有關規定做好施工設備的維護保管工作。

3.4.2搞好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和安全、保衛、消防工作,防止設備丟失或損壞。

3.4.3搞好三級質量檢查驗收管理工作,上道工序不檢查驗收合格不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防止不必要的返工。

3.4.4管道施工過程中隨時用塑料布將管口包好。

3.4.5基礎混凝土澆灌完後表面應覆蓋及適當澆水進行保溫、養護,大體積混凝土應嚴格執行養護測溫的要求。

3.4.6地面面層施工後應暫時封閉,待達到上人強度並採取保護措施後再開放。

3.4.7屋面防水做完後應臨時封閉上屋面的樓梯門或出入口。

3.4.8冬季施工,當氣溫有可能時要制訂防凍措施,搞好廠房內的臨時封閉和廠房內的採暖,防止設備、管道及閥門等凍壞。

3.4.9隱蔽工程經必須經過共檢查驗收後進行封閉。

3.4.10所有立式管口列管安裝完成後應在其上方用木板及帆布臨時封閉遮擋,保護不被掉下的雜物砸傷並保持管束間清潔無雜物。

3.4.11各層平台的孔洞採取臨時封閉措施,保護人身及設備安全。

3.2建築結構的保護措施

3.5.1設備和管道搬運和吊裝過程中不允許隨便在屋面板及各層平台上亂敲打孔洞,禁止隨意切割鋼結構的橫梁或斜支撐,以免破壞屋面防水層及減少平台、鋼結構的承載能力。

3.5.2各層平台臨時堆放設備、材料應不超過其允許荷載,以免引起變形、損壞。

3.5.3混凝土基礎螺栓在澆築完成後要在螺紋處塗抹油脂並以塑料薄膜包敷防止螺紋生銹和碰傷。

3.3工藝設備的成品保護要求

3.1.7設備和管道油漆工藝必須先進行管道表面清理,清除污泥、灰塵、焊渣、葯皮,並除銹後再進行油漆。

3.1.8材料擺放應整齊穩固,設備吊裝應綁扎牢固,專人指揮防止將磕碰管線設備。

3.4執行機構的保護措施

3.6.1檢查好電氣迴路接線正確無誤後方可進行帶電。

3.6.2執行機構臨時用塑料布包好,防止水壓和試運過程中系統滲漏水使電動頭受潮。

3.6.3不準在執行機構上踩踏或搭設固定腳手架。

3.6.4施工過程中防止砸、碰、撞、損壞電動頭。

3.5電纜架、電纜及儀表管的保護措施。

3.7.1施工過程中防止砸、碰、撞和腳踩電纜架、電纜及儀表管。

3.7.2不準利用橋架管線固定腳手架。

3.7.3設備和管道安裝時不允許隨意切割電纜架。

3.7.4進行電、火焊作業時應注意預防電纜著火,有預防措施。

3.6保溫層和白鐵皮層的保護措施

3.8.1在施工過程中防止砸、碰、踩和拆除保溫層和白鐵皮層。

3.8.2必要時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局部拆除並應及時進行修復。

3.8.3做好系統檢查,防止沖洗和試運過程中的滲漏,滲漏到保溫層上的油污一定要及時清理干凈。

4、成品/半成品的標識

4.1總包及施工分包單位應對所有用於工程的物資進行明顯標識,按類擺放管理,嚴禁物資混放以保證物資的正確使用。

4.2對已完工的和未完工的分項工程在現場應有明顯標識,包括:狀態標識和和警示標識,應根據工序進展標識其檢查試驗等質量狀態,並按照第5條成品/半成品具體防護措施中的條款制訂相應必要的防護警示標識予以標記,以滿足成品/半成品防護的具體要求。

4.3各施工分包單位的質檢員負責成品/半成品標識實施情況的檢查,EPC負責監督。

4.4成品/半成品的過程狀態和防護警示標識具體樣式按各施工單位制訂的成品/半成品相關標識的具體樣式經匯總統一規范後下發執行。

不銹鋼波紋管換熱器波紋管管束組裝的注意事項

波紋管管束的組裝與組裝普通列管式換熱器管束相比,波紋管管束的組裝應注意以下幾點:
(1)波紋管堆放應加墊橡膠板;
(2)穿管前檢查清理管板孔內的毛刺和鐵屑,以防劃傷和污染管束;
(3)組裝時,焊機二次線和地線應徹底絕緣,地線的搭設位置應合理,防止與管束打火,氣割作業時應有防止熔渣燙壞波紋管的措施;
(4)組裝時應及時檢查波紋管與聚四氟乙烯套的間隙大小,波峰是否在聚四氟乙烯套內;不得強力組裝,必要時,只能用木塊輕輕敲擊。
波紋管短接頭與管板的焊接採用手工鎢極氬弧焊,填充材料與焊接參數根據管板和換熱器的材質而定。換熱器管、殼程的試壓及酸洗鈍化與普通列管式換熱器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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