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不銹鋼屬於什麼開票編碼
您好親親不銹鋼波紋管開票屬於貨物-塑料製品,稅收分類編碼:108020713稅收分類名稱:焊接鋼管開票商品名稱:*黑色金屬冶煉壓延品*不銹鋼軟管。拓展:開票稅點收取稅率的百分之六。在開發票,或者給別人開發票的時候,都會收取稅點。收取稅點一般是指增值稅,因為增值稅屬於價外稅,都是價外單獨計算的。開票稅點按發票票面稅率來收,直接按照相應交易類型的稅率來收取就可以了,一般納稅人按6%-13%。
B. 方管開票屬於哪一類
按以下編碼選擇:
1080207130000000000 焊接鋼管 黑色金屬冶煉壓延品 13%
1080204010000000000 鑄鐵管 黑色金屬冶煉壓延品 13%
1080401010000000000 鋼結構及其產品 金屬製品 13%
1080207990000000000 其他鋼材 黑色金屬冶煉壓延品 13%
C. 鋼筋開票選什麼編碼
鋼筋開票選編碼:1080207000000000000。
鋼筋開票貨物和勞務名稱:鋼材。
鋼筋開票商品和服務分類簡稱:黑色金屬冶煉壓延品。
鋼筋這個編碼包括:鐵道用鋼材、大型型鋼、中小型型鋼、棒材、鋼筋、線材(盤條)、鋼板、熱軋薄板、冷軋薄板、鋼帶、板帶、無縫鋼管、焊接鋼管、其他鋼材。
鋼材貨物和勞務名稱
其他鋼材商品和服務分類簡稱:黑色金屬冶煉壓延品。包括:除鐵道用鋼材、大型型鋼、中小型型鋼、棒材、鋼筋、線材(盤條)、鋼板、熱軋薄板、冷軋薄板、鋼帶、板帶、無縫鋼管、焊接鋼管以外的鋼材。
如鋼鐵企業鍛鋼車間生產的鍛鋼件(包括鍛錘、精鍛、快鍛以及水壓機、擠壓機、液壓機生產的鍛鋼件,也包括煉鋼爐料,但不包括鍛鋼件中的型材(如108020702、108020703)、棒材(如108020704)和無縫鋼管(如108020712)、冷彎型鋼、減振復合鋼板等。
D. 鐵管開票屬於什麼類型
鐵管開票屬於鋼材類型,也就是在稅收分類編碼里屬於鋼材。
但是如果鐵管是生產製造,按新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2017版),應該是列入3399(其他未列明金屬製品製造)。如果鐵管是銷售可以列入5135(廚具衛具及日用雜品批發)或5235(廚具衛具及日用雜品零售)。
發票種類:
1、增值稅普通發票:將除商業零售以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和管理,一般納稅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等。
2、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製的,只限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
E. 鍍鋅鋼管的稅收分類編碼是什麼
分類編碼對鋼管只區分有縫無縫,鍍鋅不鍍鋅的在相應編碼後面那串0000000上頭由企業自己考慮要不要設置具體的123。
1、鋼管桿在稅收分類編碼里屬於鋼材 ,編碼1080207000000000000。
2、 稅收分類編碼選擇。
(1)稅收分類編碼部分編碼稅率和會計所需實際稅率不一致,可以先調用出稅收分類編碼,然後「商品編碼編輯」界面再修改稅率。
(2)需要開具混合類商品,比如超市開具的商品名稱叫食品,但是實際商品是麵包,餅干,牛奶等一系列商品的統稱。
稅收分類編碼因劃分的比較細致,所以無法多個編碼一起調用出來,建議會計按照實際商品填寫名稱再選擇相應稅收分類編碼,或者讓會計咨詢主管稅局是否允許統稱開具,應選擇哪個統稱類別來代替。
(5)鋼管的開票編碼是什麼擴展閱讀:
分類編碼系統的結構形式
在成組技術中,碼的結構有三種形式:樹式結構(分級結構), 鏈式結構以及混合式結構。
1、樹式結構 碼位之間是隸屬關系,即除第一碼位內的特徵碼外,其它各碼位的確切含義都要根據前一碼位來確定。如圖4-1a所示。樹形結構的分類編碼系統所包含的特徵信息量較多,能對零件特徵進行較詳細的描述,但結構復雜,編碼和識別代碼不太方便。
2、鏈式結構 也稱為並列結構或矩陣結構,每個碼位內的各特徵碼具有獨立的含義,與前後位無關,如圖4-1b)所示。鏈式結構所包含的特徵信息量比樹式結構少,但結構簡單,編碼和識別也比較方便。OPITZ系統的輔助碼就屬於鏈式結構形式。
3、混合式結構 系統中同時存在以上所說的兩種結構。大多數分類編碼系統都有用混合式結構,例如OPITZ系統、KK系統等。
F. 管件開票屬於哪一類
法律分析:一般直接填寫法蘭彎頭,可以也填寫管道附件。不銹鋼管件的稅收分類編碼:1080207990000000000 其他鋼材 黑色金屬冶煉壓延品 指除鐵道用鋼材、大型型鋼、中小型型鋼、棒材、鋼筋、線材盤條、鋼板、熱軋薄板、冷軋薄板、鋼帶、板帶、無縫鋼管、焊接鋼管以外的鋼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