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甲方耽誤工期施工方如何要求索賠案列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案例如下:
原告趙某某,男。
被告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天津金河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許某某,經理。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原告訴稱,2004年12月20日,被告承包了金河公司發包的「天津市鑫馬工業園標准廠房」工程。後被告與原告聯系,將此工程的A座、D2座交給原告施工,被告將該工程施工的全部技術資料交與原告,原告按照技術要求及時組織人員、安排設備進行施工,並且作為施工方直接接收了監理人員的監督檢查。2005年5月27日,原告將被告交給的A座、D2座正負零以下基礎工程施工完畢,並且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訂立合同和支付工程款,但是被告以未招投標、未簽備案合同為由始終未予辦理。2007年2月2日,經該工程所在地大港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協調,被告同意發包方金河公司將部分工人工資直接支付給原告。
在施工過程中,該項工程因非原告的原因經常等待開工,因此,原告按照被告「等待開工」的指令,施工人員及設備均在場地待命未動。特別是2005年11月15日,發包方同意了被告關於鑫馬工業園A座、D2座於本年度進行首層主體工程施工的請求。原告接到被告這一指令後,立即積極組織施工,並按照冬季施工要求比正常施工所需材料的三倍備足了所需建材及施工設施。但原告建完首層後,卻一直等待開工,工程停工至今,原告經濟損失巨大。可是,被告對其拖欠原告工程款、施工人員工資及停工損失卻不予考慮。原告為避免更大損失,多次找到被告,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現在原告處境困難,工人索要工資,情緒激動。故訴請判令被告給付所欠原告工程款2418651元、被拖欠的誤工工人工資491440元,賠償原告設備閑置損失費2687800元、鋼材損失費233987.60元、模板、木方、臨時設施損失費570245元,共計6402123.6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告起訴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1、原告所稱本案涉訴工程是第三人與被告簽訂的與事實不符,蓋章的是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公司,不是被告。本案被告不是合同的主體與義務人,與涉訴工程沒有關系。2、合同是第三人與沛縣二建簽訂並實際履行的,金河公司所有工程款的支付對象是沛縣二建,本案原告再從沛縣二建那裡支取。原告與沛縣二建是勞務關系,金河公司與沛縣二建才與本案有關,有付款義務,而被告與此無關。另外,原告主張其損失的證據不足,損失是其故意造成的,應當自行承擔。原告在明知停工,開工日期無法確定、另行通知的情況下,仍故意繼續租賃、擴大損失,對其損失不應支持。
第三人述稱,本案應是原、被告之間解決其內部施工問題的案件,與本案第三人無關,並且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原告也只能對其合同相對方即本案的被告主張權利,而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其合同相對方應當是本案的被告,至於第三人與被告之間是否有糾紛或怎樣解決糾紛,應當另案解決,與本案的審理及結果無任何關系。
經審理查明,2004年12月20日,被告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天津辦事處主任王某某作為被告委託代理人代表被告加蓋「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公司」印章(該印章及「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公司第一項目部」印章系王某某持被告介紹信刻制)與第三人天津金河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被告承包第三人發包的「天津市鑫馬工業園標准廠房」工程,工程地點在天津市大港區經濟開發區,開工日期2004年12月25日,竣工日期2005年7月30日,合同工期210天。被告在該工程施工工地設立項目部,項目經理是被告天津辦事處工作人員江某某、工地負責人是崔某某、朱某某,並使用「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公司第一項目部」印章。後被告將此工程的鑫馬工業園一區廠房A座、D2座工程轉包給原告施工,被告負責工程鋼筋、混凝土等主材的供應,折抵工程款撥付原告。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及時組織人員、設備進行施工,至2005年5月27日,原告將承包的A座、D2座正負零以下基礎工程施工完畢,並且經被告及有關單位驗收合格。2005年11月15日,第三人同意了被告關於鑫馬工業園A座、D2座於本年度進行首層主體工程施工的請求。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組織施工,並按照冬季施工的要求備足了工程所需建材及施工設施。至2006年1月13日,原告將該工程的首層施工完畢,並經被告及有關單位驗收合格。
在本案工程施工過程中,由於第三人工程款撥付不到位,經常停工、等待開工,因此,原告按照第三人及被告「等待開工」的指令,數次進場施工、窩工或者停工、復工,原告正常實際施工158天,造成原告施工人員窩工、誤工及材料和設備積壓、閑置。至2006年6月27日,第三人發給被告及施工單位(原告)「通知」一份,其主要內容為:鑒於本工程處於停工,開工日期無法確定,要求被告安排留守人員輪流值班,保證現場的安全,不得容留無關人員逗留,開工時間另行通知。2007年2月2日,經該工程所在地天津市大港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協調,原告等六個施工隊隊長與被告及第三人達成《會議紀要》一份,即第三人於2007年2月10日前支付農民工工資459000元,剩餘拖欠工資於開工後10日內付清,最遲於2007年5月底付清。至2007年7月第三人將上述工人工資支付給原告等六個施工隊。2007年11月7日,朱某某以大港工地施工負責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大港工程初議條款》,約定:開工日期:施工方要求在07年12月5日前,每平米造價1000元(含停工損失),……不願乾的立即結算,……。原告因催款未果,成訟。你好嗎,n
又查,被告在天津市施工隊伍管理站登記備案的「外地建築業企業進津備案登記表」記載: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承諾:「我公司委託王某某為我公司進津企業負責人,全權代表我公司在津期間一切相關事項。受託人所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均予以承認。」
另查,為本案工程施工,原告與天津市津南區祥宏建築設備租賃站簽訂《建築物資租賃合同》、租賃結算單,自2005年11月17日至2007年3月底(計499天),原告共欠祥宏租賃站建築鋼管、扣件、頂絲租金632500元。自2006年1月13日停工至2006年9月27日,原告租賃以上建築機械閑置257天,租金損失為325757元(632500元÷499天×257天)。原告與天津市塘沽區安竹建築周轉材料租賃站簽訂《租賃合同》、租賃結算單,自2005年1月3日至2007年3月底(計817天),原告共欠安竹租賃站鋼管、扣件、山行件租金230800元,扣除實際施工158天,自2005年1月3日至2006年9月27日原告租賃以上建築機械閑置474天,租金損失為133904元(230800元÷817天×474天)。原告與天津市塘沽區天龍鋼模租賃站簽訂《鋼模板租賃合同》、租賃結算單,自2004年12月25日至2006年5月底(計522天),原告共欠天龍租賃站鋼模板、鋼管、U型卡、木架板租金245500元,扣除實際施工158天,原告租賃以上建築機械閑置364天,租金損失為171192元(245500元÷522天×364天)。原告與天津市塘沽區宏勝模板租賃站簽訂租賃合同、租賃結算單,自2004年12月5日至2007年10月10日(計1040天),原告共欠宏勝租賃站扣件、鋼模條條、竹架板租金182110元,扣除實際施工158天,自2004年12月5日至2006年9月27日原告租賃以上建築機械閑置503天,租金損失為88078元(182110元÷1040天×503天)。至2006年9月27日,原告租賃以上鋼模板、鋼管、U型卡、扣件、頂絲、木架板、竹架板等建築機械的閑置租金損失共計為718931元(325757元+133904元+171192元+88078元)。
2008年1月16日,根據原告申請,本院組織原、被告及第三人到本案工程施工現場核對原告閑置、積壓建築設備及材料的情況,被告及第三人確認原告在施工現場仍存有安裝的塔吊兩台、鋼模板、鋼管、扣件、鋼模角條、木架板、木方、鋼筋、線管等建築設備及材料,但對具體數量被告及第三人未清點。
本案經原告申請,被告及第三人同意,本院依法委託天津市北方首創建築工程鑒定咨詢有限公司對雙方訟爭工程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鑒定部門已出具了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原告施工的鑫馬工業園A座工程造價為3611626元,另外爭議項目造價為33938元;原告施工的鑫馬工業園D2座工程造價為1502651元,另外爭議項目造價為16963元;A座、D2座(木)模板、鋼筋、PVC管、埋件和塔吊設施損失費為A座907303元+D2座591785元=1499088元。即原告無爭議項目的工程造價合計為:A座3611626元+D2座1502651元=5114277元,爭議項目造價為33938元+16963元=50901元。
在本案法庭調查終結前,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所欠工程款1465178元、誤工、窩工工人工資491440元、賠償原告模板、鋼筋、PVC管、埋件和塔吊設施損失費1499088元、其它機械設備閑置損失費1876710元,共計5332416元。
【裁判要旨】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
1、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王某某作為被告天津辦事處主任、進津企業負責人代表被告加蓋持被告介紹信刻制的「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公司」印章與第三人簽訂、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系為被告進行經營活動的職務行為。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總包第三人發包的本案所涉工程,原告作為實際施工方與被告已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至於被告主張原告與沛縣二建系勞務分包關系,因被告提供的有關證據中所蓋「沛縣第二建築公司合同專用章」及「沛縣第二建築公司財務專用章」兩枚印章,與沛縣第二建築公司工商登記資料中備案的印鑒不一致;被告未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其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未要求第三人在本案中承擔付款責任,第三人與原告也無直接合同關系,第三人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責任。被告應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2、被告是否應該給付原告工程款及誤工、窩工工人工資、材料和設備積壓、閑置等損失共計5332416元。
原告已完成的工程已經驗收合格。被告、第三人對本院委託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雖有部分異議,但經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被告、第三人異議無正當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對於鑒定結論中原告單方主張,被告不予認可的有爭議項目的工程造價,因原告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不予認定。本院認定原告已完工工程的工程造價為5114277元,原告承認已收到轉賬材料款及工程款共計3700000元,被告還應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1414277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施工中窩工、誤工工人工資損失491440元,被告委託的施工負責人朱某某當庭作證,朱某某對原告主張的窩工、誤工的人數、時間有部分異議,對因工程停建、緩建造成原告停工、窩工、材料和設備積壓、閑置等損失的事實予以認可。原告當庭出示了《人工工資發放表》,證明原告發放勞務工誤工工資508670元;原告此項主張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應予支持。
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木)模板、鋼筋、PVC管、埋件和塔吊設施損失費1499088元,該訴請有原告所提供的相應證據及鑒定部門所作的鑒定結論予以證實,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支持。
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它機械設備閑置損失費1876710元,其中原告為工程施工租賃鋼模板、鋼管、U型卡、扣件、頂絲、木架板、竹架板等建築機械的閑置租金損失,因至2006年6月27日,第三人已通知原、被告本工程處於停工,開工日期無法確定,開工時間另行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通知後三個月內未接到開工通知,應立即歸還租賃的以上建築機械,以防止損失的擴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原告主張2006年9月27日後的租金損失屬於擴大的損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2006年9月27日,原告租賃以上鋼模板、鋼管、U型卡、扣件、頂絲、木架板、竹架板等建築機械的閑置租金損失共計為718931元,該損失的賠償有原告當庭出示的租賃合同、租賃結算單、出租方營業執照、支付部分租金憑證等證據予以證實,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應予支持。至於原告主張賠償其租賃龍門架、攪拌機、鋼筋彎曲機、切斷機、電焊機、閃光對焊機、電鋸、電刨、打夯機等建築設備的租金損失,因施工單位長期租賃以上建築機械用於工地施工不符合建築行業的常規,原告此項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賠償其在施工現場的井架、攪拌機、鋼筋彎曲機、切斷機、電焊機、電鋸、電刨、翻斗車等機械設備的閑置損失費334500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即被告應賠償原告因工程停建、緩建造成的材料和設備積壓、閑置等損失共計1499088元+718931元=2218019元。
3.判決主文
被告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原告趙某某工程款1414277元、賠償原告停工、窩工的工人工資損失491440元、材料和設備積壓、閑置損失2218019元,共計人民幣4123736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宣判後,被告上訴到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貳』 鋼管、扣件租賃費計入什麼科目
建築、裝飾和安裝企業在對外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鋼管、扣件租賃費用,通常應計入「工程施工」科目。當企業在其自建工程項目中使用鋼管和扣件,並因此產生了租賃費用時,這些費用應當分別計入「在建工程」或「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具體而言,借記「在建工程」或「長期待攤費用」,貸記「應付賬款」或「銀行存款」。
對於專門提供鋼管、扣件租賃服務的企業,其收取的租賃費用應當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具體的會計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貸記「主營業務收入」。
在實際操作中,租賃費用的具體處理方式可能根據企業的會計政策和項目特點有所不同。企業在處理租賃費用時,應當確保其會計處理符合相關會計准則和法規要求,以便准確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在租賃鋼管、扣件時,除了記錄租賃費用外,還應當對租賃物進行定期盤點,確保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性。同時,租賃合同中的條款應當明確,以便在租賃期間出現任何問題時,能夠及時解決。
另外,企業在租賃期間,還應當關注租賃物的維護和保養情況,確保其能夠滿足工程項目的需求。對於租賃物的維修費用,應當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分別計入「工程施工」或「在建工程」等相關科目。
綜上所述,建築、裝飾和安裝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的項目特點和租賃合同的具體條款,合理地處理鋼管、扣件的租賃費用,以確保其會計處理的准確性和合規性。
『叄』 租賃鋼管,返還短缺了,怎麼做會計分錄
你說的這個問題,屬於建築行業會計實務問題。
這個問題非常好!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
我的看法如下——
1、出租方的會計處理。
(1)一般來說,建築行業中,購進自用或者用於出租的鋼管、筘件、腳手架等設備,應當作為固定資產確認。有的單位認為,應當作為「耐用品」處理,我以為這個處理是不恰當的。
(2)出租的鋼管返還時,短缺部分,那麼,應當根據租賃合同條款,向承租方主張權利。
(3)賬務處理。以一般納稅人為例:
第一步、確認債權
借:應收賬款—**承租方
貸:固定資產清理—**型號鋼管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第二步、結轉賬面價值
借:固定資產清理—**型號鋼管
借:累計折舊—鋼管折舊
貸:固定資產—**型號鋼管
第三步、結轉損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型號鋼管
貸: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
或者:
借: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
貸:固定資產清理—**型號鋼管
2、承租方的會計處理。
按照合同承擔賠償義務。根據賠償協議或者原來的租賃合同條款,以及企業內部的調查處理文件,甄別不同情況作:
借:工程施工—**項目施工
借:間接施工成本—**項目
借:管理費用—**項目費用
借:營業外支出—賠償支出
貸:應付賬款—**出租方
上述看法,供你參考。
『肆』 建築企業在建工程中使用的鋼管等租賃費應入什麼科目
建築、裝飾、安裝企業,對外施工所形成的鋼管、扣件租賃費,計入「工程施工專」科目。
借:工程施屬工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企業自建工程中使用鋼管、扣件,形成的租賃費,計入「在建工程」或「長期待攤費用」科目
借:在建工程(或長期待攤費用)
貸:銀行存款(或其他應付款)
鋼管、扣件租賃企業,收取的租賃費,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