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停環境污染嚴重落後的鋼鐵企業,請問有什麼依據
1、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標準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版1款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權則》第46條第2款: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責令停業、關閉。
2、生產、銷售、進口禁止生產、銷售、進口的設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53條:責令停業、關閉。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有毒物質包括危險廢物。行為人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