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青白江區內有哪些和金屬有關的企業(例如:鋼鐵廠,鋼管廠)企業的地址和電話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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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環保部為什麼一天兩次點名批評唐山
一個城市一天兩次被環保部點名批評,這個城市就是河北省唐山市。
20日白天和夜間,環保部兩次公開對唐山市大氣污染防治不力提出批評,其中,第一次提出批評是因為在7月12日-18日的督查中,唐山市33家企業被查出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問題,唐山市也由此成為一周中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問題最多的城市。同時,督查還發現,唐山市涉氣「散亂污」問題企業26家,位居上周檢查發現涉氣「散亂污」問題企業總數的第二名。
此外,環保部督查組在7月12日-18日的督查還發現唐山市涉氣「散亂污」問題企業26家,位居上周檢查發現涉氣「散亂污」問題企業總數的第二名。其中豐南區唐山騰威機械有限公司、遵化市新豐塑料製品有限公司、遵化市稷豐礦山機械廠、玉田縣鴉鴻橋鎮玉豐機電製造有限公司、玉田縣鴉鴻橋鎮草橋頭村塑料造粒廠、玉田縣窩洛沽鎮星澤機械廠、豐南區王蘭庄鎮西楊庄李久成輪胎廠、趙賀福機械加工廠等8家公司均無環保手續,未列入當地「散亂污」清單內,沒有安裝VOCs治理設施,有機廢氣直排。
針對唐山市的問題,環保部要求,各地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各類涉氣環境違法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不放鬆,同時,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進展緩慢、措施落實不到位,甚至依然出現環境違法問題高發、頻發的地區,環保部將嚴肅追責問責。
支持嚴厲執行政策,不好就要點名,讓他們加緊執行政策為保護環境做出貢獻。
Ⅲ 我們的冶煉鋼鐵廠最近想進口國外的廢鋼鐵,聽說申請批文有許多硬性要求條件,請問具體什麼
請參照環保部的公告 2009年第66號
進口廢鋼鐵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試行)
一、進口廢鋼鐵的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進口廢鋼鐵,是指列入《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的「鑄鐵廢碎料」、「其他合金鋼廢碎料」、「鍍錫鋼鐵廢碎料」、「機械加工中產生的鋼鐵廢料(機械加工指車、刨、銑、磨、鋸、銼、剪、沖加工)」、「未列明鋼鐵廢碎料」和「供再熔的碎料鋼鐵錠」。
二、加工利用企業類型
以下類型之一的企業可以申請進口廢鋼鐵加工利用:
(一)鋼鐵冶煉企業;(中鋼、寶鋼、等)
(二)進口廢鋼鐵加工配送中心;
(三)進口廢五金定點單位,即環境保護部核定的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單位;(進口量少,批額不能超過其加工能力的10%)
(四)外籍設備修理企業,即承擔外籍船舶或者其他外籍機械設備修理業務,並產生無法退運出境廢鋼鐵的企業;
(五)特鋼鑄件出口回收企業,即從事出口特殊成分鋼鐵鑄造件的生產、加工業務,並對已出口產品的報廢件、破碎件、邊角余料等進行回收利用的企業。
三、一般規定
進口廢鋼鐵加工利用企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屬於依法成立並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法人;
(二)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有關規定;
(三)建立了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經營情況記錄簿、日常環境監測等環境管理制度;
(四)有相關環境保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申請進口數量與加工利用能力相適應,進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則和國家有關口岸管理規定;
(六)委託其他企業代理進口的,所選擇的進口企業必須具有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資格,且加工利用企業必須在進口企業所持《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登記證書》已登記的「國內加工利用企業」范圍內;
(七)加工利用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託的進口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近兩年內沒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或者買賣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或者將所進口固體廢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提供或者委託給許可證載明的加工利用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八)近一年內沒有以下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1.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排放污染物;
2.對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後的殘余物未進行無害化處置;
3.環境監測記錄或者進口固體廢物經營情況弄虛作假,或者不如實申報。
四、鋼鐵冶煉企業的特殊規定
鋼鐵冶煉企業進口廢鋼鐵,除應符合本規定第三條所述的一般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符合國家鋼鐵產業政策;
(二)具有加工利用進口廢鋼鐵的設施、設備、場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並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相關標准、規范或者政策的要求。
五、進口廢鋼鐵加工配送中心的特殊規定
進口廢鋼鐵加工配送中心進口廢鋼鐵,除應符合本規定第三條所述的一般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有附一所列的廢鋼鐵加工處理或者利用的設施、設備、場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並經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二)自行進口廢鋼鐵,不得由其他企業代理進口;
(三)近兩年內沒有將所進口廢鋼鐵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提供或者委託給符合本規定的鋼鐵冶煉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六、進口廢五金定點單位的特殊規定
進口廢五金定點單位進口廢鋼鐵,除應符合本規定第三條所述的一般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具有環境保護部核定的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廢電機(以下簡稱「廢五金類廢物」)定點加工利用單位資格,且當年已取得廢五金類廢物進口許可證;
(二)申請數量不超過當年進口廢五金類廢物批准量的10%,進口企業和口岸與廢五金類廢物進口許可證的進口企業和口岸一致;
(三)加工利用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託的進口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近兩年內沒有將所進口廢鋼鐵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提供或者委託給符合本規定的鋼鐵冶煉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七、外籍設備修理企業的特殊規定
外籍設備修理企業進口廢鋼鐵,除應符合本規定第三條所述的一般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最近一年內正常從事外籍船舶或者其他外籍機械設備修理的業務,並產生無法退運出境的廢鋼鐵;
(二)僅限於向海關申報進口修理外籍設備產生的無法退運出境的廢鋼鐵。
八、特鋼鑄件出口回收企業的特殊規定
特鋼鑄件出口回收企業進口廢鋼鐵,除應符合本規定第三條所述的一般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最近一年內正常從事特殊成分鋼鐵鑄造件出口的生產、加工業務;
(二)具有對已出口特殊成分鋼鐵鑄造件產品的報廢件、破碎件、邊角余料等進行回收利用的設施、設備、場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並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相關標准、規范或者政策的要求。
九、申請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要求
申請進口廢鋼鐵,須按照進口自動許可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申請程序提交《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申請書》(可從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管理中心網站http://ncswm.mep.gov.cn下載),並附必要的證明材料,包括:
(一)首次申請進口廢鋼鐵的,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業年檢有效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或者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字樣的國稅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
2.加工利用企業有關證明廢鋼鐵加工處理、利用能力以及進口數量合理性的材料,如生產設備型號和規格、數量以及有關合理可信的說明和計算材料。其中:
(1)鋼鐵冶煉企業應提交有關符合國家鋼鐵產業政策(有關政策摘要見附二)的材料。
(2)進口廢鋼鐵加工配送中心應提交與符合本規定的鋼鐵冶煉企業簽訂的供貨合同,以及有關其加工配送廢鋼鐵的設施、設備、場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的證明材料,並附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考核表(見附一)。
(3)進口廢五金定點單位應提交與符合本規定的鋼鐵冶煉企業簽訂的供貨合同。
(4)外籍設備修理企業應提交「最近一年內正常從事外籍船舶或者其他外籍機械設備修理的業務,並產生無法退運出境的廢鋼鐵」的證明材料,可以是維修外籍設備的合同、維修時間、數量、重量以及所產生廢鋼鐵數量的匯總清單等。
(5)特鋼鑄件出口回收企業應提交「最近一年內正常從事出口特殊成分鋼鐵鑄造件的生產、加工業務」的證明材料,可以是已出口產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報關單》及其匯總清單,以及與境外企業簽訂的已出口產品的報廢件、破碎件、邊角余料回收合同等。
3.加工利用企業(進口廢五金定點單位除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文件、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文件(或者試運行批准文件)等的復印件。
4.加工利用企業有關經營情況記錄簿、日常環境監測等制度樣本。
經營情況記錄簿應如實記載每批進口廢鋼鐵所使用的許可證號、進口口岸、進口時間、進口重量;運輸單位的名稱和聯系方式;加工處理或者利用廢鋼鐵的數量、時間和最終流向;所產生不可利用固體廢物的最終流向等。有關廢鋼鐵進口、運輸、銷售等合同、發票、付匯單據、加工利用企業與進口企業的資金往來單據,以及其他固體廢物(包括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固體廢物)流向的有關合同及運輸單據等原始憑證應作為經營情況記錄簿的附件保存。
環境監測方案應確定監測指標和頻率,以及應急監測預案。自行監測的,應當制定監測儀器的維護和標定方案,定期維護,標定並記錄結果。委託監測的,應當提供委託合同和委託監測機構的監測資質證明文件。
5.加工利用企業有相關環境保護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如相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學歷和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復印件;相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等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間社保證明等。
6.委託其他企業代理進口的,應提交進口企業年檢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登記證書》復印件,以及代理進口合同原件。
代理進口合同中,應當訂明以下條款:
(1)所進口廢物的種類、數量、價格和質量要求;
(2)所進口廢物必須符合我國進口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准;以及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控制標准廢物退運責任的規定;
(3)不得將所進口廢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提供或者委託給許可證載明的加工利用企業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7.廢物出口者簽章的《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注冊證書》復印件。
8.利用設施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對加工利用企業近一年內監督管理等情況的意見(見附三)。
9.其他證明符合本規定的文件和材料。
(二)非首次進口廢鋼鐵的,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業年檢有效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或者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字樣的國稅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
2.加工利用企業有關證明廢鋼鐵進口數量合理性的材料,如生產設備型號和規格、數量以及有關合理可信的說明和計算材料。其中:
(1)進口廢鋼鐵加工配送中心、進口廢五金定點單位應提交與符合本規定的鋼鐵冶煉企業簽訂的供貨合同。
(2)外籍設備修理企業應提交「最近一年內正常從事外籍船舶或者其他外籍機械設備修理的業務,並產生無法退運出境的廢鋼鐵」的證明材料,可以是維修外籍設備的合同、維修時間、數量、重量以及所產生廢鋼鐵數量的匯總清單等。
(3)特鋼鑄件出口回收企業應提交「最近一年內正常從事出口特殊成分鋼鐵鑄造件的生產、加工業務」的證明材料,可以是已出口產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報關單》及其匯總清單,以及與境外企業簽訂的已出口產品的報廢件、破碎件、邊角余料回收合同等。
3.委託其他企業代理進口的,應提交進口企業年檢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登記證書》復印件,以及代理進口合同原件。
代理進口合同中,應當訂明以下條款:
(1)所進口廢物的種類、數量、價格和質量要求;
(2)所進口廢物必須符合我國進口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准;以及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控制標准廢物退運責任的規定;
(3)不得將所進口廢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提供或者委託給許可證載明的加工利用企業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4.廢物出口者簽章的《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注冊證書》復印件。
5.利用設施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關於對加工利用企業近一年內監督管理等情況的意見(見附三)。
6.有關未買賣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證明材料,如上批次廢物進口資金流的證明材料。加工利用企業自行進口的,應提供付匯證明;委託其他企業進口的,應提供進口企業的付匯證明,以及加工利用企業與進口企業的資金往來證明等。
7.進口廢鋼鐵加工配送中心、進口廢五金定點單位應當提交有關未將所進口廢鋼鐵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提供或者委託給符合本規定的鋼鐵冶煉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證明材料,如上批次進口廢鋼鐵買賣相關資金往來的材料。
8.其他證明符合本規定的文件和材料。
以上全部證明材料必須加蓋企業公章。提交復印件的,須在復印件上簽署「此復印件與原件相同」字樣,並註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