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關於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文件,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標准為:有組織排放控制指標。燒結機機頭、球團焙燒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分別不高於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原則上分別不高於10、50、200毫克/立方米,具體指標限值見附表2。達到超低排放的鋼鐵企業每月至少95%以上時段小時均值排放濃度滿足上述要求。
法律依據:生態環境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 第二條 有組織排放控制指標。燒結機機頭、球團焙燒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分別不高於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原則上分別不高於10、50、200毫克/立方米,具體指標限值見附表2。達到超低排放的鋼鐵企業每月至少95%以上時段小時均值排放濃度滿足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