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鋼鐵限制類,淘汰類裝置
什麼是鋼鐵限制類、淘汰類裝置
下面有詳細的說明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版
(鋼鐵部分)
限制類
1、未同步配套建設干熄焦、裝煤、推焦除塵裝置的煉焦項目
2、180平方米以下燒結機(鐵合金燒結機除外)
3、有效容積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煉鐵高爐;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噴吹裝置、除塵裝置、余壓發電裝置,能源消耗大於430公斤標煤/噸、新水耗量大於2.4立方米/噸等達不到標準的煉鐵高爐
4、公稱容量30噸以上100噸以下煉鋼轉爐;公稱容量100噸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氣回收、除塵裝置,新水耗量大於3立方米/噸等達不到標準的煉鋼轉爐
5、公稱容量30噸以上100噸(合金鋼50噸)以下電爐;公稱容量100噸(合金鋼50噸)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煙塵回收裝置,能源消耗大於98公斤標煤/噸、新水耗量大於3.2立方米/噸等達不到標準的電爐
6、1450毫米以下熱軋帶鋼(不含特殊鋼)項目
7、30萬噸/年及以下熱鍍鋅板卷項目
8、20萬噸/年及以下彩色塗層板卷項目
9、含鉻質耐火材料
10、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電極壓型設備、焙燒設備和生產線
11、直徑600毫米以下或2萬噸/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電極生產線
12、8萬噸/年以下預焙陽極(炭塊)、2萬噸/年以下普通陰極炭塊、4萬噸/年以下炭電極生產線
13、單機120萬噸/年以下的球團設備(鐵合金球團除外)
14、頂裝焦爐炭化室高度<6.0米、搗固焦爐炭化室高度<5.5米,100萬噸/年以下焦化項目,熱回收焦爐的項目,單爐7.5萬噸/年以下、每組30萬噸/年以下、總年產60萬噸以下的半焦(蘭炭)項目
15、3000千伏安及以上,未採用熱裝熱兌工藝的中低碳錳鐵、電爐金屬錳和中低微碳鉻鐵精煉電爐
16、300立方米以下錳鐵高爐;300立方米及以上,但焦比高於1320千克/噸的錳鐵高爐;規模小於10萬噸/年的高爐錳鐵企業
17、1.25萬千伏安以下的硅鈣合金和硅鈣鋇鋁合金礦熱電爐;1.25萬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鈣合金電耗高於11000千瓦時/噸的礦熱電爐
18、1.65萬千伏安以下硅鋁合金礦熱電爐;1.65萬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鋁合金電耗高於9000千瓦時/噸的礦熱電爐
19、2×2.5萬千伏安以下普通鐵合金礦熱電爐(中西部具有獨立運行的小水電及礦產資源優勢的國家確定的重點貧困地區,礦熱電爐容量<2×1.25萬千伏安);2×2.5萬千伏安及以上,但變壓器未選用有載電動多級調壓的三相或三個單相節能型設備,未實現工藝操作機械化和控制自動化,硅鐵電耗高於8500千瓦時/噸,工業硅電耗高於12000千瓦時/噸,電爐錳鐵電耗高於2600千瓦時/噸,硅錳合金電耗高於4200千瓦時/噸,高碳鉻鐵電耗高於3200千瓦時/噸,硅鉻合金電耗高於4800千瓦時/噸的普通鐵合金礦熱電爐
20、間斷浸出、間斷送液的電解金屬錳浸出工藝;10000噸/年以下電解金屬錳單條生產線(一台變壓器),電解金屬錳生產總規模為30000噸/年以下的企業
淘汰類
1、土法煉焦(含改良焦爐);單爐產能5萬噸/年以下或無煤氣、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處理達不到准入條件的半焦(蘭炭)生產裝置
2、炭化室高度小於4.3米焦爐(3.8米及以上搗固焦爐除外)(西部地區3.8米搗固焦爐可延期至2011年);無化產回收的單一煉焦生產設施
3、土燒結礦
4、熱燒結礦
5、90平方米以下燒結機(2013年)、8平方米以下球團豎爐;鐵合金生產用24平方米以下帶式錳礦、鉻礦燒結機
6、400立方米及以下煉鐵高爐(鑄造鐵企業除外,但需提供企業工商局注冊證明、三年銷售憑證和項目核准手續等),200立方米及以下鐵合金、鑄鐵管生產用高爐
8、30噸及以下轉爐(不含鐵合金轉爐)
9、30噸及以下電爐(不含機械鑄造電爐)
10、化鐵煉鋼
11、復二重線材軋機
12、橫列式線材軋機
13、橫列式棒材及型材軋機
14、疊軋薄板軋機
15、普鋼初軋機及開坯用中型軋機
16、熱軋窄帶鋼軋機
17、三輥勞特式中板軋機
18、直徑76毫米以下熱軋無縫管機組
19、三輥式型線材軋機(不含特殊鋼生產)
20、環保不達標的冶金爐窯
21、手工操作的土瀝青焦油浸漬裝置,礦石原料與固體原料混燒、自然通風、手工操作的土豎窯,以煤直接為燃料、煙塵凈化不能達標的倒焰窯
22、6300千伏安以下鐵合金礦熱電爐,3000千伏安以下鐵合金半封閉直流電爐、鐵合金精煉電爐(鎢鐵、釩鐵等特殊品種的電爐除外)
23、蒸汽加熱混捏、倒焰式焙燒爐、艾奇遜交流石墨化爐、10000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橋式整流艾奇遜直流石墨化爐及其並聯機組
24、單機產能1萬噸及以下的冷軋帶肋鋼筋生產裝備(2012年,高延性冷軋帶肋鋼筋生產裝備除外)
25、生產預應力鋼絲的單罐拉絲機生產裝備
26、預應力鋼材生產消除應力處理的鉛淬火工藝
27、2.5萬噸/年及以下的單套粗(輕)苯精製裝置(酸洗蒸餾法苯加工工藝及裝置)
28、5萬噸/年及以下的單套煤焦油加工裝置(2012年)
29、100立方米及以下鐵合金錳鐵高爐
30、煅燒石灰土窯
31、每爐單產5噸以下的鈦鐵熔煉爐、用反射爐焙燒鉬精礦的鉬鐵生產線及用反射爐還原、煅燒紅礬鈉、鉻酐生產金屬鉻的生產線
32、燃煤倒焰窯耐火材料及原料製品生產線
33、單條生產線規模小於20萬噸的鑄鐵管項目
34、環形燒結機
35、一段式固定煤氣發生爐項目(不含粉煤氣化爐)
36、電解金屬錳用5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變壓器、150立方米以下的化合槽(2011年),化合槽有效容積150立方米以下的生產設備
37、單爐產能7.5萬噸/年以下的半焦(蘭炭)生產裝置(2012年)
38、未達到焦化行業准入條件要求的熱回收焦爐(2012年)
39、6300千伏安鐵合金礦熱電爐(2012年)(國家貧困縣、利用獨立運行的小水電,2014年)
40、還原二氧化錳用反射爐(包括硫酸錳廠用反射爐、礦粉廠用反射爐等)
41、電解金屬錳一次壓濾用除高壓隔膜壓濾機以外的板框、箱式壓濾機
42、電解金屬錳用5000千伏安以上、6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變壓器;150立方米以上、170立方米及以下的傾倒槽(2014年)
43、有效容積18立方米及以下輕燒反射窯
44、有效容積30立方米及以下重燒鎂砂豎窯
另外,對執行差別電價政策以外的鋼鐵企業,還需要以《粗鋼生產主要工序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6-2013)為標准,按工序能耗推行階梯電價政策,實行用電階梯電價加價措施,具體標准——
對於2014年10月1日之前投產的鋼鐵企業:
⑵ 鋼八條內容是什麼
鋼八條的內容是:使用固定式龍門鉤、定期檢查設施、場所設置、緊急排放、裝置聯鎖、報警裝置、隔斷裝置、國家禁止材料。
1、使用固定式龍門鉤
煉鋼廠在吊運鐵水、鋼水或液渣時,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的鑄造起重機;煉鐵廠鑄鐵車間吊運鐵水、液渣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若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的鑄造起重機,易導致鋼包脫落,造成物體打擊事故。
2、定期檢查設施
吊運鐵水、鋼水與液渣起重機龍門鉤橫梁焊縫、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若未定期檢查鋼鐵企業設備設施,易造成物體打擊事故。
3、場所設置
操作室、會議室、交接班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與液渣吊運影響的范圍內。若鋼水罐發生墜罐傾翻時,易對附近大范圍人員造成物體打擊、灼燙事故。
4、緊急排放
鋼水鑄造(連鑄、模鑄)流程未規范設置鋼水罐、溢流槽等高溫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若未規范設置鋼水罐、溢流槽等高溫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易導致鐵水外泄造成爆炸事故。
5、安全聯鎖裝置
氧槍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溫度與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報警裝置,未與爐體傾動、氧氣開閉等聯鎖。若氧槍等水冷元件未配備相應的安全聯鎖裝置,易導致冷卻水入爐,造成爆炸事故。
6、報警裝置
高爐、轉爐、連鑄、加熱爐和煤氣櫃等煤氣區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員休息室等人員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發生煤氣泄漏、聚集的場所,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
7、隔斷裝置
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櫃、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未設置隔斷裝置和吹掃設施。若煤氣管道未設置隔斷裝置和吹掃設施,易導致煤氣泄漏,造成爆炸和中毒事故。
8、國家禁止材料
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鋼八條的重要性
鋼八條有利於對高溫熔融金屬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煤氣安全、有限空間安全等進行了全面排查及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鋼八條」以《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及《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規定為依據,加強煤氣安全法治管理。煉鋼廠結合應急管理月,開展分廠級、車間級、班組級煤氣演練,提升應急處置技能,並對前期在各主控室、操作室、會議室等人員集中的煤氣區域安裝的固定式 CO 檢測報警儀電源、顯示等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在有效期內。
⑶ 鋼鐵廠的設備及工藝流程有哪些
鋼鐵廠的設備及工藝流程主要包括煉鐵設備、煉鋼設備以及相應的工藝流程。
煉鐵設備是鋼鐵廠的核心之一,主要包括高爐、熱風爐和除塵設備等。高爐是煉鐵的主要設備,通過在高爐內加入鐵礦石、焦炭和熔劑,經過高溫還原反應,將鐵礦石中的鐵元素還原成液態生鐵。熱風爐則為高爐提供高溫熱風,以提高煉鐵效率。除塵設備則用於減少煉鐵過程中產生的粉塵污染,保護環境。
煉鋼設備則是將生鐵轉化為鋼的關鍵設備,主要包括轉爐、電爐和連鑄機等。轉爐和電爐分別通過氧化法和電熱法將生鐵中的碳、硅、錳等元素降低到規定范圍內,從而得到合格的鋼水。連鑄機則將鋼水連續澆鑄成不同規格的鋼坯,為後續的軋制工序提供原料。
在工藝流程方面,鋼鐵廠的生產過程大致可分為煉鐵和煉鋼兩個階段。在煉鐵階段,鐵礦石經過破碎、篩分和配料後,進入高爐進行還原反應,生成液態生鐵。生鐵隨後經過鐵水預處理,去除其中的雜質和有害氣體。在煉鋼階段,經過預處理的生鐵進入轉爐或電爐進行煉鋼,通過控制溫度、氧氣流量等操作,使鋼水中的碳、硅、錳等元素達到規定標准。最後,鋼水經過連鑄機的連續澆鑄,形成鋼坯,為後續的軋制、加工等工序提供原料。
除了煉鐵和煉鋼設備外,鋼鐵廠還可能配備其他輔助設備和設施,如原料場、燒結機、焦爐、制氧站等。這些設備和設施共同構成了鋼鐵廠的完整生產線,為鋼鐵生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總之,鋼鐵廠的設備及工藝流程是一個復雜而龐大的系統,需要各種設備和設施的協同作用,才能生產出高質量的鋼鐵產品。隨著科技的進步和工業的發展,鋼鐵廠的設備和工藝流程也在不斷更新和改進,以提高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滿足不斷增長的市場需求。
⑷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15】26號令內容是什麼,有誰知道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26號令《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8月2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長 駱林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煉鐵、煉鋼、軋鋼、鐵合金生產作業活動和鋼鐵企業內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冶金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冶金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冶金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內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集團公司對其所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管理責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五條 冶金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焦化、氧氣及相關氣體制備、煤氣生產(不包括回收)等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六條
冶金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種、崗位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七條 冶金企業的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不少於從業人員3‰比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
冶金企業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並用於下列范圍: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三)安全評價、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
(四)職業危害防治,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職業健康體檢;
(五)設備設施安全性能檢測檢驗;
(六)應急救援器材、裝備的配備及應急救援演練;
(七)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物品或者活動。
第九條
冶金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冶金企業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了解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熟悉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冶金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從事煤氣生產、儲存、輸送、使用、維護檢修的人員進行專門的煤氣安全基本知識、煤氣安全技術、煤氣監測方法、煤氣中毒緊急救護技術等內容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安排其上崗作業。
第十條
冶金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統稱「三同時」)。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
建設項目進行初步設計時,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規定編制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包括有關安全預評價報告的內容,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作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後,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冶金企業應當對本單位存在的各類危險源進行辨識,實行分級管理。對於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冶金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職業健康監護工作,採取有效措施控制職業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條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計量檢測用的放射源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許可證。
第十六條
冶金企業應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開展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整改;暫時不能整改完畢的,應當制定具體整改計劃,並採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檢查及整改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七條
冶金企業應當加強對施工、檢修等工程項目和生產經營項目、場所(以下簡稱工程項目)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工程項目承包協議應當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安全措施費用應當納入工程項目承包費用。
冶金企業應當全面負責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承包單位應當服從統一管理,並對工程項目的現場安全管理具體負責。
工程項目不得違法轉包、分包。
第十八條
冶金企業應當從合法的勞務公司錄用勞務人員,並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對勞務人員進行統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九條
冶金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與器材,定期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培訓、演練,並按照規定對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和備案。
第二十條
冶金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記錄、安全培訓記錄、事故記錄、從業人員健康監護記錄、危險源管理記錄、安全資金投入和使用記錄、安全管理台賬、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台賬、「三同時」審查和驗收資料、有關設計資料及圖紙、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等檔案管理制度,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報告、記錄等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
冶金企業的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置在安全地點,不得設置在高溫液態金屬的吊運影響范圍內。
第二十二條
冶金企業內承受重荷載和受高溫輻射、熱渣噴濺、酸鹼腐蝕等危害的建(構)築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鑒定。
第二十三條
冶金企業應當在煤氣儲罐區等可能發生煤氣泄漏、聚集的場所,設置固定式煤氣檢測報警儀,建立預警系統,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牌,並加強通風換氣。
進入煤氣區域作業的人員,應當攜帶煤氣檢測報警儀器;在作業前,應當檢查作業場所的煤氣含量,並採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經檢查確認煤氣含量符合規定後,方可進入作業。
第二十四條
氧氣系統應當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氣燃爆事故以及氮氣、氬氣、珠光砂窒息事故。
第二十五條
冶金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六條 冶金企業對涉及煤氣、氧氣、氫氣等危險化學品生產、輸送、使用、儲存的設施以及油庫、電纜隧道(溝)等重點防火部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七條 冶金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狀況,科學、合理確定煤氣櫃容積,按照《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的規定,合理選擇櫃址位置,設置安全保護裝置,制定煤氣櫃事故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
冶金企業應當定期對安全設備設施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校驗。對超過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設備,及時予以報廢。對現有設備設施進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術性能。
第二十九條
冶金企業從事檢修作業前,應當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應急預案,並組織落實。對危險性較大的檢修作業,其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應當經本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審查同意。在可能發生火災、爆炸的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第三十條
冶金企業應當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逐步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
冶金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並組織事故應急救援。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加強對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和本規定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的備案管理制度,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檢查人員的冶金專業知識培訓,提高行政執法能力。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進入冶金企業特定作業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人員,配備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和監測檢查儀器。
第三十四條
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並由2人以上共同進行;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依法記錄在案。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
冶金企業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並將重大冶金事故應急救援納入
地方人民政府整體應急救援體系。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對冶金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冶金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冶金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二)煤氣生產、輸送、使用、維護檢修人員未經培訓合格上崗作業的;
(三)未從合法的勞務公司錄用勞務人員,或者未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或者未對勞務人員進行統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