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條例》中對違反哪些六大紀律的行為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摘要 1.違反政治紀律
㈡ 對違反不完整法規范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完整的法規范,一般包括假設條件、行為規范和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例如,城鄉規劃法中關於在城鄉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否則,就會承擔法律責任,或者說就會被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規定,這就是一個完整的法規則。當然一條完整的法規則,不一定都是規定在一條內,或者說有的是一個法條可以成為一個完整的法規則,有的是幾個法條共同組成一個完成的法規則。單行法律中除了有完整的法規則條款外,還有一些不完整的法規則,也就是說只有條件規定和行為規定,沒有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對於此類行為應如何處理,目前有不同的認識:一種認識認為,既然法律未規定法律責任,無處罰依據,就可置之不理;另一種認識認為,對此類行為法律之所以未設定法律責任,是立法者認為此類行為無需通過行政處罰的方式處理,或者說無必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可以或者說應當採取其他行政管理手段處理,如責令其改正。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不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並不等於說對其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就可以置之不理了。執法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在生產經營中遵守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不能僅僅理解為只對有法律責任的行為的監督。至於說對此類行為應由執法機關內部的那個部門負責監督,那是執法機關內部職責劃分的問題,與應不應納入監督是無關的。後一種理解是可取的。
㈢ 小張因違反了工藝紀律,導致非常嚴重的後果,你了解到此事後,如何進行處理
扣發獎勵工資,並進行批評教育。
㈣ 對違反了規章制度的人該如何處理
1、違反規章制度,是否嚴重,應當由用人單位來判斷,但也應該符合本單位一般職工的判斷。當然如果因為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還應該接受勞動仲裁機構的審查。
2、《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重要前提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合法有效。表現在:
(1)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規章制度必須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並且已經向勞動者公示。
只有符合這兩個條件,用人單位才可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結合上述,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本單位的客觀情況在規章制度中予以明確,並需要做到公平合理。
㈤ 對違反經營紀律行為的處理處罰遵循什麼原則
(一)從嚴原則。要從嚴查處,違規必罰。
(二)追責原則。不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責任,還要追究相關領導和上級部門的責任。
(三)並處原則。不僅要進行經濟處罰,還要按規定進行黨紀、政紀處理。對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要按照法律程序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四)整改原則。
㈥ 《條例》中對違反哪些六大紀律的行為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新修訂的《條例》,著力於黨章規定的具體化,全面系統地梳理了黨章中有關紀律的要求,並體現在具體的規定中。與原《條例》相比,新修訂的《條例》中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六大類違紀行為的規定,均新增了體現黨章要求的紀律處分條款。
在政治紀律方面,根據黨章第三條規定的黨員要「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的要求,新增了對「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和「對抗組織審查」等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十五條規定的「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要求,新增了對「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
在組織紀律方面,根據黨章第十五條規定的「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的要求,新增了黨組織「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三條關於黨員應當履行「對黨忠誠老實」義務的規定,新增了對「不按規定請示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等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三條「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的規定,新增了對「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
在廉潔紀律方面,根據黨章第三十四條「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的規定,將原《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8個禁止」「52個不準」的規定大都吸納到新修訂的《條例》中。根據黨章第二條關於「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的規定,新增了對「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謀求特殊待遇」「違反規定自定薪酬和濫發津補貼」等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
在群眾紀律方面,根據黨章第三條關於黨員應當履行的「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義務的規定,新增了對「侵害群眾利益行為」「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對群眾正當訴求能解決而不解決、消極應付、推諉扯皮」等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八條每個黨員都必須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的規定,新增了對「違反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公開規定,侵犯群眾知情權」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三十四條對黨員領導幹部必須「樹立正確政績觀」的規定,新增了對「不顧群眾意願,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
在工作紀律方面,根據黨章第三十一條對黨的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的規定,新增了對「不按照規定給予處分」「不按照規定落實處分決定」「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等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二條關於「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的規定,新增了對「黨員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和公共財政資金審批等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三條規定的黨員應當履行的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秘密的義務,新增了對「泄露、擴散或者竊取黨的秘密」「私自留存黨組織的資料」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
在生活紀律方面,根據黨章第三條規定的黨員應當履行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等義務,新增了對「奢靡之風、享樂主義、追求低級趣味行為」和「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
㈦ 工藝紀律對「人」要素要求有哪幾個方面
工藝紀律對「人」的要求有以下幾方面:
紀律,一般是指人們在社會活動中,制定的具有約束性的規定。工藝紀律是企業在產品生產過程中,為了維護工藝的嚴肅性,保證工藝技術操作規程的貫徹實施,建立穩定的生產秩序,確保產品質量和安全生產而制定的某些具有約束性的規定。工藝紀律是保證企業有秩序地進行生產活動的廠規、廠法之一,要求嚴格執行,嚴格管理,以保證產品質量和工序控制狀態的穩定,促進產品實物質量的提高。
操作者貫徹工藝技術操作規程,活性石灰回轉窯遵守工藝紀律是保證工序穩定生產優質產品的支配性要素。工藝紀律對操作者的要求有以下幾項:
(1)熟悉技術操作規程和崗位作業標准內容,操作者必須熟知本崗位的工藝要求、操作方法、操作要點及工序控制的有關要求,做到按崗位作業標准和技術操作規程文件進行操作。
(2)組織生產前,做好准備工作,操作中要集中精力,不擅自脫離工作崗位,保持崗位整潔。
(3)過程式控制制點的控制圖必須按時描點,異動值必須及時分析,立式磨粉機並保持控制點標牌、描點工具及圖本完好整潔,嚴格按《過程式控制製程序》規定開展工序活動。
(4)認真開展自查,煤磨機對操作規程中規定的時間、溫度、壓力、電壓、電流、配比等工藝參數,認真進行自檢,並做好記錄和質量跟蹤。
(5)原始記錄必須規范、准確、詳實、整潔。
抽檢達不到上述任何一項要求的,即為違反工藝紀律。
㈧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怎樣進行處分
新條例的第十一章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㈨ 違反工藝紀律扣錢合法嗎
是違犯工作紀律嗎?
如是,不違法。但罰得工資低於國家規定的保護工時下的繳完社保後的最低工資就違法了。
㈩ 什麼是焊接工藝紀律
說白了就是一定要嚴格執行焊接工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