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發包方明知承包方無施工資質.施工發生第三人人身損害,能否要求發包方和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可以把二者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不過你們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來證實.
⑵ 施工隊沒有資質,合同是否有效發包方如何維權
1、施工隊沒有資質,合同無效;
2、施工隊無資質施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進行查處;
3、由於合同無效,你不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⑶ 發包方明知承包方沒有資質簽定工程承包合同,惡意利用無效合同讓甲方投資後,不履行合同義務造成承包方損
乙方是實際施工人,合同雖然無效仍可選擇參照合同約定向甲方主張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
⑷ 承包人無資質 發包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人無資質,而發包人已經知道但是未採取措施的情況下,發包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類人事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勞動合同法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⑸ 施工方沒有資質,打官司怎麼辦
這個問題很好辦,施工方不願意繼續干,要撤銷合同,首先是施工對違約,如果他要撤銷合同,就得賠償損失,具體損失多少,有兩個因素:
(1)、當你的剩下的尾工還需要多少錢,與他繼續乾的價差由他來承擔;
(2)、因他單方解除合同而影響的工期的損失有他承擔,具體數額協商解決。
⑹ 包工頭沒有資質應該如何賠償
包工頭無資質用賠償。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承包人於開發商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對方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⑺ 承包方沒有資質出了事故,發包方應承擔什麼責任
需看到合同後再進行分析。如果存在法律規定的理由,可以解除合同並不承擔違約責任。最好帶上資料當面詳談。
《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護欄承包方沒有資質怎麼賠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⑻ 無資質承包工程造成損失怎麼辦
靈寶劉先生來電咨詢:2002年,包工頭閆某在無資質、無技術的情況下,冒充靈寶市某建築公司的名義,與我簽訂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由於根本不具備施工條件,閆某在施工過程中不但使工期一再拖延,而且所完成的工程出現了嚴重的質量問題,後經相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驗收為不合格。閆某的行為共導致我損失38萬元。閆某卻以工程已依約定完工為由,堅持向我討要工程款,並向法院起訴。請問,我該如何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孫樂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 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築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據此司法解釋第二 條規定,無相關資質的承包人所簽訂的承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如果建設工程未能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訴求,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由此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你與閆某簽訂建設施工工程合同時,閆某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故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訂立的合同無效,且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質量經驗收後為不合格工程,依照《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承包人無權要求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給付工程款,且由此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