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開車撞壞護欄當時沒報警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開車撞壞護欄當時沒報警算肇事逃逸,撞到護欄屬於交通事故,應該報警處理。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二)「深度調查」,是指以有效防範道路交通事故為目的,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開展延伸調查,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及管理漏洞,並提出從源頭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是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重新檢驗、鑒定,鑒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的。
(四)「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五)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六)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八)「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九)「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
② 高速上刮擦護欄沒報警怎麼辦
一、開車撞壞護欄當時沒報警怎麼處理③ 開車蹭了一下護欄。護欄沒倒也沒損壞。我沒報警。交警告我肇事逃逸
開車蹭了一下護欄如果交警追究責任,則屬於肇事逃逸。
法律分析
交通設施指的是交通運輸中,必要的工具包括車輛、船舶、飛機、機械設備、場地、線路、通信設備、信號標志、房屋包括車站、倉庫、候車場地、售票場地等。交通安全設施對於保障行車安全、減輕潛在事故程度,起著重要作用。良好的安全設施系統應具有交通管理、安全防護、交通誘導、隔離封閉、防止眩光等多種功能。為了防止交通事故,保證交通順適,全面發揮道路的功能,必須設置交通安全措施,根據交通流的需要及地形、地物的情況,道路上必要時應設置人行跨路橋包括地下人行橫道,柵欄、照明設施、視線誘導標志,緊急聯絡設施及其他類似設施等。汽車因失誤而駛出路外,以此來保護行人、住宅、構造物等,其次也能誘導司機視線。同時,也用它來阻止行人橫過道路,能使行人和自行車與汽車分開,起保護作用。 防護柵欄有護欄、護索、桁構及管等多種形式,護柵形式的選擇應與環境協調並考慮其功能,僅為阻止行人的目的、柵欄可選用管、網鎖鏈等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有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④ 開車不小心撞到欄桿,如何處理
車子撞到護欄的,銀乎應當及時報警處理,如果不報警,直接離開現場的屬於肇事逃逸。護欄屬於公共財產,在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這些財產遭受損失的時候,一定先報警,並等待交警過來處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二款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毀李車駕駛纖搏遲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⑤ 開車撞了護欄沒報警跑了,警方立案後會怎麼處理
屬於離開事故現場,需要警察查明事實,做出認定,一般不會拘留,如果警察查明無其他違法或犯罪事實或其他人身或財產損害,很快就能放車了。
機動車撞上護欄屬於交通事故,駕駛員依法應保護現場並及時報警。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四條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採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後報警:
(一)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志或者無保險標志的;
(二)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後,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有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對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5)撞護欄沒有報警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 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危險物品車輛駕駛人、押運人應當按照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操作規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的,應當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或者發現道路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號牌號碼,是否載有危險物品以及危險物品的種類、是否發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並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徵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徵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願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七條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需要派員到現場處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
第十八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未報警,在事故現場撤除後,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記錄內容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決定。
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