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貨車防護欄安裝規定
法律分析: 側面防護裝置的外表面應光滑,並盡可能前後連續;相鄰部件允許搭接,但搭接的外露邊沿應向後或向下,沿縱向可留出不大於25mm的間隙,但後部不能超出前部的邊緣。允許圓頭螺栓和鉚釘以及光滑並倒圓的其他零件凸出外表面10mm以內。所有外露的棱邊和角皆應倒圓,圓角半徑不小於2.5mm。 側面防護裝置可以是一個連續平面,或由一根或多根橫桿構成,或者是平面於橫桿的組合體,其截面最小厚度不小於2mm;當採用橫桿結構時,橫桿間距不大於300mm,且截面高度為N2和03類車輛不小於50mm;N3和04類車輛不小於100mm。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