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律規定高層建築物窗戶能否安裝護欄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還沒有對高層建築物能否安裝護欄做出具體統一的法律規定,一般來說,如果是符合建築安全標准,是可以安裝的。
根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的第四條規定:
一、欄桿凡陽台、外廊、室內迴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製作,並能承受荷載規范規定的水平荷載;
2、欄桿高度不應小於1.05m,高層建築的欄桿高度應再適當提高,但不宜超過1.20m;
3、欄桿離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內不應留空;
4、有兒童活動的場所,欄桿應採用不易攀登的構造。
(1)窗戶加裝護欄不得超過多少擴展閱讀:
無安裝護欄導致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相較於建築物的全體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擔責排除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主體,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體現了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