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橋梁缺失致人死亡損害賠償代理詞
代 理 詞
審判長、審判員:
甘肅開誠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工商銀行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代理人,與工行法律顧問一起參加庭審,現依據法庭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見,請求考慮:
一、工行既不是城市道路的所有人,也不是城市道路的管理人,沒有賠償原告損失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物權法》第五十二條二款規定:「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04年)第八條規定:「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第六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六條規定:「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以上規定,我市的城市道路是國家投資建設的,屬國家所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交通主管部門管理。市政府具體確定哪個部門為管理人,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工行不可能成為所有人或管理人。
如果城市道路上的構築物致人損害,是民法上的物件致人損害責任,也叫人工構築物的損害責任。侵權行為法中,通常用的概念叫國有公共設施管理缺陷或者設置缺陷致人損害的責任,其後果要由國家來承擔責任賠償。因為我們的國家賠償法沒有規定國有公共設施損害責任賠償,司法實踐中只能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審理,由所有人和管理人等賠償。
交通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有賠償責任。工行既不是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因此沒有賠償責任。
如果交通設施致人損害是由於設計、施工缺陷造成的,設計施工者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工行既不是設計者,也不是施工者,無賠償責任。
原告及其代理人稱工行建造了辦公樓前的護欄,但是到舉證期限屆滿,原告都沒有舉出證據加以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沒有證據支持其主張。並且本案的相關證據已經證明,護欄是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拆除的。
原告代理人稱工行是其辦公樓前道路的受益人,應當賠償原告的損失。首先,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主張,其次,即使工行是受益人,也沒有人工構築物致人損害應由受益人賠償的法律依據。機動車和行人從道路上行走時受益,不能因此要求所有機動車和行人賠償道路及其構築物造成的損失。
2002年,工行將該辦公樓出賣給了市財政局並於當日交付給了財政局,並於11月26日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市財政局於2007年5月辦理了過戶手續。如果原告認為損害結果與辦公樓有關,可以與財政局交涉。
二、自認證據應當予以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並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原告稱其「騎摩托車正常行駛至中國工商銀行市支行門前。被路面上一段埋設鋼管絆倒……」。訴狀還稱:「後經查實,此路面突起鋼管為中國工商銀行設置的路障後被拆除遺留的部分,」依據最高法院的證據規則,原告訴狀中的陳述屬於自認證據。證明原告所稱的交通事故並非發生於人民路,而是在公園路。請求住址在人民路的工行賠償,無事實依據。假設交通事故發生在人民路,這樣強烈的事故記憶,不會短期失去,更不會在起訴狀中錯為公園路。因此,原告交通事故的發生地值得懷疑。起訴狀中的自認證據應當確認。
原告在訴狀中稱其受傷是「埋設鋼管絆倒」摔倒造成的,在庭審中又稱是「軌道絆倒」造成的,自相矛盾。到底是怎麼受到損害的,無證據證明。
原告在兩次開庭中共找了四個證人,想證明事故是在人民路發生的。但是,證人證言對事故發生的時間相互矛盾,上次的證人證明事故發生在10月份的上午10點,今天的幾個證人證明發生在11月下旬下午3-4點。今天的兩個證人證明發生事故的時間都是11月28日下午3-4點,出奇的一致,顯然是受了誘導,不具有客觀性,不符合常識。原告四個證人證言的擬證明的事實,有一點意圖非常明確,就是想推翻原告訴狀中陳述的事故發生在公園路的事實。但是,我們認為,訴狀中陳述的屬自認事實,禁止反言。不能以證人證言推翻。不利後果應由原告承擔。
三、原告未報告交通事故,喪失了請求賠償的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原告具有大客車駕駛資格,應當知道報案規定,但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報了案。
根據以上規定,假使原告真的在人民路發生了交通事故,因未迅速報案,未能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處理交通事故,未能得到交通事故認定書,未能得到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因此,原告現在無法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無法證明是否發生了交通事故?在哪裡發生了交通事故?什麼原因發生了交通事故?當事人承擔責任的比例?喪失了請求賠償的證據。
四、證明損害事實是侵權行為中舉證責任倒置的前提。
原告代理人稱構築物侵權訴訟中構築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對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是正確的。但是不能片面的理解,其前提是受害人必須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沒有這個前提,就不存在倒置的舉證責任。本案原告現在無法證明損害事實發生在哪裡,是公園路或者人民路。也就不存在被告對其無過錯的舉證責任。
綜上,本案如果是人工構築物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應由構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應由事故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無論哪種責任,被告工行都沒有賠償原告損失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對被告工行的訴訟請求。
代理人:甘肅開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興安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❷ 把小區護欄撞了怎麼辦
開車把小區護欄撞了,肇事人要進行賠償。首先要找到物業管理處闡述明情況。協商賠償條件或安裝好欄桿。賠償的金額一般根據市場價協商。具體情況按實際要求處理。如果自己的車輛有損失可以明確車保險種。必要時可以保障自己是損失。如果事故嚴重的話要及時報警處理。❸ 橋欄桿斷了導致人淹死怎麼辦
護欄就是對市民起一個隔擋的安全保護作用,管理者有維護護欄能夠發揮正常功能的義務。如果護欄發生損壞,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在周圍做安全提示並修復,否則因此造成居民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如果是因為管理部門未注意到欄桿斷了而導致人死亡,則由管理部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歐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歐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❹ 撞馬路隔離護欄怎麼算錢的,我撞了有四排一排一米多叫我賠一萬多要多少錢一米啊
一般而言交通護欄國家規定應按120元/平方米,其他路產損壞可要求路政提供詳細單價,否則可拒絕賠償。如果車子有保險的話,可以找一下保險公司協商賠償問題。
路旁護欄用於保護車輛及車裡面的人防止受到位於道路旁邊的天然或人工物件的碰撞。車輛撞擊交通護欄可能既損害車輛/乘客又損害護欄本身,注意到這一點是重要的。
(4)護欄倒了人摔下去怎麼讓國家賠償擴展閱讀:
碰撞護欄引起的損害通常不如碰撞位於護欄之後的部件嚴重,因此交通護欄代表了這兩種考慮之間的一個折衷。除了保護車輛之外,交通護欄也用於屏蔽行人、養護/施工人員、或者來自不定交通的騎腳踏車的人。
以它最基本的形式,交通護欄設計用於防止離開車行道的車輛撞擊固定的物體。護欄首先阻攔一個事故車輛,然後使其改變方向。因為車輛沖擊的可變性以及高速下的破壞作用,應當引進全面的全尺寸破壞試驗,以保證將要使用的交通護欄的安全可靠性。
可以使用的護欄有很多種尺寸和形狀。護欄類型的選擇取決於多種因素,包括公路所處的環境以及速度和交通量。
❺ 撞壞高速護欄怎麼賠償
如果在駕駛途中撞壞了路邊的交通圍欄那麼面臨的肯定是賠償,高速圍欄屬於國家的公共財務。因此撞壞了高速圍欄應該第一時間聯系交警或者公路管理部門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公路管理部門就會對造成的損壞估價。
交通事故護欄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參照事故地當年省物價局文件核定的標准進行賠付,每個省份的高速公路路產損失不一,但一個省內的絕對是一致的。湖北省:鋼板一塊650;立柱一根500。弓型托架一塊180;圓型托架一塊360;油污瀝青路面一平方100等等。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公共設施被毀壞有什麼樣的後果?
在整個社會發展過程中,公共設施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它決定著經濟建設的持續、健康發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穩步提高。而在現實生活中,盜竊、損毀公共設施的行為時有發生,如盜竊電力設施,這些違法行為嚴重影響了公共設施的正常運轉和公共安全,必須給予相應的法律處罰。根據本條的規定,盜竊、損毀公共設施的行為,主要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行為。這里的「盜竊」,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秘密竊取等手段竊取,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損毀,是指行為人出於故意或者過失損壞或者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損毀公共設施行為:在我國的社會經濟建設過程中,公共設施屬於為國民經濟運行、產業發展、居民生活提供交通、通訊、能源、水務、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等公共性服務的設施。
❻ 為什麼撞壞綠化、護欄,要賠好幾萬
撞壞了綠化、護欄,雖然不會賠到傾家盪產,但一般情況下,幾千塊錢是免不了了。只要當場報警處理,還可以讓保險來賠,不需要太擔心。
具體要賠多少錢每次看到網上面的視頻,一輛車子「bia」撞壞了多少米多少米的護欄,或者「咵」一下撞壞了幾棵樹,就會有人說:這是炫富現場。
《河北法學》期刊上面有篇論文,《公路路產損害賠償問題研究》上面提到。
全國各個地方的法院,一般情況下是根據各省關於公路賠(補)償費收費標准,來確定路產加害人的賠償范圍的。
❼ 鹽城一村民墜橋身亡,家屬向捐資建橋人索賠82萬,捐資者該賠償嗎
看完這起事發經過,真的是把我和我的小夥伴們都驚呆了!這都是啥跟啥啊?怎麼什麼人都有?人家捐資建座橋,你在橋上走著不幸墜亡,現在跑去找當初捐錢修橋人索賠82萬?話說人家捐錢修的橋,你往上面走幹嘛呢?自己走路都能墜亡,還怪別人修了橋!真的是滑天下之大稽,讓人摸不著頭腦啊!最關鍵的就是這座橋跟你的墜亡,真的有直接性的關系嗎?
1、法院審理“撞橋索賠案江蘇高院選取了2020年審理的案件當中的七個“小案件”。其中就包含這樣一個較為新穎難以讓人置信的“撞球索賠案。”事件發生在2019年2月28日,當時上午6:50多分鍾左右,朱某騎著電瓶車從家裡出門去上班,在七點多鍾的時候騎車不小心撞到了橋的欄桿上,人就直接掉下橋去。當時人還爬了起來,沒想到才過了半個小時不到,就在朱某騎著電瓶車回家的路上,意識變得較為模糊。回到家裡面換衣服的時候意識就開始變得不清醒了,隨後更是直接倒地,家人看到這一情況之後,就將其送到醫院進行搶救,但最終還是沒有挽回這條生命!
正如上文所說,如果是橋梁質量出現了問題,那麼也就可以去找相應的負責人。但問題就是也找不到負責捐款建橋的人啊!最多也只是找施工方,所以說家屬起訴的對象本就是一個錯誤的,下次汲取教訓就好!做人不能太貪,太貪的人往往到最後是一無所得。我們每一個人生活在這個社會上,都要遵守道德的底線,如果連道德底線都不遵守,又有什麼顏面立足於當前的社會呢?誰又敢跟你交往呢?動不動就是去找別人的麻煩,將別人起訴至法庭,誰有那麼多的時間跟你瞎鬧?這件事情真的是一出鬧劇!難怪要當做典型拿出來報道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