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安部關於對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及爆破作業監管意見的批復
礦山企業必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炸葯和電雷管必須分開,並由專人、專用車輛運送,嚴禁與其他材料混合運輸,嚴禁在上下班、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等人員集中時間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在井口或井底車場滯留。民用爆炸物品井下運送所經過的區域不得動火、吊裝和爆破作業。
同時,礦山企業必須落實動火作業規定,使用電、氣焊等進行切割、焊接動火作業時,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措施並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嚴禁不具備資質的電焊(氣割)工入井動火作業;在井口和井筒內動火作業時,必須撤出井下所有作業人員;在主要進風巷動火作業時,必須撤出回風側所有人員。另外,礦山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爆破安全規程》和爆破設計實施爆破。嚴禁無爆破資質的作業單位、無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作業人員實施爆破。非爆破作業人員不得接觸民用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