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镀锌污染处罚严重吗正规镀锌怎么做
镀锌污染是违法的,需要受到行政处罚及罚款。正规镀锌,需要证照齐全的电镀工业园租块地方,按照要求做生产线和排污设施,接受审核。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环罚字[2012]第37号
被处罚人:宁波永丰热镀锌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330281000201416
法定代表人:朱林龙
住所地:余姚市黄家埠镇工业园区A区
2012年3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未经环保审批同意,擅自扩建热镀锌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查明:
宁波永丰热镀锌有限公司位于余姚市黄家埠镇工业园区,主要从事钢铁制品热镀锌生产加工,总投资约为3600万元,2011年产值约1亿元。2012年3月22日,我局在执法中发现你公司未经环保审批同意,擅自扩建热镀锌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使用:公司目前建有热镀锌车间2个,其中一号车间年产5万吨热镀锌产品加工项目于2001年经过余姚市环保局审批,2002年建成投产;二号车间于2005建成,该车间热镀锌生产加工项目未经过环保审批,目前建有酸洗槽6个,助镀槽、镀锌槽各1个,清洗槽若干个,产量约2.6万吨。公司的二个热镀锌车间酸洗槽均未安装酸雾吸收处理装置,酸雾无组织排放;生产废酸和清洗废水经收集后由黄家埠滨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废水排放量约800吨/月。
我局认为,你公司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扩建热镀锌生产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2、2012年3月22日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一组,证明检查当日宁波永丰热镀锌有限公司的热镀锌生产加工和设备建设具体情况;
3、2012年3月26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未经环保审批同意,擅自扩建热镀锌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使用的事实;
4、宁波永丰热镀锌有限公司年产加工5万吨热镀锌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和余姚市环保局2001年12月24日《关于宁波永丰热镀锌有限公司年加工50000吨热镀锌产品项目环境保护批复意见》(余环[2001]28号)文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公司热镀锌生产加工项目原审批情况以及目前在未重新取得环保审批同意情况下擅自建设热镀锌二号车间,超过原审批规模和范围的事实;
5、宁波永丰热镀锌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处理费交款通知单、污水收集处理费、盐酸及自来水发票一组,证明公司热镀锌生产加工盐酸使用和废水排放情况。
2012年5月31日,我局作出甬环罚听告字[2012]第3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12年5月31日依法送达该告知书,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综合考虑公司的规模、经营的行业以及危害程度及排污强度,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二号车间热镀锌生产加工建设项目的生产;
2、罚款25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江东支行(银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757-773号)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镀锌厂污染主要包括:
1、酸、碱污染:主要来源是电镀前工件清洗。
2、锌污染:主要是污染水体,对鱼类等冷血动物危害大,对人体危害相对较小。
3、铬污染:来源是镀锌后的钝化工序。铬属于重污染源,特别是6价铬,有强致癌性,属于环保严控项目。
其他化学物质污染量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