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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多久取钢板合适

发布时间:2024-12-07 11:48:19

1. 工伤证已经拿到了,但做了内固定钢板手术,问题1一定要拆了钢板才能鉴定吗,拆钢板要到一年以后,那这个

1、一般情况受伤后并认定为工伤的如果需要鉴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是医疗期满后可以鉴定,这里规定的是医疗期满后,但并不一定需要拆钢板后再能鉴定,但建议是拆钢板后再鉴定,因为一般的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还是会以钢板未拆(医疗期未满)为由拒绝鉴定的,如果认定为工伤,那么你本次工伤是事实存在的,不会因为时间而过期。
2、如果参加工伤保险而且医疗费用是老板出的,那么老板拿到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是正常的,不需要你本人去办理,老板自己去办就行了,如果没有参加工受保险,医疗费用是老板出的那你就根本不用管,只要老板出你的医疗费用就行了。
3、做鉴定时你最好先到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咨询下需要的东西,一般各地都有些差异,病例肯定是需要的,你如果没有原件可以到你所住院的医院带上身份证到医院信息科(室)去复印并盖章,盖了章的就可以说是原件。
4、鉴定完后如果有等级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和你所在省份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里的规定要求老板支付你的工伤待遇,如果老板不给可以直接到你所在地的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老板支付,一般这种仲裁申请你是百分百胜的(当然你要先了解下《工伤保险条例》和你所在省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并按这两个规定来计算你的工伤待遇)。
最后一个,律师说的不做鉴定也可以让老板赔钱这事应该是真的,但也是律师拿了你的钱后再找老板将你所受的伤情给老板说下,然后再给老板看下上面我所说的两个文件给老板算笔帐,然后让老板随便给你的点钱(肯定比法定的赔偿少)。
最最后我再说下,我所在的武汉地区工伤一般只要有骨折最少就有可十级,十级在武汉最少工伤三金一共也有五万以上。

2. 发生工伤,骨折上钢板,说要一年后取钢板,请问一年后公司会不会不做鉴定有时间规定没有

1、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受伤后多久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并没有明确的时间上的规定。

2、工伤职工体内钢板没有取出的,因为没有取出之前,对取出后的状态不确定,不属于伤情相对稳定状态,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做不做伤残鉴定不是你们公司说了算,而是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说了算。

3、一般来说,工伤职工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如果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除非医生书面证明体内的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体内的情况以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工伤多久取钢板合适扩展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3. 工伤鉴定是取钢板鉴定还是不取钢板鉴定

这个以医生的建议为准。一般鉴定机构会要求待伤势恢复后再进行鉴定,建议听从鉴定机构意见,而且取钢板后鉴定与不取钢板后鉴定对伤残等级鉴定没有坏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工伤多久取钢板合适扩展阅读

工伤认定注意事项

一、迅速确定工伤发生单位名称

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基本上不可能主动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甚至百般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即使购买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也存在不会积极主动的去申请工伤认定的可能性。

作为工伤员工,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准确名称,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因为实践中不乏存在不知道自己单位名称的职工,尤其是工程层层分包的情况。像包工头自己招用的农民工,很难知道自己的用人单位是谁。因此确定用人单位、确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是工伤认定最基本的条件。

二、收集、提供证明劳动关系、工伤发生事实的证据材料

工伤认定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两个条件是证明劳动关系和证明工伤发生事实。那么是否有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上岗证等劳动关系证明?是否有现场目击工伤发生的工友愿意作证?

这些证明材料,是申请工伤认定必备材料。没有这些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甚至不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虽然工伤职工可能能够收集到部分证明材料,但是更多情况下,工伤职工无力自己收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有必要,可以由专业工伤律师调查收集证明劳动关系和证明工伤发生事实,并通过律师寻求媒体和相关部门的帮助。

三、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自己必须申请

不管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都是处理工伤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在用人单位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近亲属等可以在一年内申请。

由于申请工伤认定有确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

所以,不要轻信用人单位没有虚假的或没有诚意的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四、调解需了解伤残级别和计算标准

协商解决多发生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由于申报工伤有可能影响单位将来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或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用人单位往往不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就直接要求协商赔偿数额,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为了使工伤赔偿早日处理完毕,也多采取迎合的态度。

但此时没有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伤残级别及后期治疗费用无法确定,甚至不清楚工伤赔偿的计算标准,所以,应多咨询医疗专家、律师等,条件允许的,最好由律师出面谈判工伤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

4. 钢板一年之后才能取出,多长时间才能做伤残等级鉴定

钢板一年之后才能取出,取出之后,伤情稳定,就可以去申请伤残鉴定的。
《工伤职工专劳动能力鉴定属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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