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筑安装服务业混合销售税率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到服务的经济行为。在混合销售如何计税的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困惑。本文对混合销售的法律界定、涉税处理进行详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通过合同的签订策略上实现企业混合销售的节税方案。
关键词:混合销售 涉税处理 税务规划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到服务的经济行为。在混合销售如何计税的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困惑。笔者通过实践调研并结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混合销售的涉税处理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针对混合销售的合同节税策略。
(一)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的法律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因此,混合销售行为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到服务的行为。既从事钢结构等的生产销售,又提供安装工程等建筑服务,判断其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
1、国家层面的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问题是如何理解和认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呢?有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呢?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基本上是以“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即企业经营的主业是货物销售的则按照17%税率计算增值税;企业经营的主业是服务销售的则按照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
2、地方层面的政策规定
河北省、上海市和湖北省国税局的《营改增工作指引》规定,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3)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第八规定“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同时提供建筑中所需要的建材(如钢架构等),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二)第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规定: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
3、混合销售行为计税的结论
根据以上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税收政策规定,关于建筑领域的钢结构安装、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安装、智能系统集成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等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计税,总结如下。
第一,对于钢结构安装、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安装、智能系统集成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由于其经营的主业是建筑安装业务,建筑安装企业外购钢构、设备和建筑材料进行施工应按照建筑服11%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中国京冶与上海佩兰钢构公司(只有安装资质)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1000万,其中材料600万,劳务400万元,上海佩兰钢构公司从外购买钢结构并提供安装服务,则上海佩兰钢构公司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按照建筑劳务11%征税,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而不能按照销售商品17%征税。
第二,既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生产制造企业或销售企业,特别是既有钢结构生产资质又有钢结构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生产企业或钢结构销售企业,如果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17%税率和提供建筑服务11%税率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照应按照销售货物17%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既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特别是既有钢结构生产资质又有钢结构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安装企业,施工合同中分别注明钢构价款和设计、施工价款的,而且财务上分别核算钢结构、设备、材料收入和安装收入的,则钢结构、设备、材料收入按照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安装服务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别注明的,则钢结构、机电设备和材料在企业一年当中的收入比重超过50%的,按照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企业一年当中的收入比重未超过50%的,按照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1中 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中冶,股票代码:601618) )2016年度报告,报告期内, 营业收入 2,173.24 亿元。其中工程承包业务 和钢结构等装备制造业务分部营业收入 的有关情况如下:(1)工程承包业务 : 营业收入为1,863.04亿元; (2) 装备制造业务 : 营业收入为92.71亿元。则工程承包业务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为:85%(1,863.04÷ 2,173.24 );装备制造板块(含钢结构)业务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为:4%(92.71÷ 2,173.24 ). 根据以上数据分析,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发生的装备制造板块(含钢结构)业务按照11%税率计算增值税。案例2上 海佩兰公司是从事钢结构生产安装和建筑施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钢结构设计、生产、安装和建筑总承包四项资质。钢结构工程业务为其主业,营业收入占比 大于公司全部业务的50%。2016年5月承接了上海某大厦总包工程,该工程是钢结构建筑工程。合同分别注明设计服务5000万元,钢结构销售8000万 元、建筑安装施工6500万元。假设不考虑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的情况,请问上海佩兰公司此工程各项服务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适用税率分析:设计服务5000万元适用现代服务业税率6%;钢结构销售8000万元,按从事货物销售17%税率征收;建筑安装施工6500万元,按从事建筑服务11%税率征收。
(三)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规划:以钢结构为例
根据上述相关政策规定分析,钢结构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如下:
第一,将钢结构安装作为建筑企业集团的一个业务板块,不要将钢结构单独注册成一家钢结构的生产制造企业,实现钢结构销售收入在建筑集团整个一年收入中的比重低于50%,依照按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企业销售钢结构和提供钢结构安装服务全部按11%税率征收。
案例3中国京冶公司具有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市政公用行业(排水、环境卫生)甲级设计资质,环境工程(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甲级设计资质、环境评价甲级资质、环保设施运营甲级资质,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地基及地下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特种专业工程承包资质的企业。钢结构工程业务为其业务板块之一,营业收入占比低于公司全部业务板块的50%。即钢结构工程业务非其主业。2016年5月承接了上海某大厦总包工程,该工程是钢结构建筑工程。合同分别注明设计服务5000万元,钢结构销售8000万元、建筑安装施工6500万元。假设不考虑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的情况,请问中国京冶公司此工程各项服务的税率分别是多少?适用税率分析:设计服务5000万元适用现代服务业税率6%;钢结构销售8000万元、建筑安装施工6500万元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从事建筑服务11%税率征收。
第二,如果专门从事钢结构生产和安装的钢结构企业,为了规避钢结构销售收入在企业一年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超过50%,则将钢结构生产业务独立出来,单独成立一家专门生产销售钢结构的企业。形成一家是专门从事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一家是生产钢结构的生产企业,两家企业是独立法人,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然后让业主或发包方与钢结构安装企业签订钢结构安装的甲供材合同,同时,让业主或发包方与钢结构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钢结构安装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安装部分按3%征收率征税,钢结构销售按17%税率征收
㈡ 纳税问题:我公司是一家钢结构生产、销售、安装一体的企业。
这视乎具体的业务以及合同的签订。
1、如果是销售并负责安装的,视为混合专销售,按企属业的主营业务,全额征收增值税。纳税地点在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
2、如果只负责安装,则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开票,并按“建筑安装工程”征收营业税,综合税率为3.3%。如果在机构所在地出具《外出经营证明》,你的企业所得税可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否则在工程所在地按2.5%带征。
如果是销售连带安装,建议你把销售和安装两部分分开签订合同,这样销售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安装部分可以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那么安装部分可以不用按17%纳税。
㈢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钢结构安装,材料和工费是怎样收税的,都收哪几种税,详细一点。
这会都抄已经营业税改增值税了吧,所以应该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不是4%就是百分之6%
另外你们当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应该也是少不掉的,这俩不多
㈣ 建筑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建筑服务业之前的增值税税率为11%,货物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8年5月1日之后,建筑业税率调整为10%,货物销售税率调整为16%。但是,税率的下调没有改变增值税的抵扣原理,税负会比之前略有小降。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①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②销项税=含税销售额÷(1+10%)*10%
②进项税=含税进项额÷(1+税率)*税率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
4、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
㈤ 承包钢结构工程要交什么税,税点是多少
钢结构工程是工程的一种,按建筑工程税交的。这个建筑工程税各地方都不一样,具体看各地方的定额税率,一般是百分之3点几。
自2002年9月1日起,凡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且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纳税人,在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
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对不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未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将自产的钢结构房产品用于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地坪在内的总工程),应该按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9月下发了《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文中列举了自产货物的范围: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㈥ 某人作建筑的,买钢材,应该怎么交税
税收得到的金钱可以用于各项事业,如维持政府运作(包括供养统治者和他们的仆人)、专战争、保属证法律实施、维持社会秩序、保护财产、基础设施建设、维持经济体系(法偿、保障合同)、公共阶级的税收来供养。现代文明社会中,政府向工作的人收税以建立社会福利体系,来帮助穷人、残疾人、老人。税收也用于对外援助和军事打击,刺激或调整经济(属于政府的财税政策,包括税收减免、退税、多课税)、调整消费结构、就业结构。
㈦ 建安企业安装钢结构交哪种税
对于钢结构公司来说。
你们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缴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7号
2002-09-1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对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四、关于纳税人问题
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税款调整及执行时间问题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如果不具备文中规定的资质:(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只有对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
㈧ 关于建筑、钢材、施工方面的税务税率问题
首先我不明白,你们付款给对方,怎么会是你给人家开发票呢?所以请你重新叙述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