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钢材市场 > 国家对钢材销售有什么规定

国家对钢材销售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3-06-06 05:01:48

钢材市场管理主要是哪几个方面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钢材市场管理,整顿钢材流通秩序,保护合法
经营,制止非法交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含市属)以下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
蓉企事业单位、外地驻蓉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成都市钢材市场是国务院钢材市场领导小组批准建立的计划
外钢材合法交易场所。其宗旨是:广泛吸收钢厂自销钢材和社会资源,组
织指导钢材交易活动,为交易双方提供多功能的综合配套服务,发展社会
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第四条 成都市钢材市场由成都市物资局主办,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
办公室组织管理,日常事务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承办。市钢材市场管
理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制定市场交易规则,组织管理钢材
市场的交易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钢材经营和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按照国
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产业政策,对交易活动和钢材资源流向进行指导; (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审查进场资源和进场交易双方的购销
资格,对场内和通过市场的交易票据进行审查并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
。 (四)向上二级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钢材市场的动态、情况
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正确完成和上报统计报表。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派
员进场依法监督钢材市场的交易活动。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依法查处场内违法违章交易和不按规定的场外交易; 2·加强经济合同管理,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查处违章违法经
济合同; 3.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宣传、咨询; 4·对通过钢材市场成交的钢材资源的来源、去向和交易双方的资格
及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验证。 (二)物价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开展价格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调解价格纠纷; 2·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出现的价格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予以解
决; 3·对钢材市场成交钢材价格及收费进行管理、监督; 4.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交易行为。 第六条 为方便供需双方,成都市钢材市场下设水碾河交易厅(市金
属公司内)、西门交易厅(成都物资贸易中心内)、盐市口交易厅(市生
产资料服务公司内)、蜀都大厦交易厅(西南物资市场内)和少城交易厅
(成都市建材公司大厦内)。各交易厅均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设立管
理组统一管理。 第七条 进入钢材市场交易的,必须是具备钢材经营资格的合法经营
企业和生产、使用钢材的单位。进场单位须待本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
或《营业执照》,到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进场证》方可进场交易
;零星使用钢材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需入场采购钢材的,可凭本单位
介绍信办理临时进手续。 第八条 以下钢材必须通过钢材市场公开销售: (一)县以七钢厂按国家政策规定允许自销的钢材(由物资部门和主
管部门组织产需衔接的除外); (二)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钢材; (三)有进出口钢材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进口的钢材(以进养出的除外
); (四)有钢材经营权的企业经营的计划外钢材(物资部门的钢材经营
企业和主管部门供销机构供应直属直供企业的部分除外); (五)使用钢材单位库存多余、积压和不合使用的钢材(一吨以下零
星调剂除外); (六)用废钢铁加工、串换的钢材(市供销社物资回收公司除外); (七)不具有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临时经
营的钢材; (八)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必须通过钢材市场销售的其他钢材。 第九条 钢材市场的进场单位应将可供资源直接进入钢材市场(含各
交易厅,下同)销售。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可视为“通过钢材市场销售”: (一)供方将资源委托钢材市场代销; (二)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派员进入钢厂办理审查手续并加盖“钢
材市场专用章”; (三)供方定期(定量)向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报送已成交的专用
发票或根据专用发票制作的有效凭据(须经本单位鉴章),由市钢材市场
管理办公室审查并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 第十条 本市各单位销售(含调剂串换)的计划外钢材,必须使用“
成都市钢材市场专用发票”。凡必须通过钢材市场销售的部分,供方须持
已成交的专用发票第一、七联交根据专用发票制作的有效凭据一式两份,
送交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含各交易厅管理组,下同)审查,并加盖“
钢材市场专用章”。在钢材市场组织的交易会、调剂会上成交的钢材’亦
须在发票或合同上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必须通过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凡未用
“钢材市场专用发票”或未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的,银行不办理结算
,运输部门不予承运,购销双方的财务部门不得入帐。 第十二条 各钢材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供销机构按规定必须通过钢
材市场销售的资源,应在交易前向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上报资源表(包
括品种、材质、规格、数量、来源、进价、销价、进货、销售原因、销售
原因)。计划内转计划外销售的,还应提交计划分配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
的批准文件。停、缓建项目的剩余钢材,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
和其他有关文件。上述资源经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始得销售。 第十三条 凡通过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必须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
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县及县以下钢铁企业自产自销的钢材,县级物资企业和物
资供应站及受物资部门委托的县以下供销社、乡镇企业供销公司按国家规
定去向销售的钢材;可不通过钢材市场,但必须接受当地物资、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通过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由供方按销售额代收不超过3
%的管理费(在“专用发票”收费栏中填列),用于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
室的日常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在钢材市场的交易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二)转手倒卖合同、提货凭证、调拔单、批件、发货 (三)违反国家价格规定和收费标准; (四)不使用钢材市场专用发票; (五)擅自将计划内钢材转计划外销售; (六)不执行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 (七)在商品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等方面欺骗客户; (八)应通过钢材市场交易的钢材进行场外交易,不如盖“钢材市场
专用章”; (九)偷税漏税。 第十七条 有前条第(一)、(二)、(三)、(四)、(五)、(
六)、(七)、(九)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银
行、技术监督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有第(八)项行为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处以成交额10%以内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钢材经营资格。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按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
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申
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在本市未建立有色金属市场前,计划外有色金属的交易参
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条 零星使用钢材的机关、团体等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物资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物价局接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㈡ 销售钢材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吗

属于。
【拓展资料】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
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外资企业1994年之前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从1994年1月1日起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折叠

㈢ 国家对钢铁今年的政策

法律分析:一是严禁新增钢铁产能。二是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三是推进钢铁行业兼并重组,推动提高行业集中度,推动解决行业长期存在的同质化竞争严重,资源配置不合理,研发创新协同能力不强等方面的问题,提高行业的创新能力和规模效益。

法律依据:《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条 通过产品结构调整,我国钢铁产品优良品率有大幅度提高,多数产品基本满足建筑、机械、化工、汽车、家电、船舶、交通、铁路、军工以及新兴产业等国民经济大部分行业发展需要。

第三条 通过钢铁产业组织结构调整,实施兼并、重组,扩大具有比较优势的骨干企业集团规模,提高产业集中度钢铁冶炼企业数量较大幅度减少,国内排名前十位的钢铁企业集团钢产量占全国产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达到70%以上。

第四条 通过钢铁产业布局调整,布局不合理的局面得到改善;形成与资源和能源供应、交通运输配置、市场供需、环境容量相适应的比较合理的产业布局。

㈣ 钢材销售需要注意哪些

注意一下几点:
1.钢价格波动较大,请以当日报价为准,提货之前,应先确定库存。
2.钢报价都是出库裸价,不含运费和吊装费;如需配送到工地,应另外声明,工地落地价包括运输费用、吊装费和卸费。
3.客户自行提货,应在螺纹钢出库之前清点数量,出库之后概不负责;工地配送服务的螺纹钢应在落地之前确认数量。
4.钢线材盘螺应出具材质证明书并盖章,材质证明书应注意炉批号、钢材牌号、规格、生产日期、数量,材质证明书和吊牌必须一致,并做为日后螺纹钢线材盘螺质量检测依据。

5.钢线材盘螺应遵循先检测后使用原则,未经检测就使用视为默认合格,供方不再承担质量异议;如有质量异议,应保持货物原状并在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㈤ 厦门市钢材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和我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厦门市钢材市场经;国务院钢材市场领导小组批准建立,在市生产资料贸易中心(厦禾路819号)设置交易厅,是国家控制下的有领导、有组织的对外计划外钢材(包括生铁、有色金属等,下同)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第三条钢材市场由市物资部门主办,市计委、工商、物价、税务、审计、银行、财政等部门依法参与监督管理。第四条下列钢材必须通过市场销售:
1、县以上钢材生产企业自销的钢材(由国家和市物资部门组织的产需衔接和统筹资源的除外);
2、进口的钢材(不包括经贸部门以进养出的和省市纳入导向安排的减免税进口的钢材);
3、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钢材;
4、用废钢材加工串换的钢材;
5、使用单位库存多余,因品种规格不对路,各级主管部门供销机构销售的确属本系统多余的钢材;
6、合法经营单位从市外组织调入的钢材;
7、非生产经营或非使用单位,经市计委审查批准,市工商局核发一次性经营临时执照的钢材。第五条下列钢材销售可以不通过钢材市场:
1、县及县以下钢铁企业用自产钢生产的钢材;
2、各级物资企业及其供应网点直接供应用户和按物资管理部门指定方向销售的钢材;
3、各部门供销机构及其网点供应本部门直属直供企业的钢材;
4、受物资部门委托的县以下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和县以下供销社,按核准的经营范围销售的钢材。第六条入场经营资格的审查
1、进场交易者必须是经过审批,具有钢材经营资格的经营企业,生产钢材的企业和使用钢材的单位。
2、按第四条规定出售钢材的销方,原则上必须进场设点、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及有关证件,向市场管理办公室申办入场登记手续后,方可亮牌出售。
3、出售第四条规定所列第4至第5项内容的钢材,销方必须在销售前向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领取《钢材调剂、串换、经营审批表》,经销方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报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入场销售。第七条进场钢材的交易原则和交易方式
1、进场交易活动应在国家产业政策倾斜供应原则的指导下进行交易,优先满足本市生产维修、出口创汇、优质名牌、市场热销产品和重点的基建、技术引进等项目的需要。
2、交易方式可采取现货或期货交易;也可采取产需直接成交;也可委托相应经营范围的物资经营企业或委托市场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调剂、代结算。
3、场内交易必须做到资源、价格、交易、结算“四公开”,不允许现金交易。第八条进场钢材的流向(销售对象)
1、钢铁生产企业按规定自销的资源,可销售给合法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企业。
2、物资经营企业,可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也可销售给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物资经营企业。
3、企业主管部门的供销机构和使用单位其库存多余或品种不对路的资源,可直接交给使用单位和有直属、直供任务的物资供应机构,也可交物资经营企业收购或代销。
4、非生产、经营或非使用钢材单位,经批准一次性经营的钢材资源,只能销售给批准的对象。
5、物资协作联营企业组织的开发资源,原则上应销售给使用单位。第九条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1、投放市场的钢材一律实行明码标价,成交价原则上供需双方协商议定;国家或省有规定统一最高限价的,按规定执行。
2、投入市场的钢材必须持有生产企业开具的产品合格证或质保书(进口钢材则要有商检证书);没有产品合格证或质保书的产品或具有使用价值的次品由销售单位出具质量说明书。
3、按国家规定必须进入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原则上应通过银行结算,不得现金交易,并一律使用经物资部门加盖“厦门市钢材市场专用章”的统一发票专本。
4、市场钢材资源量大、交易频繁的销售单位,必须在销售前及时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按月申报预期销售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厂名、地址等,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发放相适应的统一发票专本。销售单位销售后定期以月报形式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报送实际销售情况。
市场内的其他销售单位销售钢材,统一由钢材市场服务机构代开发票。
5、凡在钢材市场上现货交易的钢材,销售单位(包括市场服务机构)开具的发票必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驻市场管理机构核检验讫,加盖“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钢材交易验证专用章”后方能生效。否则,银行不予办理结算手续,运输部门不得为其运输。
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驻市场管理机构验证盖章的销售发票是企业销售钢材合法交易有凭据,除有其他特殊情况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不再重复检查。
6、凡在钢材市场上期货交易的钢材,销售单位必须使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监制的经济合同文本,并及时会同购方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驻场管理机构申办鉴证手续。
7、经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的经营单位,也可不进场设点销售,但要服从市场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使用钢材市场统一发票,其单笔钢材交易量在10万元以上必须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到钢材市场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驻市场管理机构申办验证盖章;每月定期以月报形式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报送实际销售情况并交验当月统一发票存根。
8、市内有关单位(部门)组织钢材展销会、调剂会;应由主办单位事先向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申报,由市场管理办公室派员到会依法监督并办理验证盖章。
9、纳入市场统一管理成交的钢材,销售单位必须照章纳税。除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钢材外,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市场管理办公室可按成交额1.5—2%的标准向销售单位收取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服务和办公办案费用等支出。
10、经市计委审批的计划内外钢材相互串换销售或计划内转计划外销售的价差收入,不得进入企业利润,必须单独立帐,专项使用,使用单位的价差收入,用于购回同类适用品种的价差补贴。

㈥ 钢材“以产顶进”退(免)税规定

一、钢材“以产顶进”退(免)税的概念
钢材“以产顶进”退(免)税,是指列名钢铁企业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国产钢材、顶抵加工企业向国外购买钢材,其加工企业加工产品出口后,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钢材的增值税采取“免、抵”税办法,对加工出口企业购进钢材视同进口,按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税收管理。其目的是落实国家“以产顶进”政策,鼓励加工企业使用国产钢材,它是鼓励国内贸易的一项措施。

由于我国现行政策对出口企业购买国产钢材和进口国外钢材加工出口的货物,都实行了进口保税政策,对钢材加工出口企业的货物出口采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予以免税,对采取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在退税中对进口料件(进口钢材或以产顶进钢材)都进行了抵扣,因而它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国民待遇和公平、公正竞争原则。

二、企业范围

实施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企业包括国税发[1999]68号文件列名的钢铁企业,即列名钢铁企业总公司及其经钢铁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订定的子公司;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认定的跨省子公司;直接对外签约并自行组织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出口企业(含外贸企业)。

三、列名钢铁企业的税收管理

(一)列名钢铁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冶金工业局下达的钢材“以产顶进”计划内,按照核定的数量,同加工出口企业签定销售合同,按不含税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

(二)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生产销售“以产顶进”钢材所耗用外购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钢材监管小组出具的《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普通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手续。

(四)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须在“以产顶进”钢材销售并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3个月内,依据加工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以产顶进”钢材进行核销。3个月内尚未收到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机关须及时通知监管小组,并停止办理其“以产顶进”国产钢材“免、抵”税的审批手续。

(五)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以产顶进”钢材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如发生退货,由加工出口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已“免、抵”税“以产顶进”钢材的手续,主管加工出口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向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发函告知已退货,同时列名钢铁企业也应及时主动向其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

四、加工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管理

(一)加工出口企业配颂应在钢材运抵后5天内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购进已免税钢材的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出具“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

(二)加工出口企业须在加工货物出口后3个月内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海关签章的“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加工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手续。

(三)对加工出口企业利用已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加工生产的货物,比照现行有关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免)、退税管理。

(四)对加工出口的产品,如果是以来料加工方式出口,按目前统一规定予以免税;凡以进料加工或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按目前进料加工复出口或一般贸易退(免)税的规定执行。

(五)出口企业未将“以产顶进”钢材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追缴已免、抵的税款。如出口企业未经加工培逗郑将钢材直接出口,应按增值税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钢材规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税款。

(六)加工出口企业如将已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转为国内销售的,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补缴钢材已免、抵的税款。

监管小组要协指简助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向加工出口企业追缴税款,并立即停止向该企业供应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

五、违章处理

列名钢铁企业及加工出口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免、抵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处罚,并取消列名钢铁企业经营“以产顶进”钢材的资格。

㈦ 吉林市钢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吉林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购销、联营、串换、协作、开发国家指令性计划以外的黑色金属材料、有色金属材料、冶金料、废旧金属材料等金属材料(以下简称钢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钢材市场交易在国家的调控下,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市场交易要公开化、票据化、规范化、法制化。
组建钢材市场交易必须坚持管理者和经营者相分工的原则。第四条市物资局是市人民政府钢材市场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的钢材市场。日常工作由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其职责为:审查经营条件、办理钢材外运证明手续。组织实施有关钢材市场的各项规章和管理办法,统一管理钢材市场的各种图章。第二章经营范围和资格第五条申请经营钢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填写《吉林市钢材进场经营中申请登记表》,向物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核发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方可进场经营。第六条物资供应企业要严格按物资管理部门确定的分工和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组织购销。
工业主管部门的供应机构,只能供应本系统企业使用的钢材。
生产企业的销售机构,可以批发零售本企业生产的钢材第七条下列钢材必须在钢材市场内经营:
(1)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
(2)使用钢材的单位库存剩余的;
(3)回收部门用废旧金属加工的;
(4)进口购进的;
(5)企业用自销产品串换的;
(6)企业间互相调剂、串换的;
(7)有关部门搞协作或补偿贸易购进的。第三章交易管理第八条经营钢材都必须进入钢材市场进行交易,严禁场外交易。
所有的交易活动都必须在市场的管理和指导下进行。第九条未取得经营资格的生产建设单位,需要销售其超储、积压及企业自行加工,进口串换等钢材时,必须报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必须在钢材市场内销售。第十条生产企业按季度、品种、规格完成国、省、市指令性计划任务后自销钢材的也必须进入市场。第十一条经营再生钢材回收的企业严禁从个人手中购买铁路、油田、供电、矿山、城市公用和军事设施上的专用钢材。
向个人收购非生产用钢材,严格执行专点收购和登记制度。第十二条承担计划供应任务的物资供应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计划,不准擅自截留或转计划外销售。计划内物资转计划外销售的必须经计委、物资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在交易大会上签订的钢材交易合同,必须由钢材市场统一签证,并经钢材市场审核加盖“吉林市钢材市场合同签证章”方可生效。第十四条物资经营企业要逐步推行对生产建设单位实行定时、定量、定品种的承保和承包配套供应钢材。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不得用短线品种搭配滞销品种;不得倒卖经营许可证、批件、订货合同、发票、提货单,不得从企业套购紧俏钢材转手倒卖,不得为非法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帐号、代定合同、代开发票。第十六条销售钢材必须有一定量的库存,必须有合法的进货凭证,严禁指控卖空。第十七条进入市场交易的钢材,要有质量保证书、化验单、产品合格证。
伪劣、过期报废和国家公布的淘汰钢材,不准进入市场销售。第四章价格及收费管理第十八条销售钢材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国家有最高限价的,必须执行最高限价,没有最高限价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钢材调剂串换、委托代办、代购代销可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第二十条进入交易市场经营钢材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第二十一条在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要明码标价、一货一签。第二十二条购销业务核算,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或商业汇票,不得支付现金(小额除外),不得搞两票,支票加现金逐笔业务开两张发票的方式结算。
凡进入市场经营的单位,必须凭市场交易合同,通过银行办理货款结算。第二十三条经营钢材必须使和税务部门印制的“吉林市钢材市场专用章”的发票。第五章运输管理第二十四条凡需向外发运钢材的,必须向市物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盖有“吉林市钢材市场运输专用章”的运输证明办理发运手续后,方可运输。
需要向省外发运钢材的,必须持市运输证明,到省钢材办理出省手续。

㈧ 销售钢材如何交税

一、销售钢材要交的主税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价调基金,企业所得税。
二、
1,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1+税率)=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纳销项税额,
2,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三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3,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三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教育费附加税的附加率是3%。
计算公式
应缴的教育费附加税 = (实缴增值税 + 实缴营业税 + 实缴消费税)× 3%,
4,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25%的比例税率。另外:
(1)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㈨ 钢材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钢材的税率是17% 一般的报价都是含税的 里面只含增值税17%,没有别的,钢厂价格贵那是你的公司小吧,大公司都有优惠,所以一般公司都在外面提货.

㈩ 鞍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钢材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钢材市场是指钢材交换和交易场所的总和。包括集中的钢材交易场所、经营网点和物资交流会等其它钢材交易场所。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钢材市场以及进行钢材交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经营者从事钢材交易活动,应依法经营,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的原则,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钢材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钢材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钢材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核准钢材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颁发营业执照;
(三)对集中交易的钢材市场的开业、变更、注销进行登记;
(四)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查处钢材交易活动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六)监督管理钢材广告,查处违法广告;
(七)监督管理交易票证和钢材质量、数量;
(八)履行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按各自的职能共同做好钢材市场管理工作。第六条钢材市场的设立、变更、终止,按《鞍山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七条从事钢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第八条从事钢材经纪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纪人资格认定,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纪活动。第九条外埠企业来鞍设立从事钢材交易的联络、服务、信息收集等业务的办事机构,应持派出企业法人出具的资格证明或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它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埠企业驻鞍办事机构登记证》;无办事机构,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第十条钢材经营实行代理制的单位,必须持有代理合同或法定授权委托书,按照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开展代理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钢材,除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钢材外,均可上市交易。第十二条非钢材生产企业超储积压、以物抵债的钢材,关停并转企业和停缓建项目积压钢材,可以上市销售;按规定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持有关部门批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一次性经营手续。第十三条钢材经营可以开展批发、零售、易货、调剂串换、竞价成交、委托代理等各种交易方式。第十四条上市经营的钢材必须有质量认证书、质检单或合格证书,并与产品的实际质量相符。没有合格证的次品材必须出具质量说明书。第十五条钢材销售价格国家实行定价、指导价格或监审管理的品种,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它品种随行就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第十六条钢材交易除即时结清者外,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经济合同,并本着自愿的原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鉴证或到公证处公证。第十七条钢材交易必须配置和使用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第十八条钢材交易成交后,必须开据税务部门制发的发票,并持交易发票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第十九条凡从事钢材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须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填报生产资料销售情况统计表。第二十条钢材经营者应依法交纳税费。第二十一条钢材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尺少秤;
(二)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三)采取贿赂手段,销售或购买钢材;
(四)签订虚假合同;
(五)采用违法手段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六)使用票据时弄虚作假;
(七)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八)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欺骗和误导购买者;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阅读全文

与国家对钢材销售有什么规定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长三角钢铁集团怎么样 浏览:898
徐州月饼模具在哪里买 浏览:656
钢管r19是什么意思 浏览:738
钢材模具密度是多少 浏览:327
没有焊接笔如何自己制作焊接笔 浏览:399
不锈钢和铜哪个更吸热 浏览:273
200w蕊片如何焊接 浏览:351
钢筋挤压连接技术有什么和什么区别 浏览:890
为什么说中国人民解放军是钢铁长城 浏览:241
75钢管理论重量是多少 浏览:362
两用电焊机烧不锈钢是什么气 浏览:931
直销市政护栏需要多少钱 浏览:406
氧焊混合阀管断了 浏览:169
钢板什么切割切面最平 浏览:326
钢材复合板是指什么 浏览:818
网红面包模具哪里买 浏览:935
钢材索氏体怎么做 浏览:508
工艺管道焊接管台如何计算工作量 浏览:681
藤椅钢管弯了怎么恢复 浏览:829
ysl方管206号色 浏览: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