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产企业,楼盘的主体承包给施工单位修建,自己提供一些钢材水泥等材料,税务局要求补缴营业税,应该缴吗
需要缴纳的:楼主属于营业税的建筑业,税率为3%
依据: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版包或者转包给权其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格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建筑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动力的价款在内
2. 我公司为生产一般纳税人委托他人建厂房,自己购买钢材入在建工程,这算自建么出售用交两道营业税
这属于建筑上的甲供材,不属于自建,属于承包。
你这样想,如果你们不提版供任何材料,权这个厂房花了多少钱,假设是5000万元吧。现在还是这个厂房,一模一样的,只不过你们买了钢材,假设买了500万的钢材,那么你们只需要支付给承包商4500万元,将来承办商给你们开具4500万元的建筑安装业发票,对你们来讲,厂房时一样的。
营业税由承包商来交,虽然你们只支付给承包商4500万元,但是承包商是按照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缴纳营业税的。
3. 一般纳税人经营钢材,应交营业税吗按多少交
一般纳税人销售钢材只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税率为17%,但购进钢材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也就是说,购进后按照增值额的17%交增值税。
4. 钢材经营企业营业税是多少
1、营业税;抄2、契税;3、开发商的企业所得税;4、建筑企业的营业税;4、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5、所有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水泥、砖瓦的增值税;6、建材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7、所有设备比如电梯、消防设备的增值税;8、所有设备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9、土地交易的营业税;10、土地的契税;11、所有运输建筑材料的企业的营业税;12、所有安装企业的营业税;13、所有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14、所有设计、勘探企业的营业税;15所有设计、勘探企业的企业所得税;16、电力、自来水、天然气、供暖的企业的有关税金;17、上述企业的个人所得税;18、所有合同的印花税。企业的个人所得税
5. 公司买一批钢材在卖给下家,这样的贸易什么时候交增值税。
在中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征收增值税的不再征收营内业税容,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纳税人兼营或混合经营这两种税的应税行为。
对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被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对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的营业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全部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对非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其他纳税人,全部视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再征收增值税。
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且这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要求纳税人将两者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分别核算不准确的,则全部征收增值税。
其他较为特殊的增值税应税范围还包括:货物期货的实物交割、典当业销售死当、非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缴纳营业税)等等。
6. 建安企业安装钢结构交哪种税
对于钢结构公司来说。
你们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缴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7号
2002-09-1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对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四、关于纳税人问题
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税款调整及执行时间问题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如果不具备文中规定的资质:(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只有对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