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钢材交易,交接允许磅差千分之三,文件哪里有
八十年代国家计量部门颁布了《大宗物料计量允差》(名称可能有误)规定钢材交易合理磅差为0.3%。1993年以041号文发布了《关于征求对大宗物料计量允差和装卸、
运输允耗规定意见的通知》其附表《大宗物料计量允差及装卸运输允耗表》中规定钢材的计量允差为0.5%,单次装卸允耗为0.1%,目前一般按惯例默认0.3%的磅差。
② 昨天收钢材,理论44.67吨,过磅44.36吨,按千分之三误差率算,怎么算
理论1吨千分之三负差就是说少3公斤是正常的,你44吨多久按45吨算,正常最大负差为135公斤。也就是你过磅收到的货物少了,对方要补贴你,170公斤。
③ 千分之三磅差计算公式
(25.84-25.77)/25.77=0.0027
④ 钢材千分之三的磅差是怎么算的
Gx(0.3%)=0.3%G,G是过磅后重量。
八十年代国家计量部门颁布了《大宗物料计量允差》(名内称可能有误容)规定钢材交易合理磅差为0.3%。如果供应商不愿补货磅差做损耗计入销售费用(按你的意思可以没入库,所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入库了直接按实收数量入库,按付款金额借记库存商品)。如果供应商愿意弥补损失,直接计入应付账款借方,收到现金时计贷方。
如果供应商愿意弥补损失,进项税肯定不能抵扣,因为你实际没付钱。如果供应商不弥补损失,合理的损耗是可以抵扣的,直接按实收数量入库,按实付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税务局是认可的。
严格来说钢材磅差不属于月底盘盈或盘亏,而是属于商品采购环节的计量或途中自然损耗,所以应按重新计量的数量折算为新的进价单价(不考虑增值税)。
分录为采购: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⑤ 千分之三的误差率怎么算
公式应该复是:
(实际值制-理论正确值)/理论正确值 ×1000‰
“20.8”这个值是要越接近它越好,是吗?也就是说相当于20.8是个参考值,是吗?如果这样,可以这样算:(20.8-20.306)/20.8=0.02375=23.75‰,超出了。
如果是20.036作为参考值,那么(20.8-20.036)/20.036=0.0243=24.3‰,也超出了。
偏差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偏差率=(实际值-理论值)/理论值x100%。
偏差率是指实际值比理论值或者估计值的偏差的程度,用于表征营业业绩、实验效果、工程进度等的落实情况。
比如在成本的预估误差率中,如果本期暂估入库量占全部入库的比重较大,并且暂估入库的成本与实际成本偏差较大(高于实际成本),则说明营业状况出现了问题。解决方法是:暂估时的计划成本仅可能等于实际成本;入库与发票报账时间仅可能缩短。如果已经出现偏差较大的情况,转入下年的差应当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⑥ 千分之三磅差国家标准
磅差不超过当事人约定的范围(比如±3‰)的,按其中一方的过磅数量为准计价,双方互不究责;超过约定磅差范围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第三方公磅过磅并以公磅数量为准计价,公磅费用由与公磅磅差较大的一方(失误方)承担。磅差条款一般适用于称重计量的产品买卖合同,如煤炭、大米及其他大批量交易。
交货数量以买方验收过磅数量为准。
买方验收过磅数量与卖方发货磅单如有磅差,在±3‰以内按买方地磅数为准,超出±3‰的卖方有权要求以第三方公磅数为准,公磅费用由失误方承担。
八十年代国家计量部门颁布了《大宗物料计量允差》(名称可能有误)规定钢材交易合理磅差为0.3%。如果供应商不愿补货磅差做损耗计入销售费用(按你的意思可以没入库,所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入库了直接按实收数量入库,按付款金额借记库存商品)。如果供应商愿意弥补损失,直接计入应付账款借方,收到现金时计贷方。
如果供应商愿意弥补损失,进项税肯定不能抵扣,因为你实际没付钱。如果供应商不弥补损失,合理的损耗是可以抵扣的,直接按实收数量入库,按实付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税务局是认可的。
现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九项第三款内容简述如下:
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
⑦ 25.34吨的磅差千分之三是多少
25.34×(1-3/1000)
=25.34×997/1000
=25.26398(吨)
⑧ 钢材称重千分之三是以什么什么重量为基数
八十年代国家计量部门颁布了《大宗物料计量允差》(名称可能有误)规定钢材交易合版理磅差为0.3%。权1993年以041号文发布了《关于征求对大宗物料计量允差和装卸、运输允耗规定意见的通知》其附表《大宗物料计量允差及装卸运输允耗表》中规定钢材的计量允差为0.5%,单次装卸允耗为0.1%,但其为征求意见,不具有法律效用,不知其后是否有正式文件。目前一般按惯例默认0.3%的磅差。
昨天被外商要求提供合理磅差0.3%的依据,费了老大的力气,最后只有得到这个结论。以后要努力发掘得到政府正式文件的渠道。还有对成为惯例的事情尤其要注意其成因,以防有人追究到底,最重要还是签合同的时候要把这些所谓惯例都列上去以防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