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钢材一票制和两票制,谁能详细讲解下。
一、一票制、两票制结算的概念 在企业购销活动中,结算方式有“一票制”结算和“两票制”结算两种,这里的一票和两票都是站在购货方角度说的。所谓“一票制结算”就是所购货物实行到厂价格一票制,让销货方统一开增值票,将运输费用包括在其中。“两票制结算”就是销货方为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票额为其出厂价,运费则单独由运输方开货运发票给购货方。“两票制结算”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购货方自提货物,即购货方自己负责找车运输,购货方与运输方单独结算运费,运输方为购货方开具货运发费。另一种是销货方替购货方找车运输,销货方先代垫运费,运到后与购货方结算;或先代收购货方运费,运到后再将开具的货运发票交给购货方。后一种方式的运费实际由购货方负担,运输方将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 企业购销实行两票制结算,收入费用的核算清楚,关系明朗,购货方支付运费,取得正式发票,营业税自然没漏。但一票制结算情况就相对复杂,我们的疑问是:销货方把运费已经加在增值税票上了,由购货方负担,相当于购货方支付了运费却没有得到运费发票,这部分营业税哪去了?下面我们透过一票制结算情况下的财务核算,剖析营业税漏缴的环节及原因。 二、一票制结算下的财务核算及增值税、营业税业务 按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销售方的“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在一票制结算的情况下,对于发生的运费,销货方在增值税发票上可以反映也可以不反映(但其均作为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这要看双方购销合同是如何签定的。对于销货方来说,如果在票面上不反映运费,则运费已全部记入产品销售收入;如果在票面上单独列出运费金额(这种情况存在但却少见),则在记账时将运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相应地,对于购货方来说,无论在票面上反映还是不反映运费金额,对发生的进项税额都予以抵扣。举例如下: (一)票面不反映运费,即货物价格中包括运费: A企业销售一批铁精粉给B企业,合同规定一票制结算,铁精粉售价(不含税价)201000元(含运费1000元),铁精粉增值税税率13%。A企业记账如下: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22713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6130 (二)票面反映运费,即货物价格中不包括运费: A 企业销售一批铁精粉给B企业,合同规定一票制结算,铁精粉售价(不含税价)200000元,运费1000元,A企业记账如下: 铁精粉收入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226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6000 运费收入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113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30 显而易见,销货方收取的运费已计入企业收入。根据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实际发生运费同时应计入企业销售费用科目。如果企业用自有车辆运输,其自有车辆的折旧、燃油费、车辆保险、过桥费、人员工资等直接分摊到销售费用,这种情况就不用换取货运发票,也不用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从外面找车队或者散户(个体运输户)运输,向运输方支付的运费则记入营业费用科目。这种情况下需向运输方索取运费票,以便做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1000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1000 三、目前企业购销结算现状 通过调查发现,企业购销结算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大部分企业购进时采用一票制结算。据企业反映,购货方愿意实行一票制结算,原因是一票制方便,便于抵扣。两票制中的货运发票到国税不好抵扣,国税部门对货运发票抵扣要求非常严格,须提供车主营运证、行车证、驾驶证、身份证、车队执照等证件,各类证件信息必须与货运发票反映的信息完全一制,否则不予抵扣。而销货方往往不愿意一票制结算,原因是怕运输途中因各种原因造成损耗,给自身造成经营损失。 (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购销活动中基本采用一票制结算,而且不签订购销合同。 (三)钢铁企业在销售时基本采用两票制结算,主要是因为钢铁企业规模较大,财务管理都比较规范,与其对应的购货方也都是规模较大的钢材深加工企业,这两者之间购销活动,几乎不存在漏缴营业税的可能。 (四)钢铁企业从外地购进煤、焦炭等大宗物资均实行两票制,购进本地铁精粉要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如果铁精粉供不应求,则大多实行两票制;如果铁精粉供大于求,则实行一票制的居多。从外地购进或者从经销商处购进铁精粉全部实行一票制结算。购进辅料(如石灰石、膨润土)和小宗货物如备品备件等,基本实行一票制。 四、一票制结算过程中营业税漏缴环节及原因分析 分析以上案例,一票制结算过程中营业税在运输环节漏缴,原因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一)政策原因 销货方用自有车辆运输,不属于营业税范畴,不必缴纳营业税。企业发生的相关车辆的折旧费、燃油费、人员工资、过桥费、养路费等费用仍然可以做费用处理。而如果其雇用外部车辆运输,支付运费要索取发票下账,正常情况下营业税自然漏不了(除非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主观上不索取发票)。 (二)征管原因 我们通过调查发现,所得税征收方式多样化为企业提供了偷逃营业税的机会。根据总局规定,对企业账目不健全、或者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对其实行核定办法征收其所得税。如果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税务机关对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就有机会偷逃营业税。 由于核定征收所得税不以企业账面反映的情况为依据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出于利益考虑,企业就没有必要取得正式发票记入费用账。企业无论是找散车还是找车队运输,对支付出去的运费均不索取正式发票,甚至还能通过讨价还价少支付一部分运费。此举导致运费部分营业税流失,如本文第一条中列举的例子, 1000元运费应缴纳的营业税30元就漏掉了。但对税务部门来说,对企业总的税收征收额并没减少,因为税务机关在核定时已将这部分充分考虑进去了。 (三)零散运输户的存在,是营业税有漏洞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在货物运输市场中,由于大部分货运车辆经营者是实行承包、承租或挂靠经营性质的个体户,甚至是无牌无照车辆进行营运,这就给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一票制结算情况下,销货方为了减少运费支出,也为了方便,就地找一些散户运输。销货方与散户讨价还价,销货方不要发票,少出价钱,散的运输户少收入一些,也省去换发票的麻烦,双方互惠互利,于是,运费营业税悄然流失了。 (四)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地税部门管理货运发票并征收营业税,国税部门管理货物运输进项抵扣,营业税和增值税分别由两个税务部门管理,各自管理侧重点不同,造成难以避免的征管漏洞。 五、解决办法 针对以上情况,为切实加强企业购销活动中运费部分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增加地税收入,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运输业的综合管理。从全局考虑,改革治理目前运输业管理混乱、良莠不齐的现状,大力发展与支柱产业相配套的运输业。由于营业税关系到地方政府财力,所以地税机关一定要争得政府支持,建议由政府出面成立专门的运输机构,将全市运输车辆统一纳入管理,按照区域划分运输业务,一律不允许企业自己配备运输车辆。发生的运费营业税统一由运输机构向地税机关缴纳。虽然这样做工作量大、难度大,而且短时间内不易奏效,但是只要此举成行,必将收效明显,不仅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更能从根本上改变运输业管理现状,使其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运输业发展由此逐步走向良性循环,从而促进全市经济的稳定、协调、快速发展。 (二)提高应税所得率。从目前征管角度考虑,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铁精粉销售企业(包括铁矿、选矿、精粉发运企业),不能因为营业税原因而改为查账征收,因为相对来讲,企业所得税税负高于营业税,税务机关不能因小失大。那么在现有情况下,只有提高其应税所得率,促使其建立健全账簿核算,逐步过渡到查账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后,企业出于利益考虑,一定索取货运发票,自然在开票环节也就交纳了营业税。 (三)资源税营业税联合控管。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铁矿石、石灰石、白云石、膨润土的企业,在其销售环节征收资源税后,要求其到县级税务机关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时,必须提供销售业务发生运费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核通过后方予开具。 (四)对货运业实行分类管理,倡导大企业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机构。目前货物运输发票的开具和管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开票纳税人自开发票,纳税人凭税务机关核发的相关证件到税务机关领购货运发票,并按有关规定自行保管和开具;另一种是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由代开票纳税人持有关证件和缴税凭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货运发票。 我局所辖一些钢铁企业自己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队,账簿健全,管理规范,对内对外都开展业务,对这类运输队,我局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这样既方便企业,又便于税务机关管理,增加营业税收入,如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成立博远运输车队,年纳营业税近200万元,首钢矿业公司、唐山荣茂钢铁有限公司都成立自己的运输车队或运输公司,年纳营业税都在百万元左右。 (五)加强与国税的沟通协作。运输发票由地税部门负责印制和管理,国税部门则负责审核运输发票的抵扣进项税,只有双方能够进行良好的沟通和配合,才能确保税款的应收尽收。建议双方建立定期信息传递制度、稽查检查结果通报制度,国地税携手联合治税,最大限度地堵住税收漏洞。 (六)加强税法宣传和业务辅导,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尤其对私营企业主,应加强征管法及细则的宣传,增强其依法纳税意识,对企业财务科长和办税人员,辅导相关营业税政策,提高其办税能力,通俗地讲,就是耐心做好财务人员的工作,促其按政策办事,为地税把好关,促使购货方实行“两票制”结算,增加营业税收入。
㈡ 钢材行业的加工调直怎么报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流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纳税申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2.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㈢ 废旧钢筋调直机是如何调直钢筋的
揭秘废旧钢筋重生记:调直机背后的非法交易在辽宁省的建筑工地上,废钢筋的处理引起了记者的注意。工人们正在精心挑选废弃钢筋,经过简单的调直处理,将其整理成捆,看似要送往钢厂。然而,这背后隐藏的却是一场"废钢筋翻新"的非法交易。曾有报道揭露,在武汉金潭物资市场,小加工厂通过机器拉直、去锈、上拉丝粉,将废旧钢筋改头换面,以"新建材"的身份重返市场。比如,直径12毫米的钢筋被拉直至10.5毫米,每吨废旧钢筋经过加工后价格翻倍,从中获利可观。这样的行为曾引发举报,工商部门对此进行了严厉打击。
业内专家透露,工地拆除产生的废旧钢筋,绝非单纯作为废钢处理,而是极可能经过"翻新"后以次充好,流入市场。这种行为在辽宁等地的钢材市场也屡见不鲜。随着"十二五"开局,建筑项目的繁多,对废旧钢材的回收利用本是环保之举,但这种非法翻新却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因此,相关部门亟需加强监管,防止劣质钢材流入正规渠道。
最近,端州工商分局在群众举报的线索下,对一家废旧金属回收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该公司被发现在非法加工废旧钢筋,将其拉直、翻新后作为建材销售,产品无相关检验合格证明,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标准。执法人员查封了35吨的螺纹钢和圆钢,并将抽样送检,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市工商局负责人强调,翻新钢筋的合法操作必须具备资质,而这家公司却超越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废旧金属加工和销售。更为关键的是,废旧钢筋经过翻新作为建材销售,其安全性难以保障,因为它们已经使用过,无检验合格证明。这样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威胁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
废旧钢筋调直机,看似简单的设备,背后却是法律与道德的较量。让我们期待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让废旧钢筋真正回归其应有的循环利用之路,而非成为不良商家牟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