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时测得其容器残余变形率为多少时气瓶必须报废
残余变形率>6%应测定最小壁厚,并且不能小于设计壁厚的90%,>10%是必须报废.
㈡ 究竟40l氧气瓶和氩气瓶在正常的使用有多长的使用年龄或有什么的规定超过多少年就报废!
一、液来化石油气瓶:YSP-15 、源YSP-10、YSP-5.0、 YSP-2.0、 YSP-0.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的检验有效期为3年;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均按报废处理;
二、钢质无缝气瓶:盛装腐蚀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如氧气瓶、氢气瓶等),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如氮气瓶、氩气瓶等)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三、溶解乙炔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四、钢质焊接气瓶: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如液氨钢瓶、液氯钢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满12年报废,盛装其它气体的气瓶满20年报废。
㈢ 气瓶检验和报废年限是多少
1、钢制无缝气瓶: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2、钢制焊接气瓶: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12年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以及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3、液化石油气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周期均为4年,每四次检验周期为3年;对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任何类型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溶解乙炔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5、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6、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㈣ 气瓶的使用年限和检验标志是怎样划分的
1、钢制无缝气瓶:30年,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4.1.2条: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氧气瓶、氮气瓶、二氧化碳气瓶均属于这类。
2、液化石油气钢瓶:15年,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4.3条: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型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3、钢制焊接气瓶:12年、20年,GB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第4.1.2条:对使用年限超过12年的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以及使用期限超过20年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氨气瓶属于这类,按本人理解应该是12年。
4、溶解乙炔气瓶:GB13076-1991《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第7.1.2、7.2.3、7.3.2、7.5.3条规定:存在相应缺陷的气瓶应予报废。
(4)钢质无缝气瓶筒体超过多少应报废扩展阅读:
气瓶使用注意事项:
1、气瓶的使用与维护。气瓶使用不当或维护不良可以直接或间接造成爆炸,着火燃烧或中毒伤亡事故。
2、气瓶使用前的检查。从气体充装站或气瓶储存库接收气瓶时,应对所接收的气瓶进行逐只检查。
3、近距离移动气瓶,应手盘瓶后转动瓶底,移动距离较远时,可用轻便小车运送,严禁抛、滚、滑翻。气瓶在工地使用时应将其放在专用车辆上或将其固定使用。
4、使用氧气或氧化性气体气瓶时,操作者应仔细检查双手、手套、工具、减压器、瓶阀等有无沾染油脂,凡有油脂的,必须脱脂干净后方能操作。
5、氧气瓶和氧化性气体气瓶与减压器或汇流排连接处的密封垫,不得采用可燃性材料。
㈤ 钢质无缝气瓶多少年一检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
㈥ 国家对氩气瓶有效期的相关规定
《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要求,钢质无缝气瓶使用年限为30年,钢质焊接气瓶且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使用年限为12年,钢质焊接气瓶且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使用年限为20年
㈦ 氧气瓶几年报废
一、液化复石油气瓶:制YSP-15 、YSP-10、YSP-5.0、 YSP-2.0、 YSP-0.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的检验有效期为3年;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均按报废处理;
二、钢质无缝气瓶:盛装腐蚀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如氧气瓶、氢气瓶等),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如氮气瓶、氩气瓶等)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三、溶解乙炔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四、钢质焊接气瓶: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如液氨钢瓶、液氯钢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满12年报废,盛装其它气体的气瓶满20年报废。
㈧ 各类气瓶检验周期为多少
一、液化来石油气瓶:在源用的YSP-15型、YSP-10型、YSP-5.0型、
YSP-2.0型、
YSP-0.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的检验有效期为3年;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均按报废处理;
二、钢质无缝气瓶:盛装腐蚀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如氧气瓶、氢气瓶等),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如氮气瓶、氩气瓶等)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三、溶解乙炔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四、钢质焊接气瓶: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如液氨钢瓶、液氯钢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满12年报废,盛装其它气体的气瓶满20年报废。
㈨ 气瓶检验和报废年限是多少
气瓶的正常使用年限是15年,未超过15年使用年限的煤气瓶,应每4年检测一次;超过使用年限的,要强制报废。
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已于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按GB5842-2006标准制造的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该设计使用年限并非为钢瓶报废年限,钢瓶报废年限由检验评定确定。
目前,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报废年限和定期检验周期仍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执行,但对于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钢瓶,如钢瓶本体上没有任何永久性制造日期钢印和其他永久性的原始钢印的。
按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规定应不予检验,一律按报废处理。各钢瓶检验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进行钢瓶定期检验。
检验合格的钢瓶必须有永久性的原始制造日期钢印,严禁检验单位将上述报废钢瓶翻新后流回到充装环节。各地查到此类翻新的报废钢瓶,一律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解体报废,并对翻新报废钢瓶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以消除不安全隐患。
也就是说一个气瓶的正常使用年限是15年,未超过15年使用年限的煤气瓶,应每4年检测一次;超过使用年限的,要强制报废。
(9)钢质无缝气瓶筒体超过多少应报废扩展阅读:
安全使用
防止气瓶受热。使用中的气瓶不应放在烈日下暴晒,不要靠近火源及高温区,距明火不应小于10 m;不得用高压蒸汽直接喷吹气瓶;禁止用热水解冻及明火烘烤,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开阀时要慢慢开启,防止附件升压快产生高温;对可燃气体的气瓶,不能用钢制工具等敲击钢瓶,防止产生火花;氧气瓶的瓶阀及其附件不得沾油脂,手或手套上沾有油污后,不得操作氧气瓶。
气瓶使用到最后应留有余气,主要用以防止混入其他气体或杂质而造成事故。气瓶用于有可能产生回流(倒灌)的场合,必须有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液化石油气气瓶内的残余油气,应用有安全措施的设施回收,不得自行处理。
加强气瓶的维护。气瓶外壁的油漆层既能防腐,又是识别的标志,可防止误用和混装,要保持好漆面的完整和标志的清晰。瓶内混进水分会加速气瓶内壁的腐蚀,在充装前一定要对气瓶进行干燥处理。气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改变充装气体的品种、擅自更换气瓶的颜色标志。
确实需要更换时应提出申请,由气瓶检验单位负责对气瓶进行改装。负责改装的单位根据气瓶制造钢印标志和安全状况,确定气瓶是否适合于所要换装的气体。改装时,应对气瓶的内部进行彻底清理、检验、打钢印和涂检验标志,换装相应的附件,更换改装气体的字样、色环和颜色。
㈩ 二氧化碳钢瓶的使用年限是多久
钢制无缝气瓶:30年
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4.1.2条:对使用年限超过年的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氧气瓶、氮气瓶、二氧化碳气瓶均属于这类。
不过好像每3年要检测一次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干粉灭火器——10 年;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 年;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筒体按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
灭火剂量大于等于 4 ㎏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筒体严重变形的;
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
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10)钢质无缝气瓶筒体超过多少应报废扩展阅读:
《钢质无缝气瓶(GB 5099-1994)》规定了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钢瓶)的型式和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涂敷、包装、运输和贮存等。《钢质无缝气瓶(GB 5099-1994)》1994年12月26日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1995年8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