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资料
环境污染源主要有以下五方面:
1〕工厂、作坊排出的废烟、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
2〕人们生活排出的烟、气、噪音、脏水垃圾;
3〕交通工具(所有的燃油车辆、轮船、飞机等〕排出的废气和噪音;
4〕大量使用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等化学物质的农田流出的水;
5〕矿山废水、废渣。 燃油方面:私车过多,每辆车的乘客数量比起燃油耗费量来说显得过于奢侈。汽车消费追求豪华型、大排量,社会普遍没有侧重公交事业的建设,结果导致燃油耗费严重,造成燃油稀缺。低技术含量及高浪费的消费方式,是当前我国石油消费存在的最根本问题。我国西部地区产油丰富,但石油行业炼油技术含量低,且没有建立起全国性的供油管道,不但难以在国际市场上形成竞争力,还不能自供己需,加大了对进口的依赖。因此,要解决能源的产业化及可持续发展问题,必须提高石油加工业的技术含量。
煤方面:很多用煤企业生产方式粗放,浪费严重。目前全国煤矿资源回收率仅在40%左右,特别是小煤矿的回收率只有15%,从1980年至2000年,全国煤矿资源浪费280亿吨。照此下去,到2020年,全国将有560亿吨煤矿资源被浪费。
电力方面:室内能见度很好的上午,几盏大吊灯毫无顾忌地开着;商场里冷气大开,但门也大开,冷气都可以跑到几十米的远处;形象工程的亮灯工程彻夜不熄;电视机、VCD、空调等家用电器关机后仍处于待机状态,多数家庭从不把白天不用的家用电器插头拔掉;日常工作中,下班关闭电脑主机后不关显示器、不关打印机电源开关的现象十分普遍。如果全国所有的办公电脑下班后都如此“关闭”,每年浪费的电将在12亿度以上……这种浪费,让来自发达国家、尤其是北欧国家的人士感到异常不解,责备我们在“奢侈地使用能源”。
从中国发电量增长率来看,中国电力供应短缺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于供应不足,而是由于电力利用的粗放和浪费。中国绝大多数钢铁公司每吨钢的耗电量远高于美国、日本同行。即使是水电厂、火电厂等电力供应单位,其自身浪费的电能也很多,其中水力发电厂有10%的电力是被电厂内部消耗掉的。
土地方面:各地胡乱圈地规划开发区、工业园、住宅用地,而大量规划出来的土地却又闲置不用。楼层普遍太低,对本来就稀缺的土地资源没有加以合理利用,可耕地和自然景观地急速减少,造成大量土地资源浪费。
建筑方面:住房消费追求大面积、高标准,楼层和室内设计不合理,每户的居住面积过于宽大奢侈,建筑材料的节能性不好等等,每多一处建筑就多一份土地、水、电等方面的资源浪费。一些城市建设贪大求洋,尤其是中国各地许多形象工程的利用率低下,闲置期过长,造成土地、建筑成本等方面的浪费。
生态资源方面:一棵树成长成材要花50年时间,但把它砍下来只需几分钟。据统计,中国一次性筷子每年浪费的木材数量惊人,达到166万立方米。
一些活动讲究排场,大吃大喝。酒店、食堂吃剩的粮食、鱼肉类、蔬菜、瓜果、酒、饮料等方面的浪费不计其数。
水资源方面:每家每户大手大脚用水,水资源浪费十分严重。目前,全国地下淡水天然资源多年平均为8800多亿立方米,约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1/3。全国约有7000多万人仍在饮用不符合饮用标准的地下水。20年来,全国地下水开采量平均以每年25亿立方米的速度增加。地下水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已从1980年的14.0%增长到2000年的19 .8%。全国有400多个城市开采利用地下水,在城市用水总量中,地下水占30%。不合理开采地下水诱发了诸多环境问题:全国约有一半城市市区的地下水污染比较严重,水质下降,还呈现出由点向面、由城市向农村扩展的趋势;已诱发46个城市发生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全国还形成区域地下水降落漏斗100多个,面积达15万平方千米。
废物利用方面:由于没有形成废物利用的资源回收机制,造成了大量浪费。据统计,全国每年有500万吨废钢铁、 20多万吨废有色金属、1400万吨废纸及大量废塑料、废玻璃等没有回收利用。据专家介绍,回收1吨废纸能生产0.8 吨好纸,可以少砍17棵大树,节省3立方米的垃圾填埋场空间,还可以节约一半以上的造纸能源,减少35%的水污染。如果全国每年1400万吨废纸能够回收利用,就可以生产1120万吨好纸,少砍2.38亿棵大树,节省4200万立方米的垃圾填埋场空间。如果全国每年500万吨废钢铁、20多万吨废有色金属及大量的废塑料、废玻璃等都能够回收利用,那又将可以节省多少资源,减少多少污染!
稀土元素资源方面:地质专家提出,在地质资源日趋紧张的今天,稀土元素在全国都属短缺资源。近海砂矿资源是海洋矿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部分海砂含有稀土元素如氡、锡、金等,含有富集金属元素的海砂可用在航天航空工业上。在广东阳江、电白等沿海岸线的海砂就含有这种珍贵的富集金属元素。但这种在广东乃至全国都紧缺的矿产资源却被当地居民用来盖房、修路,造成水体污染,破坏了养殖业。
此外,中国对太阳能、风能的利用率也很低,这些宝贵的自然资源被白白浪费。
其他资源方面:由于管理上的漏洞,许多不良放贷造成了死帐、呆帐、坏帐的结果,许多贪官的贪污挪用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许多团体机构的重复设置,许多巧立名目的公费活动,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上的重复浪费。
『贰』 废钢都分什么种类
熔炼用废钢按其外形尺寸和单件重量分为5个型号:重型废钢、中型废钢、小型废钢、统料型废钢、轻料型废钢。
以下为具体标准(废钢铁标准(GB4223-2004)),可供参考使用.
废钢铁标准
&Nbsp; 国家废钢标准为2004年发布,原1996年废钢标准也同时撤消。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新修改的《废钢铁》国家标准(GB4223-2004)经批准发布,于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中:
废钢的碳含量一般小于2.0%,硫含量、磷含量均不大于0.050%。
非合金废钢中残余元素应符合以下要求:镍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铬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铜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
除锰、硅以外,其他残余元素含量总和(质量分数)不大于0.60%。
废钢按其用途分为熔炼用废钢和非熔炼用废钢。
熔炼用废钢
熔炼用废钢按其外形尺寸和单件重量分为5个型号:重型废钢、中型废钢、小型废钢、统料型废钢、轻料型废钢。
各类型废钢尺寸的正偏差应不大于10%。
熔炼用废钢按其化学成分分为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合金废钢。
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参照GB/T 13304的规定。
熔炼用合金废钢按化学成分及主要合金元素含量分为6个钢类46个钢组,见附录B。
非熔炼用废钢不再分类,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废钢铁标准(GB4223-2004)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新修改的《废钢铁》国家标准(GB4223-2004)经批准发布,于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部分内容摘要如下:
4 分类
废钢铁分为废铁和废钢两大类。
4.1 废铁
4.1.1 废铁的碳含量一般大于2.0%。
优质废铁的硫含量(质量分数)和磷含量(质量分数)分别不大于0.07%和0.40%。
普通废铁、合金废铁的硫含量(质量分数)和磷含量(质量分数)分别不大于0.12%和1.00%。
高炉添加料的含铁量应不小于65.0%。
4.1.2 废铁按其用途分为熔炼用废铁和非熔炼用废铁。
4.1.2.1 熔炼用废铁
4.1.2.1.1 熔炼用废铁按质量和形状分类,如表1规定。
表1 熔炼用废铁分类
品种 类别 典型举例
代码 A B C
优质废铁 101 长度≤1000mm,宽度≤500mm,高度≤300mm,单件重量≤200kg 经破碎、熔断容易成为一类形状的废铁
生铁粉(车削下来的生铁屑末混入异物的生铁)
及其冷压块 生铁机械零部件、输电工程各种
铸件、铸铁轧辊、汽车缸体、发动机壳、钢锭模等
普通废铁 102 铸铁管道、高磷铁、高硫铁、火烧铁等
合金废铁 103 合金轧辊、球墨轧辊等
高炉添加料 104 外形尺寸应≥lOmmXlOmmXlOmm,≤200mmX200mmX200mm,单件重量≤5kg 加工压块等
4.1.2.1.2 铁屑冷压块的密度不小于3000kg/m3。
在运输和卸货时,散落的铁屑量不大于批量的5%,压块满足脱落性试验。
4.1.2.1.3 经供需双方协议,也可供应表1规定以外种类和尺寸的废铁。
4.1.2.2 非熔炼用废铁
非熔炼用废铁不再分类,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4.2 废钢
4.2.1 废钢的碳含量一般小于2.0%,硫含量、磷含量均不大于0.050%。
4.2.2 非合金废钢中残余元素应符合以下要求:镍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铬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铜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
除锰、硅以外,其他残余元素含量总和(质量分数)不大于0.60%。
4.2.3 废钢按其用途分为熔炼用废钢和非熔炼用废钢。
4.2.3.1 熔炼用废钢
4.2.3.1.1 熔炼用废钢按其外形尺寸和单件重量分为5个型号,如表2规定。
表2 熔炼用废钢分类
型号 类别 代码 外形尺寸重量要求 供应形状 典型举例
重型废钢
1类 201A ≤1000mmX400mm,厚度≥40mm,
单重:40kg~1500kg,
圆柱实心体直径≥80mm。
块、条、板、型 报废的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
切尾、铸钢件、钢轧辊、重型机
械零件、切割结构件等。
2类 201B ≤1000mmX500mm,厚度≥25mm,
单重:20kg~1500kg,
圆柱实心体直径≥50mm。
块、条、板、型 报废的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
切尾、铸钢件、钢轧辊、重型机
械零件、切割结构件、车轴、
废旧工业设备等。
3类 201C ≤1500mmX800mm,厚度≥15mm,
单重:5kg~1500kg,
圆柱实心体直径≥30mm。
块、条、板、型 报废的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
切尾、铸钢件、钢轧辊、火车轴、
钢轨、管材、重型机械零件、切割
结构件、车轴、废旧工业设备等。
中型废钢
1类 202A ≤1000mmX500mm,厚度≥10mm,
单重:3kg~1000kg,
圆柱实心体直径≥20mm。
块、条、板、型 报废的钢坯及钢材、车船板、机械
废钢件、机械零部件、切割结构件、
火车轴、钢轨、管材、废旧工业设备等。
2类 202B ≤1500mmX700mm,厚度≥6mm,
单重:2kg~1200kg,
圆柱实心体直径≥12mm。
块、条、板、型 报废的钢坯及钢材、车船板、机械
废钢件、机械零部件、切割结构件、
火车轴、钢轨、管材、废旧工业设备等。
小型废钢
1类 203A ≤1000mmX500mm,厚度≥4mm,
单重:0.5kg~1000kg,
圆柱实心体直径≥8mm。
块、条、板、型 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车船
板、管材、废旧设备等。
2类 203B I级:密度≥1100kg/m3,
Ⅱ级:密度≥800kg/m3。
破碎料 汽车破碎料等。
统料型废钢 — 204 ≤1000mmX800mm,厚度≥2mm,
单重:≤800kg,
圆柱实心体直径≥4mm。
块、条、板、型 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车船
板、废旧设备、管材、钢带、边角余料等。
轻料型废钢
1类 205A ≤1000mmX1000mm,厚度≥2mm,
单重:≤100kg。
块、条、板、型 各种机械废钢及混合废钢、管材、
薄板、钢丝、边角余料、生产和
生活废钢等。
2类 205B ≤800mmx600mmX500mm,
I级:密度≥2500kg/m3,
Ⅱ级:密度≥1800kg/m3,
Ⅲ级:密度≥1200kg/m3。
打包件 各种机械废钢及混合废钢、薄板、边
角余料、钢丝、生产和生活废钢等。
4.2.3.1.2 各类型废钢尺寸的正偏差应不大于10%。
4.2.3.1.3 熔炼用废钢按其化学成分分为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合金废钢。
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参照GB/T 13304的规定。
4.2.3.1.4 熔炼用合金废钢按化学成分及主要合金元素含量分为6个钢类46个钢组,见附录B。
4.2.3.2 非熔炼用废钢不再分类,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5 技术要求
5.1 废钢铁必须分类。
5.2 废钢铁的单件外形尺寸不大于1500mm,单件重量不大于1500kg。
5.3 对于单件表面有锈蚀的废钢铁,其每面附着的铁锈厚度不大于单件厚度的10%。
5.4 废钢铁内不应混有铁合金、有害物;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不应混有合金废钢和废铁;合金废钢内不应混有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废铁。
废铁内不应混有废钢。
5.5 废钢铁表面和器件、打包件内部不应存在泥块、水泥、粘砂、油污以及珐琅等。
5.6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禁止混有两端封闭的管状物、封闭器皿等物品。
禁止混有橡胶和塑料制品。
5.7 废钢铁中不应有成套的机器设备及结构件(如有,则必须拆解且压碎或压扁成不可复原状)。
各利,形状的容器(罐筒等)应全部从轴向割开。
机械部件容器(发动机、齿轮箱等)应清除易燃晶和润滑剂的残余物。
5.8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 5085.3中鉴别标准值的有害废物。
5.9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超过GB 5085.1中鉴别标准值即pH值不小于12.5或不大于2.0的夹杂物。
5.10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超过GBl3015控制标准值的有害物。
5.11 钢铁中曾经盛装液体和半固体化学物质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必须清洗干净。
进口废钢铁必须向检验机构申报容器、管道及其碎片曾经盛装或输送过的化学物质的主要成分。
5.12 废钢铁中不应混有下列有害物;
----医药废物、废药品、医疗临床废物;
----农药和除草剂废物、含木材防腐剂废物;
----废乳化剂、有机溶剂废物;
----精(蒸)馏残渣、焚烧处置残渣;
----感光材料废物;
----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废物;
----石棉废物;
----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等。
5.13 废钢铁中禁止夹杂放射性废物。
废钢铁的放射性污染按以下要求控制:
----废钢铁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能高于0.46μSv/h;
----废钢铁的。
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能超过0.04 Bq/cm2;β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能超过0.4 Bq/cm2;
----废钢铁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禁止超过GBl6487.6的规定。
5.14 废钢铁各检验批中非金属夹杂物(不含非金属有害废物)的总重量,不应超过该检验批重量的千分之五。
5.15 废旧武器由供方作技术性的安全检查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5.16 非熔炼用废钢铁使用后,其制品的性能指标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且不应对公众人身安全、财产、环保等造成隐患或危害。
6 检验项目与检验方法
6.1 检验项目
6.1.1 单件的外形尺寸、重量和厚度的抽样检验。
6.1.2 夹杂物及清洁性的检验。
6.1.3 有害物及放射性物质的检验。
6.1.4 硫、磷、铬、镍、钼、钨、锰、铜等化学元素的抽查检验。
6.1.5 打包件的脱落试验。
6.1.6 废钢铁中其他项目的检验,根据到货批的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6.2 检验方法
6.2.1 检验所需样品的取样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2 本标准5.8条检验按GB 5085.3的规定进行。
6.2.3 本标准5.9条检验按GB 5085.1的规定进行。
6.2.4 本标准5.10条的检验,按GBl3015的规定进行。
6.2.5 本标准5.13条的检验,按SN 0570的规定进行。
6.2.6 废钢样品的制样按GB/T 222-1984的规定进行,废铁样品的制样按GB/T 719的规定进行。
化学分析按附录A规定的或通用方法进行,但仲裁分析时应按附录A有关规定进行。
6.2.7 对废钢铁的种类、清洁性、夹杂物、外形尺寸、单件重量等项目,使用衡器、卷尺等检验手段或其他检测手段进行测定。
6.2.8 打包件(压块)的脱落试验:
在一个验收批中随机抽取5块打包件(压块)。
打包件(压块)从高于金属板或水泥板1.5m处落下三次(自由落体),此时打包件(压块)不应有大于其重量10%的脱落物。
7 验收规则
7.1 需方可对每批废钢铁进行抽查验收。
可将一个交货批分成多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7.2 每个检验批应由同一型号、类别以及同一钢组或牌号(合金钢)废钢铁组成。
7.3 各交货批废钢铁验收后,应扣除夹杂物、铁锈等杂质的重量。
8 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8.1 发运装车(船)时,每车厢(船舱、集装箱)一般只允许装载同一型号(类别)、同一钢组(合金钢)的废钢铁。
为补足车厢(船舱、集装箱)载重时,也可装两个以上型号(类别)、钢组的废钢铁,但应隔离,作出明确标识,不应混放。
8.2 废钢铁交货时,每个交货批必须附有质量证明书,进口废钢铁需同时附有放射性检验证明书。
质量证明书中应注明:供方名称、废钢铁的型号类别、每批重量,合金废钢还需注明钢组以及相应的化学成分等。
『叁』 废钢材的来源和处理方式,快快
废钢铁就是使用钢铁材料制成的各种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农用机械、机具、建筑物铃材、军事用品、生活用品等经过一定使用年限后的报废品;或者是在生产这些产品当中产生的废品、边角余料及含铁废弃物;再者因技术进步及经济指标落后而更新替代下来的淘汰品。像报废的机动车、各种报废的铁路器材、废船、损坏的机器设备、废旧自行车、各种超旧家电、拆毁的建筑物钢材、各类工程下来的钢材下脚料等,其范围之广、数量之大、品平之多不胜枚举。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失去了原有的使用价值。所以,换句云说,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钢铁制品,就是废钢铁。
废钢铁按其产生的来源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社会上各行各业因报废折旧产生的废钢铁(简称折旧性废钢铁)。另一类是在各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钢铁(简称生产性废钢铁)。
细分的话可分为七大类:
1、生产性废钢铁
生产性废钢铁一部分是各个使用钢材制造终端使用商品的边角余料;这一部分通过市场交易回到钢铁企业进行再次冶炼。另一部分是各钢铁企业自产的返回废钢铁,是企业内部各个生产单元诸如,车间、分厂在生产过程中下来的边角余料例如:切头、切尾、铸余、废品、试样、钢屑、下脚料等。生产性废钢铁的特点是:质量很好,钢水收得率高,钢种明确,化学成分清楚。管理好这部分废钢铁对于降低生产成本有着重要愈义。但是,随着各个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对节能降耗降低成本的追求,以及钢铁企业实现转炉(电炉)+全连铸以来,成材率提高,自产返回废钢铁减少,生产性废钢铁趋于减少趋势。
2.农业废钢铁
农业废钢铁来源于损坏的各种农业设施如闸、坝、桥、具、工器具等,由于我国农业现代化起步较晚,尚不发达,少。农业废钢中废铸铁、工具钢较多。
3.基本建设业废钢铁
来自于基本建设业的废钢铁数量较大,特别是近几年,随着铁路建设、公路建设、市政建设、工业与民用建设的发展,这方面的废钢铁越来越多,预计在未来的20年内将会保持着较高的产出量。来自这方面的废钢铁质量较好,品种有拆下来的各种型号的钢筋、角、槽、板,工程用角、槽、板的下脚料,淘汰报废的建筑设备和工器具。近几年来随着拆迁量的加大,各种建筑物拆下来的废钢铁越来越多。这部分废钢绝大部分是普
通碳素钢。
一般来说,砖混结构的建筑物用钢量较小,每平方米用钢量在}0}-30kg之间;框架结构建筑物用钢量较大,每平方米用钢量在40^-50kg之间。
4.铁路废钢铁
目前我国的铁路建设发展很快,随着高铁、动车组、铁路提速的大发展,原有的铁路设施与之越来越不相适应。因此,淘汰报废了许许多多的铁路设施,如机车、车厢、道轨等。
这部分废钢铁质量优越,绝大部分是重型料。且化学成分清晰,钢水回收率高。这部分废钢铁是各钢铁企业的抢手货。随着铁路事业的发展,这方面的废钢铁会越来越多,应当引起废钢铁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关注。来自铁路的废钢有碳素钢和合金钢。
5.矿山废钢铁
我国矿产资源丰富,特别是煤的产量居世界第一,煤的贮存量位居世界第三,产煤的历史较长,因此,这方面淘汰下来的废钢铁很多。煤矿是高风险行业,设备淘汰更新较快,同样也是废钢铁产生较多的地方。例如,各种液压支架、巷道支架、运输车辆,各种采掘机械工器具等。这类废钢铁也是优质废钢铁。矿山废钢的特点是重型料多、合金钢多。
6.民用废钢铁
民用废钢铁在整个废钢铁市场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是,质量参差不齐,绝大部分是轻薄料和小型料,易氧化生锈,钢水回收率较低。例如,家电的外皮、钢铁制桌椅家具、办公家具、灶具、厨具、上下水管道、钢制门窗、脚踏工具、健身器材、饮料容器。要较好地回收使用民用废钢铁就必须对民用废钢铁进行加工。例如,使用打包机、剪切机、破碎机,以增加堆密度。另外,尽快使用以减少氧化,变不利为有利。民用废钢要注意各种含有锌、锡的废钢,如易拉罐、罐头盒、各种筒体。
7.军用废钢铁
军用废钢铁数量较少。在我国一些淘汰报废的军事武器装备在销毁时必须有军事人员监管,并到指定的钢铁企业销毁。
『肆』 上海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合理地开发、利用废旧金属,防止资源流失,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废旧金属,为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和废旧机电设备。
废钢铁包括废钢、废铁、旧钢材、废次钢材和钢铁材料加工废弃物等。
废有色金属包括铜、铝、铅、锌、锡、镍等材料的废料、加工废弃物、废旧零部件和废器皿、废包装罐等。
废旧机电设备包括旧的、报废的或不能利用的各类机电设备,以及报废的车辆、船舶和各类机械部件、配件等。第三条为有利于废旧金属的回收管理,对钢锭、钢坯、钢材切头、钢材边角料的外运等事项,在本办法中也作相应规定。第四条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管理的原则是:定点回收,控制流向,统一管理。第五条本市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应按市计委、市经委制订的衔接指导计划进行。
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中央和外省市在沪单位等所产生的废旧金属,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由本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统一回收。第六条私人拥有的旧农机具、旧车辆及废旧零部件、旧金属用具,可持本人身份证(车辆还须有牌照),在指定的集市或旧货市场出售。其他废旧金属不准在集市、旧货市场或其他场所出售。
有证拾荒户拾拣的废旧金属,由所在地的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指定的收购站收购,不准私自买卖。第七条凡需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务的单位,必须由市供销总社提出审核意见,经公安机关同意并核发许可证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所收购的废旧金属应交售给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不得自由经营。第八条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回收的废旧金属,首先必须完成市衔接计划的订货合同,未经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核准,不得自由经营。
市和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实行联营或建立联营企业的,须经市供销总社同意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九条本市新建小轧钢机、小电炉、化铁炉和有色金属冶炼加工点,必须向市物资局提出申请,经市物资局审核批准并颁发专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准从事废旧金属加工业务。
经许可的生产经营厂、点的产品,除返回委托加工单位外,其溢余部分由市计委、市经委指导流向,统一安排市内供应。第十条废旧金属的收购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鼓励交售、鼓励回收的原则制订。
除市物价局规定的价格外,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抬价收购或出售废旧金属。第十一条在完成市计委、市经委衔接指导计划的前提下,本市各系统企业所富余的废旧金属,可在主管局的平衡、安排下,在系统内部调剂使用;综合利用后有余的废旧金属,由本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统一回收。
本市各系统需要向市外调剂废旧金属的,必须由主管局提出计划,报经市计委、市经委批准。第十二条凡本市产生的废旧金属,立足于市内就地加工,原则上不准外运。确需外发加工产品(材料)或执行国家调拨计划的,应在上一年年末填报外运计划、产品(材料)返回计划,经各主管局汇总送市物资局,由市物资局报市计委、市经委批准。经批准下达的外运计划中废旧金属的出市,由市物资局审核并签发出市证明。
市物资局对申请外运的废旧金属应严加控制。第十三条本市各钢厂、冶炼厂及其接受废旧金属加工业务的企业,在接受外地单位和个人加工的废旧金属时,必须严格审核废旧金属进市运单和有关结算凭证。对无运单和结算凭证的一律不得接受加工或串换。第十四条各收购站如发现来路不明的废旧金属,应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对非法倒卖、抬价收购废旧金属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处理;查明确系赃物的,由公安部门处理。第十五条本市公安、公路、铁路、港监等部门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严格监督检查。凡无出市证明私自外运废旧金属的,应予扣留,并及时加以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擅自收购、买卖或加工废旧金属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强制收购物资或物品、没收物资或物品、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处罚。
『伍』 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是什么意思
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是指:回收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而且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拓展资料:
生产性废旧金属包括:
(一)废钢铁 汤道、跑钢、钢包底、渣钢、钢坯切头、钢材切头、板边、废钢坯、废钢锭模、废次材、氧化铁皮; 钢屑、铁屑、边角料、浇冒口、废铸钢材、废铸铁件; 废机床、废锅炉、废冶金设备、废矿山设备、废化工设备、废轻纺设备、废采油设备、废石油化工设备; 废铸铁管、废钢管、废暖气片、废水暖零件、废水泵; 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半成品、废零件、废次产品、废结构件、废机械零件、散碎铁; 各种铁路废器材:废钢轨、废道钉、废道叉、废车轮、废闸瓦、废轴、废防滑器、废机车零件、废机车等; 报废的城市公共设施:废井盖、废铁蓖子、废护栏等; 报废的农田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废拖拉机、废收割机等; 报废的各种输电器材和设备; 报废的各种机动车辆、船舶及其零件; 报废或退役的各种武器装备; 废钢丝绳、废钢丝。
(二)废合金钢 各种牌号合金和合金钢的切头、边角料、屑末; 机械设备中的废合金钢零件; 发动机中的废合金零件; 各种废刀具:废铣刀、废拉刀、废插齿刀、废滚齿刀、废绞刀、废丝锥、废板牙、废钻头、废模具; 废滚动轴承、废弹簧、废不锈钢容器、废硬质合金等。
(三)废有色金属 各种有色金属切头、屑末、边角料; 各种机械设备中的废有色金属零部件(含合金零件); 各种废有色金属材料:废丝、废管、废棒、废带等; 废电器、废电缆、废电线、各种废铜漆包线、废导电板、废铅电瓶等; 废滑动轴承、废轴瓦、废轴衬; 废弹壳、废飞机铝、废汽车水箱、废铅管、废铅字、废铅板、废锡基合金、废有色金属器皿等。
『陆』 生产性废旧金属包括什么
生产性废旧金属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一)废钢铁汤道、跑钢、钢包底、渣钢、钢坯切头、钢材切头、板边、废钢坯、废钢锭模、废次材、氧化铁皮;钢屑、铁屑、边角料、浇冒口、废铸钢材、废铸铁件;废机床、废锅炉、废冶金设备、废矿山设备、废化工设备、废轻纺设备、废采油设备、废石油化工设备;废铸铁管、废钢管、废暖气片、废水暖零件、废水泵;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半成品、废零件、废次产品、废结构件、废机械零件、散碎铁;各种铁路废器材:废钢轨、废道钉、废道叉、废车轮、废闸瓦、废轴、废防滑器、废机车零件、废机车等;报废的城市公共设施:废井盖、废铁蓖子、废护栏等;报废的农田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废拖拉机、废收割机等;报废的各种输电器材和设备;报废的各种机动车辆、船舶及其零件;报废或退役的各种武器装备;废钢丝绳、废钢丝。(二)废合金钢各种牌号合金和合金钢的切头、边角料、屑末;机械设备中的废合金钢零件;发动机中的废合金零件;各种废刀具:废铣刀、废拉刀、废插齿刀、废滚齿刀、废绞刀、废丝锥、废板牙、废钻头、废模具;废滚动轴承、废弹簧、废不锈钢容器、废硬质合金等。(三)废有色金属各种有色金属切头、屑末、边角料;各种机械设备中的废有色金属零部件(含合金零件);各种废有色金属材料:废丝、废管、废棒、废带等;废电器、废电缆、废电线、各种废铜漆包线、废导电板、废铅电瓶等;废滑动轴承、废轴瓦、废轴衬;废弹壳、废飞机铝、废汽车水箱、废铅管、废铅字、废铅板、废锡基合金、废有色金属器皿等。(四)废稀贵金属含金、银的废液:渡金废液、镀银废液、废定影液、废腐蚀液等;镀金、镀银的废电子元件、废器皿、废钟表件,金银电镀的废夹具、残极;废感光乳剂、废胶片、废相纸、废X光片等;电器产品的废触头、废银锌电池;电子工业的废印刷电路板、废集成电路块、废电容器、废继电器及其他废电子元件;通讯设备中的废调节器、废起动器、电话废继电器等;废贵金属丝:废银丝、废铂(含合金)丝、废金丝、废热电偶丝、废铂(含合金)网、废银网等;废喷丝头、废贵金属坩埚、废贵金属器皿、废贵金属电极、废贵金属触点等;含贵金属的工业废渣:玻璃纤维工业的废耐火砖(拉丝模废衬砖)、硝酸工业的转化炉灰尘,电解阳极泥,含贵金属的废催化剂、灰泥等;工艺美术及贵金属加工厂产生的贵重金属屑末、废饰线、烫金衬纸、贵金属边角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