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么区分钢筋的受力情况
柱中纵向受力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受力钢筋的直径不宜小于12mm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5%圆柱中纵向钢筋宜沿周边均匀布置根数不宜少于8根且不应少于6根 2 当偏心受压柱的截面高度h600mm时在柱的侧面上应设置直径为1016mm的纵向构造钢筋并相应设置复合箍筋或拉筋 3 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的净间距不应小于50mm对水平浇筑的预制柱其纵向钢筋的最小净间距可按本规范第10.2.1条关于梁的有关规定取用 4 在偏心受压柱中垂直于弯矩作用平面的侧面上的纵向受力钢筋以及轴心受压柱中各边的纵向受力钢筋其中距不宜大于300mm 10.3.2 柱中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及其他受压构件中的周边箍筋应做成封闭式对圆柱中的箍筋搭接长度 不应小于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锚固长度且末端应做成135弯钩弯钩末端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 2 箍筋间距不应大于400mm及构件截面的短边尺寸且不应大于15dd为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直径 箍筋直径不应小于且不应小于为纵向钢筋的最大直径3d/46mmd 4 当柱中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大于3%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纵向受力钢筋最小直径的倍且不应大于箍筋末端应做成10200mm135弯钩且弯钩末端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箍筋也可焊成封闭环式 5 当柱截面短边尺寸大于400mm且各边纵向钢筋多于3根时或当柱截面短边尺寸不大于但各边纵向钢筋多于根时应设置复合箍筋400mm4 6 柱中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9.4.5条的规定 10.3.3 在配有螺旋式或焊接环式间接钢筋的柱中如计算中考虑间接钢筋的作用则间接钢筋的间距不应大于80mm及dcor/5(dcor为按间接钢筋内表面确定的核心截面直径)且不宜小于40mm间接钢筋的直径应符合本规范第10.3.2条的规定 10.3.4 I形截面柱的翼缘厚度不宜小于120mm腹板厚度不宜小于100mm当腹板开孔时宜在孔洞周边每边设置23根直径不小于8mm的加强钢筋每个方向加强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宜小于该方向被截断钢筋的截面面积 10.3.5 腹板开孔的I形截面柱当孔的横向尺寸小于柱截面高度的一半孔的竖向尺寸小于相邻两孔之间的净间距时柱的刚度可按实腹形截面柱计算但在计算承I载力时应扣除孔洞的削弱部分当开孔尺寸超过上述规定时柱的刚度和承载力应按双肢柱计算
⑵ 柱中纵向受力钢筋应如何布置
纵向受力钢筋的直径不宜小于12mm,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5%,圆柱中纵专向钢筋宜沿周边均匀布置根属数不宜少于8根且不应少于6根。
当偏心受压柱的截面高度h为600mm时,在柱的侧面上应设置直径为10mm、16mm的纵向构造钢筋并相应设置复合箍筋或拉筋。
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的净间距不应小于50mm,对水平浇筑的预制柱其纵向钢筋的最小净间距可按本规范第10.2.1条关于梁的有关规定取用。
在偏心受压柱中,垂直于弯矩作用平面的侧面上的纵向受力钢筋,以及轴心受
压柱中各边的纵向受力钢筋,其中距不宜大于300mm。
⑶ 柱中纵向受力钢筋应如何布置
柱中纵向受力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受力钢筋的直径不宜小于12mm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5%
圆柱中纵向钢筋宜沿周边均匀布置根数不宜少于8根且不应少于6根
2 当偏心受压柱的截面高度h600mm时在柱的侧面上应设置直径为10
16mm的纵向构造钢筋并相应设置复合箍筋或拉筋
3 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的净间距不应小于50mm对水平浇筑的预制柱其纵向
钢筋的最小净间距可按本规范第10.2.1条关于梁的有关规定取用
4 在偏心受压柱中垂直于弯矩作用平面的侧面上的纵向受力钢筋以及轴心受
压柱中各边的纵向受力钢筋其中距不宜大于300mm
10.3.2 柱中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及其他受压构件中的周边箍筋应做成封闭式对圆柱中的箍筋搭接长度
不应小于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锚固长度且末端应做成135弯钩弯钩末端平
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
2 箍筋间距不应大于400mm及构件截面的短边尺寸且不应大于15dd为纵
向受力钢筋的最小直径
箍筋直径不应小于且不应小于为纵向钢筋的最大直径3d/46mmd4 当柱中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大于3%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
距不应大于纵向受力钢筋最小直径的倍且不应大于箍筋末端应做成10200mm135弯钩且弯钩末端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箍筋也可焊成封闭环式5 当柱截面短边尺寸大于400mm且各边纵向钢筋多于3根时或当柱截面短
边尺寸不大于但各边纵向钢筋多于根时应设置复合箍筋400mm46 柱中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9.4.5条的规定10.3.3 在配有螺旋式或焊接环式间接钢筋的柱中如计算中考虑间接钢筋的作用
则间接钢筋的间距不应大于80mm及dcor/5(dcor为按间接钢筋内表面确定的核心截面
直径)且不宜小于40mm间接钢筋的直径应符合本规范第10.3.2条的规定
10.3.4 I形截面柱的翼缘厚度不宜小于120mm腹板厚度不宜小于100mm当腹
板开孔时宜在孔洞周边每边设置23根直径不小于8mm的加强钢筋每个方向
加强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宜小于该方向被截断钢筋的截面面积
10.3.5 腹板开孔的I形截面柱当孔的横向尺寸小于柱截面高度的一半孔的竖向
尺寸小于相邻两孔之间的净间距时柱的刚度可按实腹形截面柱计算但在计算承I载力时应扣除孔洞的削弱部分当开孔尺寸超过上述规定时柱的刚度和承载力应按双肢柱计算
⑷ 柱中纵向受力钢筋应如何布置
柱中纵向受力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受力钢筋的直径不宜小于12mm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5%
圆柱中纵向钢筋宜沿周边均匀布置根数不宜少于8根且不应少于6根
2 当偏心受压柱的截面高度h600mm时在柱的侧面上应设置直径为10
16mm的纵向构造钢筋并相应设置复合箍筋或拉筋
3 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的净间距不应小于50mm对水平浇筑的预制柱其纵向
钢筋的最小净间距可按本规范第10.2.1条关于梁的有关规定取用
4 在偏心受压柱中垂直于弯矩作用平面的侧面上的纵向受力钢筋以及轴心受
压柱中各边的纵向受力钢筋其中距不宜大于300mm
10.3.2 柱中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及其他受压构件中的周边箍筋应做成封闭式对圆柱中的箍筋搭接长度
不应小于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锚固长度且末端应做成135弯钩弯钩末端平
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
2 箍筋间距不应大于400mm及构件截面的短边尺寸且不应大于15dd为纵
向受力钢筋的最小直径
箍筋直径不应小于且不应小于为纵向钢筋的最大直径3d/46mmd4 当柱中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大于3%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
距不应大于纵向受力钢筋最小直径的倍且不应大于箍筋末端应做成10200mm135弯钩且弯钩末端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箍筋也可焊成封闭环式5 当柱截面短边尺寸大于400mm且各边纵向钢筋多于3根时或当柱截面短
边尺寸不大于但各边纵向钢筋多于根时应设置复合箍筋400mm46 柱中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9.4.5条的规定10.3.3 在配有螺旋式或焊接环式间接钢筋的柱中如计算中考虑间接钢筋的作用
则间接钢筋的间距不应大于80mm及dcor/5(dcor为按间接钢筋内表面确定的核心截面
直径)且不宜小于40mm间接钢筋的直径应符合本规范第10.3.2条的规定
10.3.4 I形截面柱的翼缘厚度不宜小于120mm腹板厚度不宜小于100mm当腹
板开孔时宜在孔洞周边每边设置23根直径不小于8mm的加强钢筋每个方向
加强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宜小于该方向被截断钢筋的截面面积
10.3.5 腹板开孔的I形截面柱当孔的横向尺寸小于柱截面高度的一半孔的竖向
尺寸小于相邻两孔之间的净间距时柱的刚度可按实腹形截面柱计算但在计算承I载力时应扣除孔洞的削弱部分当开孔尺寸超过上述规定时柱的刚度和承载力应
按双肢柱计算
⑸ 买钢筋开普通发票要钱吗
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所开具和收取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均为普通发票。
个人发票一般泛指个人开具的发票,多为普通手撕发票。
中文名
普通发票
外文名
plain invoice
类型
收付款凭证
所属
国家税务局
分类
普通发票
快速
导航
应用范围规定制度发票管理临时经营发票要求开具要求鉴别真假报失流程
分类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应用范围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大类,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使用普通发票。
规定制度
用票单位要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管理制度,对普通发票应选择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专人保管,并要有防盗、防霉、防湿、防火等设施,同时按规定建立健全领用存双面帐,以明确各自责任。
填开普通发票要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填开发票使用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项目;发票一式各联必须一次复写,不得涂改,不得拆份填开,票面要字迹清晰,保持整洁;填写内容详细齐全,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填开后要加盖填写经办人印章和填开单位财务业务专用章;不准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不准填开未经税务机关准许的其他单位的发票;不准填开白条子等非法凭证代替发票;不准填开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使用;不准盗用其他单位发票;付款单位或个人索要发票,不得拒绝填开。
普通发票仅限于用票单位自己使用,不得带到本县(市)以外地方填开。用票单位应按规定填开、取得、印刷、使用、保管发票;不得擅自出售、销毁发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撕毁、丢失发票。用票单位对填开错的发票,应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对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