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河钢铁信承兑是什么
是一种付款欠条,河钢财务公司办理的采购原材料和天然材料的借项通知书以电子方式支付。 按规定的贴现期贴现,相当于银行承诺,但不能流转返回河钢集团所有单位。 实际上,它是一种付款的借记单,以河钢集团的声誉和实力为保证。
拓展资料:
一、河北钢铁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57年,是一家专注于生产优质碳素结构钢、合金结构钢、轴承钢、齿轮钢、弹簧钢和自由钢的特种钢企业。 切割非调质钢。 具有年产铁200万吨、钢260万吨、钢260万吨的综合生产能力。
1.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机械、船舶工业、铁路运输、石油天然气开采、矿产勘探、五金制造等工业领域。
2.2021年4月,涞水县赵各庄镇郭家峪村鹤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公司工作组被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三、创作时期(1957-1961)
(1)1957年12月13日,石家庄钢铁厂筹备处成立,标志着石家庄钢铁的诞生。
(2)1958年,坚持“陆海并举”的方针,先后建成3座15m3和10座55m3小高炉,为炼铁生产奠定了基础。 1960年建成两台5吨空气侧吹转炉,小轧钢建成投产,为转炉炼钢和轧钢生产奠定了基础。
四、停顿和恢复(1962-1966)
(1)1962年6月,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富强、提高”八字方针实施,石家庄市委批准石家庄钢铁停产留存。
(2)1965年4月,河北省冶金工业厅批准炼钢、轧钢两个车间恢复生产。
(3)1966年1月,5吨电炉建成投产,为电炉炼钢生产奠定了基础。
五、文革十年(1966-1977)
(1)“文化大革命”期间,石家庄钢铁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干扰。石家钢员工在逆境中坚持生产建设。 1977年形成10万吨生铁、6万吨粗钢、5万吨钢的生产能力。
㈡ 河钢铁信签收后怎么付出去
到期解付或者转账给你的付款单位,也可以分开支付你的付款单位,这实际上是企业的白条子,也就公开的欠款形式,消耗的是企业的信誉,一旦出现延缓支付,就会出现信誉塌方。
㈢ 怎么办河钢铁信帐户
各位会计注意,个人账户避税不能再有了,刚刚又爆出了案例,再次给大家警戒。
用员工个人账户偷税,刚查处
用员工账户收货款1200余万元 一鞋企5年偷逃税款200多万元
企业法定代表人宣称“跑路”失联,实际控制人迟迟不现身,财务账簿资料已全部遗失……从一封举报信入手,历经半年多的调查,突破了重重困难,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日前成功查实一起重大偷税案件。
当事企业目前已被税务稽查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合计需缴纳税款及罚款280余万元。
去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一封举报信,反映温州一家鞋企长期使用私人账户收取客户货款且未开具发票,涉嫌偷税漏税,并附上了近几年经营期间与鞋企员工林某等5人银行个人账户汇款往来的明细记录。
“据他们交代,用来接收举报人货款的银行卡也是原公司老板邱某要求办的,办好后就被邱某拿走使用了。”检查人员介绍,调查中他们还发现,员工林某正是邱某的妻子,她在谈话中承认了举报人的部分货款是通过她的建行户名汇入。
经检查人员统计,2012年至2016年,涉案企业通过林某等5人账户汇入金额接近1200万元。为了查清事实,检查人员随后同时对邱某和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徐某发送询问通知书,要求两人就涉税事宜接受调查询问。
但邱某和徐某迟迟拒不现身。经过大量的工作和宣传教育后,邱某来到稽查局接受调查。
面对检查人员掌握的严密证据,邱某最终承认他是该鞋企的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由于金融债务纠纷,邱某于2011年被列入法院失信人员的黑名单,随后他利用亲戚徐某的身份注册了涉案企业继续经营。
邱某承认当时汇入企业5名员工账户的1200余万元是公司收到的货款,属于账外经营收入,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税务稽查部门目前对该鞋企做出追缴税款及罚款等行政处罚,合计补税款及罚款280余万元。
“公转私”严查了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法释〔2019〕1号就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出了解释。
两部门发出重磅文件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9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划重点!主要内容如下:
一、3种情形,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第一种是虚构支付结算情形
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2、第二种是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
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3、第三种是支票套现情形
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除此之外,法规的第四项兜底项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
二、最低违法所得超5万,或非法经营所得额超过250万,就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最低违法所得超25万,或非法经营所得额超过1250万,则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罚款,对责任人定罪!
单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