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关停环境污染严重落后的钢铁企业,请问有什么依据
1、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版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权则》第46条第2款: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
2、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3条:责令停业、关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有毒物质包括危险废物。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