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全球保障措施能否将自贸区协定成员排除在外
由于多哈回合谈判受阻,各成员国为进一步增进贸易和投资,加快了区域或双边自贸区谈判进程。在己签订的自贸区协定中,各成员国常约定,在实施全球保障措施时可将另一方的进口产品排除在外,如北美自贸区协定第802.1条[1],以及我国与新西兰自贸区协定第46.1条[2]。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定》第2.2条规定,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虽然该规定明确了实施全球保障措施应以最惠国待遇为原则,但《保障措施协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在实施全球保障措施时,是否可依据《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AT1994)第24条的规定排除自贸区协定成员。在世贸组织相关判例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也未直接引用《保障措施协定》第2.2条规定解决该问题,而是采用“平行原则”(parallelism)做出裁定。由于世贸组织处理该问题的模糊性,以致各成员国实践不尽一致,并且争议不断,具体分析如下:一、《保障措施协定》并未完全贯彻最惠国待遇原则根据GAAT第19条的规定,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协定义务的结果,某项产品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则该进口成员方可实施保障措施。该措施被称作GAAT1994的“例外条款”或是“安全阀门”,是国际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运用。GAAT第19条授权成员国在特定情况对特定产品采取紧急限制进口措施,方式为对该产品全部或部分中止义务或撤销或修改减让。各成员国约定中止或减让义务时应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GAAT第19条虽未明确规定,实施全球保障措施应遵守GAAT第1条最惠国待遇条款,但全球保障措施这种限制措施同理也应以最惠国待遇为原则无歧视性的实施。全球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其实施将影响到其他成员国的正当利益,因此GAAT第19条规定,实施方须“补偿”受影响的一方,否则将遭到“报复”。在关税贸易总协定时期,由于GAAT第19条的模糊性规定,同时涉及“补偿”和“报复”等复杂性问题,在实践中很多成员国不愿依据GAAT第19条的规定处理进口激增问题,转而使用效率更高且成本更低的灰色区域措施(不属于关贸总协定权利和义务组成部分的措施)。这些灰色区域措施包括自愿出口限制和有秩序的市场安排等。灰色区域措施的使用弱化了GAAT第19条全球保障措施规定的权威性,以致部分成员国建议应有权选择性的实施保障措施,以强化保障措施的适用性与灵活性。在东京回合谈判以及其后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全球保障措施是可选择性的实施还是应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成为保障措施领域争议最大的问题。主张实施全球保障措施应遵守最惠国待遇主要理由是,从法理上并且从GAAT第19条历史渊源[3]看,全球保障措施应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如果GAAT第19条的宗旨是鼓励公平贸易,则最有效率的出口方不应当被单列为限制措施的对象。支持选择性实施全球保障措施的观点认为,如不把保障措施限制在造成损害的有限进口产品上,则欠发达国家将遭受损失。更直接的原因是,如允许使用灰色区域措施,不如放宽保障措施适用条件,将灰色区域措施置于多边保障措施机制的约束之下。经多轮艰苦谈判和各成员方利益博弈,各成员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最终达成《保障措施协定》。该《协定》总体上支持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如根据该《协定》第2.2条,保障措施应对一正在进口产品非歧视性适用;以及第11条禁止任何灰色区域措施。但该《协定》第5条第2款同时也规定,在实施保障措施时,各成员国在实施的程度上有一定灵活性;同时第9条关于发展中国家成员待遇规定,对于来自发展中国成员的产品,只要其有关产品的进口份额在进口成员中不超过3%,即不得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因此,《保障措施协定》并未完全贯彻最惠国待遇原则,而是兼顾了主张选择性实施保障措施成员方的利益。从《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看,全球保障措施是否能将自贸区协定成员排除在外,需看自贸区协定成员是否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同时该成员的进口量是否满足《保障措施协定》第9条规定的排除条件。如自贸区协定成员未能满足第9条规定的排除条件,而实施全球保障措施的一方却将其排除在措施之外,则不符合《保障措施协定》第2.2条的规定。然而,在世贸组织判例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并没有按该思路解决问题。在具体案例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能出于以下主要考虑:世贸组织对于各成员是否可援引GAAT第24条第8款有关规定将自贸区成员排除在全球保障措施之外的问题并无明确说法。二、《保障措施协定》未对GAAT1994第19条与第24.8条之间的关系做出解释GAAT1994第24条第8款(a)(ⅰ)规定,对于同盟领土之间的实质上所有贸易或至少对于产于此类领土产品的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但如必要,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和第20条下允许的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除外。有成员方主张,该条的排除条款并未将第19条列入其中,因此应理解为根据第19条采取的全球保障措施也应列入可豁免的限制。但很多成员国坚持认为,第19条的全球保障措施应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认为GAAT第19条不属于第24.8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关贸总协定谈判过程中,该问题争议很大[4],各成员方在谈判中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到乌拉圭回合谈判阶段,各成员国仍未就该问题达成一致,具体体现在《保障措施协定》第一个脚注中。该脚注最后一句表示: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预断对GAAT1994第19条与第24.8条之间关系的解释。由于《保障措施协定》未对GAAT1994第19条与第24.8条之间关系做出明确解释,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相关案件中也在有意回避该问题。在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中,上诉机构引用了土耳其纺织品限制案中的报告[5],认为(GAAT1994)第24条可能给一项措施是否符合GAAT其他规定提供正当性依据,但同时指出,这种抗辩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效:实施措施的成员方应证明,该措施是在成立关税同盟时才实施,同时实施该措施符合第8(a)条和第5(a)条规定,并且如不采取该措施将会阻止关税同盟的形成。在该案中,阿根廷并未依据GAAT1994第24条为其在鞋类保障措施中排除南方共同体市场成员的行为做出抗辩,因此上诉机构也未就该问题做进一步分析。特别是,上诉机构表示,他们并不裁定,作为一般原则,关税同盟一成员是否能把该关税同盟的其他成员排除在保障措施适用的范围之外[6]。在美国钢管保障措施案中,上诉机构也做了类似的论述,“我们不需要,也不就是否GAAT1994第24条允许将自贸区成员的进口排除在《保障措施》第2.2条措施范围之外的问题做出规定。”[7]三、世贸组织判例适用的“平行原则”如前所述,《保障措施协定》未完全贯彻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未明确解释GAAT1994第19条与第24.8条之间的关系,根据以往涉及自贸区协定成员排除问题的世贸组织案例,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主要是通过“平行原则”来处理该问题。(一)“平行原则”的确定“平行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全球保障措施中被调查产品范围需与实施措施产品范围相一致。该原则最早确立于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在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中,上诉机构指出,《保障措施协定》第2.1条和第4条第1款c项的规定综合在一起表明,世贸组织一成员只有确定正在进口至其领土的一产品的数量增加给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才能实施保障措施。因此,根据第2.1条和第4条第1款c项的规定,一成员必须依据正在进口其领土的一产品数量增加同时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行保障措施所有方面的调查并最终实施该保障措施[8]。上诉机构认为,在调查了正在进口至领土的产品和这些进口对其国内产业影响后,根据2.2条的要求,阿根廷应将措施适用于所有进口产品,包括自南方共同体市场成员的进口产品[9]。基于上述理由,上诉机构认定,阿根廷的调查己评估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是否是全部进口造成的,那么在实施保障措施时只能针对所有进口产品[10]。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基本确定了“平行原则”的法律原理。如一成员在调查时包括了所有进口产品,在实施措施时排除了自贸区成员的进口产品,则会被认定因违反“平行原则”而未遵守《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和第4条的规定。(二)“平行原则”的发展1.美国面筋保障措施案美国面筋保障措施案上进一步明确了“平行原则”的条文依据。在该案中,上诉机构指出,正在进口的产品(proct being imported)在第二条的两个条款中出现,并且没有相反的暗示, 2.1条和2.2条中出现的这两个词具有相同含义。如一方面分析所有来源进口增加造成损害,同时另一方面实施保障措施又将某些进口产品排除在外,将会导致“proct being imported”在2.1条与2.2条中的含义不同。即2.1条的“proct being imported”是指所有来源的进口产品;而2.2条的“proct being imported”则指排除部分进口来源的进口产品。这将会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根据2.1条和4.2条进行损害分析的进口产品范围应与2.2条对实施保障措施的进口产品范围相一致[11]。在该案中,美国主张,在对所有进口产品进行损害分析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又单独对北美自贸区协定成员之一的加拿大进口产品进行损害分析,因此美国认为综合这两方面调查实施排除加拿大进口产品的保障措施是正当的。上诉机构认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并没有明确证明除加拿大外的所有进口情况满足符合《保障措施协定》第2.1条和第4.2条规定的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因此,上诉机构认为,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该案中对加拿大进口产品进行单独审查并不能做为实施该案保障措施的基础[12]。(2)美国钢管保障措施案上诉机构在美国钢管保障措施案中再次重申了“平行原则”。上诉机构表示,被调查进口产品范围与实施保障措施进口产品范围不一致时,只有调查机关明确证明(establish explicitly)实施保障措施范围内的进口自身满足第2.1条和第4.2条规定的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因此,上诉机构认为,该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损害调查中分析了所有进口产品,而在实施措施时却将北美自贸区成员的进口排除在外,这不明显符合“平行原则”[13]。在该案中,上诉机构再次提及GAAT1994第24条。上诉机构称,GAAT1994第24条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与免除《保障措施协定》第2.2条义务有联系。第一种情况是一成员在确定损害时没有考虑不采取措施的那部分进口;第二种情况是被排除在措施外的进口在损害分析时予以考虑,同时调查机关也能够明确证明(通过有说服力和充分的解释),那些排除了自贸区成员的进口自身也能达到第2.1条和第4.2规定的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但上诉机构认为,在该案中这两种情况均未出现。因此,该案中上诉机构也未就成员国是否可根据GAAT1994第24条免除《保障措施协定》第2.2条义务做出明确解释。 3.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上诉机构在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中进一步发展了“平行原则”。上诉机构表示,“平行原则”并不规定在《保障措施协定》具体条文文字中,而是体现在第2条“平行”语言表述中(即一正在进口的产品)[14]。同时上诉机构重申了美国钢管保障措施案中的认定:为履行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规定的义务,“明确”是指调查机关需提供一个有充分理由的解释,即事实如何支持他们做出的决定。该“明确”不应有任何暗示或是建议,而是清晰并且没有歧义。如一成员方要将自贸区成员进口排除在全球保障措施范围外,上诉机构还认为,该成员方还需确保第4.2(b)条“不得归因”的要求。上诉机构认为,第4.2(a)条和4.2(b)中的进口增加(increased imports)应与2.1条中的“进口增加”含义一致,均为实施保障措施范围内的进口。因此,在措施之外的进口应为4.2(b)条中的“非进口增长的其他因素”,这些措施外的进口可能造成的损害不可归因于被采取保障措施的进口造成的损害[15]。为提供一个有说服务和充分的解释,调查机关必须解释他们是如何确保排除在措施外进口产生的损害没有被归因于被采取措施的进口产生的损害[16]。上诉机构确定,由于没有说明未被采取措施的北美自贸区协定成员和其他自贸区协定成员进口可能造成的损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没有明确证明被采取措施的进口产品自身满足了可采取保障措施的要求[17]。因此,上诉机构在该案中为成员国在全球保障措施中排除自贸区成员提出了更进一步分析要求。在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中,上诉机构强调,《保障措施协定》要求的需明确证明措施范围内的进口自身能满足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不能通过分别论证的方式来得出,也即损害分析中进口产品范围应始终与实施措施进口产品范围相一致[18]。对于该案中涉及的自贸区协定成员微量进口排除问题,上诉机构认为,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的解释工作量不是很大,但“平行原则”所要求的论证仍是必须的。上述案例表明,如成员国要将自贸区成员排除在外全球保障措施范围外,需确保损害分析的进口产品范围与实施措施的进口产品范围相一致,并且不得将排除在措施外的进口可能造成的损害归因于被采取措施的进口产品上。四、有关结论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全球保障措施是否可排除自贸区成员问题,世贸组织并没有明确的说法。在世贸组织案例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提出“平行原则”,对各成员国要在全球保障措施中排除自贸区协定成员提出很高的证明要求,并且这些证明要求有不断趋严趋势。根据《保障措施》第2条和第4条的规定,保障措施针对的是一正在进口的产品,需分析该进口产品的增加是否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是损害威胁。按照上述规定,我们认为,一成员国有权选择性的发起全球保障措施调查的可能性很小。如发起调查应包括所有进口产品,那么在损害分析时也应对所有进口产品进行损害分析,按照“平行原则”的解释也就必须对所有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因此,正常情况下,在全球保障措施调查中,一成员方很难按“平行原则”要求来论证排除自贸区协定成员的进口自身能满足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综上,我们认为,在我们与其他成员方进行自贸区谈判时,需谨慎对待在全球保障措施中排除另一成员方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应保留《保障措施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不轻易做出排除规定。对于自贸区协定成员方的利益,我们可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5.2条的规定在具体实施中予以考虑。如需涉及该条款,建议在该条款中设定一定条件(如微量进口条件),以为将来案件灵活处理寻求依据。
⑵ 求当前国际关系热点问题
试分析当前国际关系中的热点问题:
①朝鲜半岛问题;②日本极右势力发展,军国主义复活问题;③克什米尔问题与印巴紧张关系;④巴勒斯坦问题和中东和平统一进程;⑤北约东扩及其确立的21世纪新战略;⑥欧洲统一问题;⑦美国新霸权主义;⑧中美、中日、美日关系;⑨和平与发展时代主流问题;⑩伊朗核问题
【 标 题】当前国际关系调整中若干趋向
【 作 者】徐坚
【内容提要】国际关系当前处于深刻调整期。美国外交向强化单边主义调整,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和冲击最大。世界面临国际安全体系遭受重创、国际集体决策体制弱化、国际法体制受到冲击、全球化负面影响突出等严峻挑战。大国关系出现积极调整,总体趋于改善和稳定。国际地缘政治发生新变化,欧洲和亚太两大板块相对平稳,处于其间的中东、中亚、南亚地区是动荡、冲突不断的脆弱链条。国际战略格局之争更加尖锐,当前是单极和多极之争的相持阶段,从长远看,多极化趋势将逐渐胜出。
【 正 文】
一、美国国际战略出现重大调整
美国对外政策的调整是对当前国际关系冲击最大的因素。从其性质特点、动因和影响看,美这次政策调整的力度和深度异乎寻常,超过了冷战结束以来的任何一次政策变化。第一,这次调整有比较系统的思想作为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美国务院政策规划司长哈斯提出的“整合主义”和布什今年六月一日在西点军校发表的演讲。整合主义是布什上台以来美官方人士首次提出的系统对外战略构想,融合了美国国家安全事务助理赖斯等重要政界人物的思想。布什在西点军校的讲话被视为布什主义形成的标志,实质体现了整合主义在美对外战略的具体应用和发挥。第二,战略目标明确。美政要人士公开提出,要以美国利益和价值观为核心,对国际体制和行为规范进行全面而不是局部的调整,建立美国主导的国际秩序,将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整合到美主导的世界秩序中来。冷战结束后,如此毫不隐讳地鼓吹和谋求单极国际秩序,对美国来说尚属首次。第三,有通盘策略考虑,将美国对外战略目标的实现同三类基本因素联系起来:实力因素、制度因素和价值观因素。实力因素被视为实现美战略目标的前提。赖斯在霍普金斯大学的一次演讲中,认为美在当前国际形势中所面临的机遇大于挑战,美国要凭借强大的实力,促使国际格局形成对美更加有利的新力量平衡。制度因素则被看成美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布什和赖斯等人均强调要按新的规则和准则处理国际关系,提出美国的安全不能再单纯依靠威慑和遏制理论,还要有“先发制人”新思维和与此相适应的国际规范,要在主权问题和国际干预等问题上重新制定国际准则。价值观因素则被视为推行新的国际规范和准则的基础。布什等提出要参照二战后改造德、日的经验,用经济自由和政治民主等“共同的价值观”来团结美国的盟友和改造俄、中等国家,在此基础上争取“建立牢固的大国关系”,但美国要保持在必要时单独行动的权利和能力。第四,政策调整跟进快。美废弃反导条约,重塑美俄关系,加大对中亚、中东和南亚地区的渗透与控制,拒绝接受京都议定书和国际常设刑事法庭,均不同程度地体现出布什主义的烙印。美国防部今年五月出台的《防务规划指导》,提出“提前威慑”战略,更是对“先发制人”思想的直接运用。
布什主义的出台与美国对外战略的这次调整,是国际国内一系列因素的产物,其中最根本的是国际力量对比严重失衡。冷战结束十载有余,美国不仅保持了一超地位,在某些方面还进一步扩大了对世界其他主要力量的优势:20世纪90年代的超长经济繁荣期使美国恢复了在世界经济中的竞争优势和火车头地位,美国利用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和最近的阿富汗战争,强化了其在世界军事上的绝对优势,并使其在国际地缘政治中占据了更加有利的位置。这一切一方面助长了美国的霸气,同时也促使世界其他主要国家努力避免与美对抗,韬光养晦,以争取时机,发展自己。
美战略调整特别注重制度因素,反映了国际力量对比与国际关系基础框架之间的结构性矛盾。现有国际机制和行为规范体系的主体结构是在二战后期和冷战时期成形的,冷战结束后虽有新的发展,但基础框架未变。二战后期形成的国际机制以维护大国集体主导下的国际稳定为出发点,最典型的是以安理会五常国为核心的联合国体制。冷战时期形成的国际机制,则以保持美苏两强之间的战略稳定为出发点,如与美苏《反导条约》有关的国际军控机制。这两类体系的共同特点是排斥一国主宰国际关系。这同美国一超独大的状况格格不入。布什上台时,美经冷战后十年高速增长,正值国力鼎盛时期,这种结构性矛盾愈显突出,故布什对于如何解决这种矛盾,比其前任显得更加关注和迫切。
“9•11”事件进一步加速了美战略调整。“9•11”袭击固然对美本土安全和社会心理带来巨大冲击,但没有撼动美国的实力地位,反而助长了美大国沙文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的抬头。布什上台通过的是一次美国历史上最有争议的选举,而“9•11”后布什的国内支持率一度陡增到百分之九十几。这种反差表明,“9•11”后美国内背景变化,有利于拉姆斯菲尔德等鹰派势力主导美对外政策。
二、国际秩序面临严峻考验
由于美对外战略调整注重制度因素,当前国际秩序面临四大问题:国际安全体系濒于崩溃,国际集体决策体制软弱无力,国际法体系面临重大挑战,全球化负面问题更加突出。
国际安全机制近来连受重创。美国退出1972年美苏《反导条约》,抽掉国际战略稳定一重要基石,对国际安全引发雪崩效应。一位美国观察家指出:“随着反导条约的消失,一切军控条约都名存实亡。”(注:罗伯特•巴特利的文章:“外交新时代的发端”,新华社联合国2002年6月17日电。)此话并非言过其实。近来受美单边主义和其他国际因素影响,国际安全体系日趋脆弱。美国国会拒绝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对印巴挑战《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采取双重标准,动摇了国际社会对核不扩散体系的信心。美国对《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和《化学武器公约》持消极态度,拒绝接受《禁止杀伤地雷国际条约》,使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限制受阻。在此背景下,废弃《反导条约》必然加重国际安全局势的混乱。日本在这方面的动向尤其值得注意。日本利用“9•11”后的国际形势,不断加强其参与国际安全事务的力度,并欲突破“无核三原则”。日内阁官房长官福田康夫今年5月3日公开表示:“如果是用于专守防卫,日本可以拥有小型原子弹”。日本外相川口顺子称福田上述说法“没有错”。目前,国际安全的战略均衡与稳定框架已被打破,国际安全无序可循、无规可遵的状态将日益严重。
国际关系面临的另外一个主要问题是,美单边主义对国际集体决策体制冲击严重。近来,联合国在处理重大国际问题上的作用遭到美国的不断削弱。美发动阿富汗战争绕过了联合国批准程序。联合国对于阻止巴以冲突持续升级亦显无力,主要原因是美控制了中东问题的主导权。美在向伊拉克发起战争的问题上,同样我行我素,不把联合国的权威放在眼里。与此同时,许多应由联合国决定的问题,却被美国提到它主导的国际多边机制中,越俎代庖。美国试图在八国峰会上定夺巴勒斯坦未来政治领导人问题。美国的单边主义使国际政治秩序陷入困境,传统权威机制缺乏效力,而美国主导的机制却在觊觎权威。在未来一段时期,这种矛盾还会有新的发展,美国和伊拉克之间一触即发的战争将是重要考验。如果与这场战争有关的国际态势不是按照美国的单边意志发展,而是受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支配,联合国对事态能发挥实质性影响,则将有利于重振联合国和国际集体决策机制的权威,遏制美单边主义势头。相反,若美单边主义在事态的变化过程中始终占据支配地位并再次顺利赢得这场战争,对以联合国为基础的传统国际政治秩序来说,则无异于雪上加霜,美单边主义在国际关系中的影响力将进一步膨胀。
美对国际法体系的挑战是当前国际秩序面临的又一问题。布什提出的“先发制人”理论,是对“新干涉主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布什主义和新干涉主义的共同之处是都强调“有限主权论”,但从法理上看,布什主义比新干涉主义走得更远。一方面,布什主义不仅在理论上否定现行国际法体系赋予主权国家的平等地位,而且还进一步固化到具体国家,用布什的话说,美国要“点邪恶者的名”。凡是被点到名的,特别是被列在“邪恶轴心”黑名单上的国家,都被视为美国的敌人而应予铲除。这意味着这些国家的主权可以不被承认、不受尊重。另一方面,布什所强调的“先发制人的行动”,以主动发起军事进攻为特征。这不仅在性质上与新干涉主义主张的人道主义干预行动有别,而且超越了联合国宪章赋予主权国家的“自卫权”,甚至也超越了一般国际法“先行自卫”概念所指的行动范围。这使国际社会面临双重问题:首先,美试图凌驾于现行国际体系之上,把自己作为法律的准绳,自定国际规则。其次,“先发制人”战略若成为各国普遍效仿的国际规则,国际形势将更加动荡不安。
全球化中的负面因素日益突出,也是当前国际秩序面临的严重问题。全球化的根本问题是各国如何在利益与风险、权力和义务之间选择平衡。在这方面,全球化的有关规则存在许多不公正因素。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在全球化进程中始终保持主导地位,而发展中国家总体上则明显处于不利地位。通过主导和控制全球化的游戏规则,美国在全球化中占尽先机,成为最大受益者,使美在世界上比历史上许多有形帝国更具影响力。近来,全球化中的这种矛盾又有新的发展。一方面,全球化不公正因素使南北分化更加严重。“9•11”恐怖袭击事件的深层国际背景,与此有直接关系。另一方面,对于全球化中权力与义务的平衡问题,美国和部分发达国家采取了更加自私的态度。美国拒绝接受京都议定书和国际常设刑事法庭,违反国际贸易规则,向欧、日、中、韩等二十个国家挑起钢铁贸易大战,都会加剧全球化已有的矛盾和不平衡性。受极端民族主义思潮和极右排外势力抬头影响,欧洲和日本的全球化政策也更加趋于保守。
三、大国关系同向调整
近来国际关系也出现一些积极动向,最突出的是大国关系同时出现不同程度的改善,总体趋于稳定。
从广度和深度看,俄美关系调整最为显著,几乎涉及双边关系中所有重大领域,从反导条约问题到进攻性战略核武器的削减问题,从俄与北约的关系到美势力介入中亚地区,从反恐合作到双边能源合作与经贸合作。经过调整,俄美在国际战略平衡中的地位和双方的交往基础均发生重大变化。俄美关系调整直接促进了俄与北约、欧洲及整个西方的融合。
“9•11”后,中美关系也有所改善,政治、安全领域中的沟通与对话逐步恢复和加强,经贸合作与科技文化交流稳步扩大,双边关系总体上趋于相对稳定。其他的大国关系,如中俄、中日、中欧关系,则在既定框架内稳步发展。
大国关系总体改善,与大国之间相互依存日益加强分不开,尤其同中、俄参与国际一体化的进程有关。美国战略调整注重“建立牢固的大国关系”,也有利于大国关系的改善。此外,国际力量对比严重失衡,使各国在处理对美关系时更加谨慎,客观上也有助于大国关系稳定。
不过,当前大国关系的改善,也有其脆弱的一面。布什在西点军校的讲话虽然在论及大国关系时显示出积极姿态,但却强调以美国利益和价值观为核心整合大国关系,这有悖于其他大国的长远利益。美试图以自身利益和价值观为核心重整国际秩序,也给美和其他大国关系发展增添了摩擦因素,近来欧洲对美单边主义的不满越来越强。从长远看,大国关系中的深层矛盾和不确定因素仍很突出。
四、国际地缘政治显现新特征
受美国全球战略变化和大国关系调整等因素影响,国际地缘政治格局也在发生变化,基本特征是:一方面,欧洲和亚太两大板块总体保持平稳,但差异加大。另一方面,处于欧亚之间的中东、中亚和南亚地区,则局势动荡,冲突不断,是欧亚之间的脆弱链条。
美国专注于反恐和大国关系调整,促进了欧洲和亚太的稳定,对世界形势有全局意义。不过,由于大国关系调整幅度和深度不同,欧洲和亚太地缘政治形势的差异也日益明显。一是欧亚安全架构不同。随着俄美、俄欧关系的调整,冷战留在欧洲安全架构的残余明显淡化,北约已由以外向军事防御为主导的军事同盟转向以推广西方民主政治和维护欧洲社会稳定为主的政治军事同盟。未来俄美、俄欧、俄一北约之间难免会有新的矛盾和问题,但这些问题将会在新的框架、新的环境之下以新的方式加以解决和处理。与欧洲不同,亚太地区仍以冷战遗留的安全架构为基础,主体是美日、美韩、美澳军事同盟。冷战后发展起来的若干多边安全合作机制(东盟地区论坛、上海合作组织等),虽对地区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影响尚不足以取代前者。二是欧亚安全面对的主要问题不同。目前,欧洲安全的主要问题已不是冷战时期的常规安全问题,甚至也不是科索沃战争前大国如何利用欧洲民族宗教争端争夺势力范围,而是如何应对恐怖主义等非常规安全问题和欧洲周边的地区性冲突。相反,在亚太安全中,常规安全问题仍是主要因素,其中许多是冷战遗产。恐怖主义等非常规安全问题也是亚太安全关注的问题,但尚不是主导因素。亚太安全机制转型困难,与该地区安全形势的这种特点是分不开的。三是安全观念不同。随着安全形势和机制架构的变化,欧洲安全冷战思维显著减退。有关各方不再相互预设假想敌,也不再以此构想各自的安全战略。与欧洲不同,冷战在朝鲜半岛至今尚未停止,冷战思维在整个亚太安全中更是挥之不去。甚至在中美关系改善、中美合作基础不断扩大的形势下,美国仍有不少人将中国视为美国的“半个威胁”。日本某些右翼人士也在一旁呐喊助威,试图乱中渔利。冷战思维与亚太多边安全合作提倡的共同安全理念格格不入,是地区多边安全机制建设和发展的最大障碍。
处于欧亚之间的地区热点问题对全球形势虽不起决定作用,但对当前国际关系的潜在冲击不可低估。美对伊拉克军事攻击问题牵动国际关系中的许多重大问题。印巴冲突则涉及未来核军备的控制问题。中东问题对国际能源战略格局意义重大,不仅关系中东能源地位,也是影响俄美、中俄、俄欧能源合作的关键因素之一。美国介入中亚,对中亚战略格局和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巴以冲突则涉及美和伊斯兰国家关系,影响地中海和北非局势。
五、国际格局之争更加尖锐
布什政府推行极端单边主义,使国际格局的多极化与单极化之争更加尖锐,国内外对国际格局的现状与前景的争议也更加激烈。一种观点认为,尽管美大搞单边主义,但多极化趋势仍在加速发展,因为国际力量对比的发展有利于多极化。另一种观点则截然相反。用某些美国学者的话说,美当今的实力“在任何一个关键方面都是无与伦比的”,在“主权国家体系中从来没有一个国家拥有如此程度的统治地位”,“如果说美国今天的霸权地位还没有形成一个单极世界的话,那么一切的一切都形不成单极世界”。(注:斯蒂芬•布洛克和威廉•沃尔福斯“全面衡量美国的霸权地位”,美国《外交》杂志2002年7/8月。)这两种观点同时以国际力量对比作为依据,结论却针锋相对,表明对于每一种国际格局应有何种国际力量对比关系这个问题,并不存在一个客观标准。这说明“国际格局”与“国际力量对比”不能混为一谈,否则容易导致认识误区。
国际格局是指特定状态下的国际权力关系,而不仅仅是指国家间实力对比关系。国际权力关系反映的是指国家间相互影响的方式和力度,它离不开国际力量对比关系,但各国实力不会自动转化为国际权力,因为国际权力的形成还受其它因素制约。归纳起来,决定国际权力关系的因素大体有四类:一是各国的实力及相应的国际交往与行为能力。这与综合国力密切相关,是国家间交往活动和相互影响发生的基础。前资本主义时期,由于交往能力有限,某些文明之间很少甚至没有交往,在它们之间也就谈不上权力关系或国际格局。二是交往与行为动机。即使交往能力相同,但若动机不同,国际权力关系仍会不同。郑和下西洋与西方殖民者探险的动机不同,对国际权力关系的影响也不同。影响一国对外交往动机的因素非常复杂,包括国内外社会、经济、文化、军事、自然条件、乃至认知和心理因素,是国内外综合环境的产物。这就涉及到决定国际权利关系的第三类因素,即交往环境。其内涵既有社会的,也有自然的,有国内的,也有国际的。交往环境对于各国的交往能力和动机均有制约。并且,在不同时代不同条件下,同样的环境因素对国际交往活动与权力关系的制约会有很大差异。国际市场对于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无足轻重,但对市场经济体却至关重要。全球性生态目前是许多国家都不得不关注的问题,而在世界工业化初期,几乎没有国家重视这个问题。四是交往规则。有交往必有规则。规则反映的是程序、秩序。国际规则的总合就是国际秩序,由法律规范、道义准则及相关机制构成,或经各方共同协商制定,或是部分国家强加于他方。一般说来,国际规则是国际力量对比、各国交往动机和各国对外交往环境等综合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是制度化的国际权力关系,因而也是国际格局的核心与最终体现。国际格局与国际秩序在性质上必然是一致的。多极化国际格局不可能与单极化的国际秩序并存,反之亦然。
美谋求单极世界,至少面临三类难以克服的障碍。一是美超强地位的非连续性与不平衡性。美超强实力在各个领域不是连贯的,特别是其经济优势远不如其军事优势突出。这种不平衡性决定了美单边主义只能是有选择的,不可能包罗万象。二是美单边主义摆脱不了国内外环境的制约。全球化是一个因素,美在其中有重大利益,不可能放弃国际市场和国际合作,而要合作就不得不考虑互利互惠。和平与发展潮流又是一个因素。在注重经济发展的时代,军事超强地位的意义必然会受到一定限制。此外,美是多元化社会和民主政治国家,鹰派势力经常要面对国内各种压力,其政策要受各种牵制。三是国际制度因素的制约。美试图以自身利益为核心建立单极国际秩序,必将面临两难困境。一方面,凌驾于国际准则之上,纵然可以满足美某些利益,但破坏现有秩序引起的混乱最终也会损害美自身利益,也是美不愿看到的。另一方面,要避免出现大混乱,美就不得不继续依靠现行的基本国际规范体系,因为美找不到别的体系来替代它。以美利益和价值观为核心会给国际带来无序,不会带来秩序。这意味着,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制度化和秩序化的单极世界现在和将来都不会存在。它已永远成为历史。这恐怕是布什主义的设计师没有意识到的。
不过,认为多极化趋势在加速发展,也不客观。这种看法低估了极端单边主义与美超强实力结合给国际关系带来的冲击。在未来十五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美国在世界上一超独大的地位不会发生根本变化,这大概已是国内外的共识。而极端单边主义反映的是进攻性现实主义思想,其世界观、安全观、战略策略思想均更具攻击性。它对国际秩序的破坏性影响,会干扰和延迟多极化的正常发展。
目前世界既不是单极格局,也远未实现多极格局,而是进入了多极与单极之争的相持阶段。在这个阶段,矛盾的双方斗争更加激烈,任何一方短时期内都难以取得压倒性的优势。然而从长远看,多极化趋势必将随着国际力量对比和其他因素发生有利变化逐渐胜出,而单极化可以造成混乱,不会赢得秩序。多极化发展趋势的曲折性、长期性和必然性就在于此。多极化与单极化之争是当前国际关系中的根本性矛盾和主要矛盾。矛盾的一方将始终是美国,另一方则是抵制美单边主义的各种力量,但主要代表在不同阶段会有所变化。这反映了国际矛盾关系的变与不变。
“反恐”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9•11”事件和“打恐”战争爆发后,国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当前国际形势的特点可以用三个总体、三个局部和三个继续来概括。那就是总体和平、局部战争,总体缓和、局部紧张,总体稳定、局部动荡。世界和平、发展潮流继续发展,世界多极化、全球化趋势继续推进,对大多数国家而言,国际形势中机遇大于挑战的态势继续存在。也就是说,和平、缓和与发展,合作是当前国际形势的主流。
大国关系基本稳定,并趋于改善和发展。“9•11”事件和“反恐”战争为大国增进良性互动和加强合作提供了新的动力和契机。“9•11”事件促使美国对其外交政策进行一定程度的反思和调整,重点是反思与调整其对大国的政策思路。布什政府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上台之初对中、俄采取的强硬态度,将其对中、俄政策基调由消极面较多转为积极面增加。布什在发动对阿富汗战争四个月后接连两次来华同江泽民主席举行会谈,双方就中美发展建设性合作关系、建立高层战略对话机制、全面扩大双边合作和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副主席胡锦涛年内访美等重大问题达成共识。中美关系走出了“撞机事件”造成的低谷和阴影,回归基本正常发展的轨道。最近,胡锦涛副主席对美国进行了成功访问,中美关系出现了新的良好发展势头。美俄关系明显改善,两国元首实现互访,双方对进一步削减战略核武器和建立新的战略关系框架立场接近,达成初步共识,尤其在反恐战争中进行了全面合作。两国虽在美发展国家导弹防御问题上分歧依旧,但普京总统明确表示,美退出《反导条约》不会影响俄美关系。这些标志着美俄关系进入了以加强合作、协调为主要特点的新阶段。美国还密切了同欧盟与日本等主要盟国的关系,相互合作、协调明显增强。欧、俄、中、日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合作也有新的发展。主要大国之间关系的改善和发展带动世界地缘政治重心地区——欧亚大陆局势趋向稳定与缓和。
各国特别是大国的安全观念发生重大变化,促使其朝着削减国与国对抗,促进国际合作和世界总体安全的方向调整军事和国家安全战略。“9•11”和反恐战争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安全观。这可从三个层面来看。第一个层面是各国尤其是美国等西方国家重新认识什么是对其安全的现实威胁。在此之前,它们一直把中、俄等非西方国家视为对其威胁之源,并主要以此展开其安全战略布局。“9•11”后它们开始认识到国际恐怖主义才是对其安全的真正威胁,才是它们的主要敌人。美及其盟国表示,打击恐怖主义是它们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当务之急和中心目标。同时,对付国际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挑战非一国之力所能奏效,必须进行和加强国际合作。这使得国与国安全关系中的“零和”性质降低,共存与合作共赢意识增强。第二个层面是各国重新认识怎样才能维护国家安全。在传统认识上,一个国家拥有庞大军事力量就能克敌致胜,维护本国安全。“9•11”打破了这种传统理念。美国军事力量世界第一,不但拥有最强大的进攻性武力,还拥有最先进的防御系统,并竭力谋求绝对军事优势以确保其绝对安全。但在恐怖分子奇袭下,所有这些最强大和最先进的攻防手段都不起作用,美国本土遭到空前惨重的打击。这表明,在现代条件下,在恐怖分子非对称手段袭击下,即使掌握绝对优势军力的国家,也无法确保本国的“绝对安全”。现在全世界都在思考一个问题:连世界上军事力量最强大的美国都无法确保其本土不受灾难性打击,那么出路何在?怎样才能确保国家安全?答案并不复杂。一个国家要维护本国安全,除了维持必要的军力外,还需要尊重别国的安全,少树敌,不树敌。一个没有仇恨和敌人的国家最安全。这就要求一个国家必须奉行明智、正确的外交政策。外交政策在国家安全中的作用和分量越来越重。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只有奉行和平的外交政策,平等、友好地对待别国,尊重别国的安全和主权,不搞干涉、欺侮、侵略别国的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才是对本国安全的最好保障。即使美国也会朝这个方向有所反思,将来总有一天也会这样想、这样做。第三个层面是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重新安排其国防战略布局的轻重缓急。以前美国战略布局是外向型的,把重点放在海外,向国外大量派兵,建立军事基地和经营军事集团及联盟,认为这样做守可以御敌于国门之外,攻便于进击敌国,而在很大程度上忽略本土防御。现在美国战略布局重点发生变化。美国在“9•11”后出台新的《国防战略报告》明确把防卫本土安全作为优先战略目标。这当然不表明美国将从海外收缩,美国要推行全球战略,势必会继续重视与加强海外军事部署。但其军事布局重点的改变是明确的。西方国家这些安全观念上的变化很可能带动其军事思想和防务战略一定的调整和转型,可能使其防务政策逐渐着重本土防御,这将有利于缓解与消除国与国之间的对立和对抗危机,促进世界总体安全。
同时,西方国家重新认识南北问题,考虑调整南北关系。南北问题的核心是南北差距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认识到,南北贫富鸿沟扩大,不少发展中国家贫困化加深,是滋生国际恐怖主义的温床和土壤,是对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全局的严重挑战。这种状况再恶化下去,不但会影响发达国家的再发展,也会影响其国家安全。形势迫使发达国家关注和重视解决这一问题,推动它们考虑将其对外经济政策和对外经济关系朝着有利于遏止世界贫富差距扩大、缓和南北矛盾的方向转变。美国和欧洲的一些发达国家表示要采取适当行动帮助最不发达国家解困脱贫,以促进改善南北关系
⑶ 信佛,信因果,在真正的因果面前,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是什么意思
星云大师:真正的因果内涵,不见得人人能懂
一般人都希望自己做一个“强者”,可曾想过“强”是什么?
钢铁强,但是烈火可以熔化它。
猛火强,但是大水可以熄灭它。
洪水强,但是太阳可以蒸发它。
太阳强,但是云层可以遮蔽它。
乌云强,但是狂风可以吹散它。
暴风强,但是高山可以抵挡它。
高山强,但是登山者能征服它。
征服强,但是死亡永远威胁它。
死亡强,但是修行者能克服它。
所以,有信仰的人是强者,他可以凭着信心,越过困难,打到挫折,踏遍荆棘,走向未来,连死亡都不怕。
有智慧的人是强者,他明白事理,辨别是非,凡事深入了解,理性决断,自助助人。
谦虚柔和的人是强者,他能不招灾厄,逆来顺受,韧力十足,以柔克刚。
强,没有绝对的,因为强中自有强中手,人外有人,天外有天,对人而言,慈悲最大,因果最强。
一遇到逆境挫折,就想用“请假”来逃避,是一种不负责任、懒惰的行为。天下是要自己去争取的,成功不会从天上掉下来。不要用自己的情绪去判别事物,要有是非观念,凡事不要只看“果”,要去追查“因”。
人因为经常互相比较、计较,觉得别人待我不公平,因此惹出许多的是非烦恼。
人都希望别人以公平待我,然而“理上虽然佛性平等”,“事上却有因果差别”,世间法因为受到个人主观、情感等因素影响,很难有绝对的公平‘甚至法律也常因为受到客观因素所左右,而难以获致绝对的公平。
世间真正的公平,就是“因果”;无论达官贵人或贩夫走卒,无一能在“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因果定律下获得宽贷或殊遇。
不必气恼人间功利充斥,缺乏正义,更无须悲壮社会没有法理,不讲公平。因果之前,人人平等。
“因果”二字,人人会说;但是“因果”二字的意义,不见得人人能懂。
凡人只能认识“果”,不能认识“因”;正是所谓“菩萨畏因,众生畏果”。
人,在制造种种恶“因”的时候,不知道严重;一旦“果”报来临了,才知道大事不妙,却是悔之晚矣。
一般人在遭遇失败的时候,怨天尤人,恨你恨他;他不知道“以果推因”,必定是 “因”的不正,才会招致如此结“果”。社会上一般人看事,也往往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例如,有的人责怪父母不慈的“结果”,但却不知道父母不慈是缘于儿女 顽劣的“原因”;有的人责怪儿女不孝的“结果”,但就不知道“因为”父母失徳,才会造成儿女的不孝。所以,凡事不去“推果寻因”又何能知道事实的真相,又 何能还给事实一个公平、公道呢?
更有一些不明因果者,经常误解因果。例如素食诵经、慈悲行善的人,为什么遭遇不幸?公正的“因果”何在呢?殊不知此人在因果银行里的欠债未还,不能因为现在是好人,行好事,就可以不必偿还债务。
相同的,有人作恶多端,杀盗淫妄,可是却享尽荣华富贵,因果何在呢?其实,他在因果银行里拥有存款,不能因为他现在作恶,就不准他使用当初的存款。所以,“因果”者,有过去、现在、未来,三世循环的关系。
当我们看到植物开花结果时,就想到必然有人播种造因;当我们看到有人慈悲为善,就想到将来必然会有美好的结果。
真正因果的内涵,实乃宇宙世间善恶好坏的定律啊!
凶吉谁定?
人到了迷惘的时候,就会想要算命卜卦,求神问路。签条最大的缺点,就是为人定凶吉,却不考虑因果。其实,人生的上上签或下下签,都不是神明所能左右,都是自己的行为造作而来。
徘徊在迷茫的人,最好能自问:此事合乎道德否?合乎正义否?合乎公理否?合乎法律否?而不要一味地求签问卜。人生,要交代给因果,交待给自己,不要交给神明。
日本人送礼喜欢送钟,因为“钟”与“钱”同音,表示兴旺、进财之意;在中国,却忌讳送钟,因为有“送终”的谐音。在中国代表不吉利的乌鸦,在美国、日本却是喜鹊,由此可知,吉利、不吉利,都是人们自我设想、自我束缚的名词。
其实,周遭一切的好坏,与颜色、方位、数字无关,好与不好都是业的因缘,想获得好的结果,必须要有好的因、善的缘。
有漏世间
有一个皇帝微服外出,平时过惯呼风唤雨的日子,一旦微服在外,无人奉承,甚感不 惯。一日来到乡下,又热又渴,道旁农夫盛情地奉上茶水一杯,皇帝如饮琼浆,回京后,马上差人到农夫家中,封了一个官衔。此事被当地一个落地秀才得知,心中 不平,于是在土地庙题诗曰:“十年寒窗苦,不及一杯茶!”数年后,皇帝再度出巡该地,见到此诗,知道原委,于是不动声色地加了两行字:“他才不如你,你命不如他!”
人世间很多事,乍看是不公平的,强权、财富、智愚、美丑、机运……都使人与人之 间不能公平。这也是有漏世间的现象之一。要求“齐头式”的人人平等不可能,若从“自业自受”的原理来看,富贵变贫穷,贫穷变富贵,也是不断地在发生。所 以,在因缘业报里,每个人的命运还是有公平的究竟。你前生在银行里有存款,今生自可以受用,但光花用不积储也会很快用尽;你前生负债累累,今生当然窘迫, 但现在开始储蓄永不嫌迟。所以不必去怨叹公平与不公平!有一首偈语可以提供大家参考:
心好命又好,富贵直到老;命好心不好,福变为祸兆;
心好命不好,祸转为福报;心命俱不好,遭殃且贫天。
心可挽乎命,最要存仁道;命实造于心,吉凶唯人召;
信命不修心,阴阳恐虚矫;修心一听命,天地自相保。
为什么许多人做好事却没有好报呢?因为他的身、口、意缺口太多,福报功德自然也会漏了。
布施行善,若是心不甘、情不愿,让受者额度尊严受到伤害,如此纵有善行,布施的功德也会漏了。
帮忙别人做了不少好事,若你一直抬高自己,自我膨胀,别人不服气,反而对你訾议,这就是你的功德有漏了。
平日说好话、做好事、存好心,积聚不少功德福报。单突遇逆境,就大发牢骚,口不择言,怨天尤人,原本的义行福报,就会漏了。
一面赚钱,一面浪费;一面种植,一面践踏,这就是有漏的世间,有漏的众生。
谨言慎行、摄身防意,千万不要让三业把我们的“福报漏了”,这是非常重要的。
基因即业力
生命的密码,根据现在的科学家说,已经研究出来了,那就是“基因”!其实,生命的密码——基因的另一个名词——业力,佛陀早在两千五百年前,已经昭告人间了。如果生命的密码“基因”,只是说它像细胞,是一个单位的话,基因还不够解释生命,应该用“业力”来说,更为恰当。
业,是身口意的行为,有善业、恶业、无记业。“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只要是身口意所造作的善恶业等,都会像电脑一样,在业的仓库里有了储存;“因缘会遇时,业报还自受”,等到善恶业的因缘成熟了,一切还得自作自受,这是因果业报不变的定律。
“业力”,实在是佛陀一个伟大的发现。人,从过去的生命延续到今生,从今生的生命可以延续到来世,主要就是“业力”像一条绳索,它把生生世世的“分段生死”都联系在一起,既不会散失,也不会缺少一点点。
“生命不死”,就是因为有“业”的关系,像春去秋来,像秋凉转为春暖;“一江春水向东流”,一切都是循环,都是轮回。“有为法”什么都可以毁坏,只有生命的密码,永远不坏,永远存在。
基因,只能说明个己生命体的因素,但佛教的业力,不但有个体的业,所谓“别 业”,另外还有“共业”。例如,为什么有的人同生在一个家庭里?同生于一村,同生于一族?这都是“共业”。各方的人士同在一条船上,或同在一架飞机上失事 了,有的人命丧黄泉,有的人大难不死,这就是“共业”中又有“别业”的不同。
所以,科学家们发现了生命的密码——基因,希望能再发展出生命共同体的基因——相互的关系。
生命的密码,由于基因的不同,于是发展出不同的生命体。吾人的业力会现行,会有 果报,所谓“现报”、“生报”、“后报”。“现报”就如种子,春耕秋收;“生报”就是今年播种,明年收成;“后报”则是今年播种,多年以后才能收成。所谓 “不是不报”,只是“时辰未到”而已。
佛教的真理“因缘业报”,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是必然、永恒、平等的真理;科学家“基因”的发展,只是更明确地解释了“业”的内容与功能,如此而已!
远祸求福
人人都希望“趋吉避凶、求福远祸”;然而世事多变,一切都不能尽如人意。
当遭遇到财物损失、家人不幸、自身灾难时,不要完全怨天尤人,祸福已经成形,等于火势蔓延,不易扑灭,应心存慈悲、正直,有时候祸患反而转变为福报。
《淮南子》中有个故事:一位老翁,失去一马,心种非常懊恼。但不日后,失去的老 马反而带回一匹骏马,老翁因失马而得马,心中非常高兴。但不久其子因为不谙马性,骑马被摔,负伤在床,因此他又感觉得马是祸。当时正逢战争,国家征召壮丁 赴沙场,其子因伤,得免入伍,终而保得一命。所以说“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其实我们每个人对祸福的看法,都应该知道所谓“祸福都是因果的写照,因果都是祸福的定律”;平时应该注意所行所为,要培养福德因缘,如此自能消灾免祸。
一般人最易疏忽的,就是人在得意的时候,往往埋下了“骄恣必败”的种子,老子 说:“祸莫大于不知足”;佛法说:“祸莫大于有‘三毒’”。三毒就是贪、瞋、痴。《菜根潭》也说:“福莫福于少事,祸莫祸于多心。”假如吾人想要避祸求 福,应该自我修身养性,例如“闭门思过”、“躬自反省”、“多结善缘”、“增长慈心”、“去除恚恨”等。所谓正知正见,无有自私邪执,如此,管它“祸兮福 兮”,必然能够得福而远祸矣!
得失各有因缘。是我的,不必力争,自会得到;不是你的,即使千方百计取得,也会随风而逝。
有时候得也不好,有时候失也不坏,得失之间,所谓各有因缘莫羡人。即使得到了,也要好好运用;失去时,只要你有足够的条件,它也会再来。
人生,失去了金钱、资用,会有再来的时候;失去人格、道德,不容易恢复。
得人容易,得人心难;得人心难,失人心容易。得失之间,富含人生哲理也。
对着山谷讲话,山谷的回音就是你的原音呈现。你对着山谷说“我爱你”,山谷就回给你“我爱你”;你对着山谷大喊“我恨你”,山谷也会回给你“我恨你”。有人幸福,有人不幸,看起来都是外在的因素,实际上,幸与不幸,唯人自招!是祸是福,主人不能赖账的喔!
“熏习”的力量
古时农家妇女,在衣橱里放置薰衣草,让衣服充满香味,这就是“熏习”的力量。
“熏习”是一种感染力、一种影响力。《三字经》说“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儒家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学而时习之”,这也是熏习的力量。
佛教主张“多闻熏习”,又谓“熏修德业”;品德的修养,除了靠古圣先贤、父母师长的言教、身教之外,境教也很重要。环境可以使一个人在长期耳濡目染下,不知不觉受到潜移默化而改变气质。所谓“橘化为枳”,种在淮南的橘子,移栽到了淮北就生出枳子;古代因有“孟母三迁”,故而才有后来的亚圣孟子,这都说明环境熏习的力量,不容忽视。
熏习就是透过眼耳鼻舌身心向外接触境界,然后在八识田中留下种子,待因缘成熟,就会表现在外,成为言行举止上的一种惯性,称为“习惯”,又称为“习气”。
习气就像一个装过香水的瓶子,即使香水用磬,瓶子上的香味却久久不灭。习气又如种子,尽管花开花谢,只要曾经结果,留下种子,又会成为下一期生命的开始。因此,佛教有所谓的“留习润生”,又说:“烦恼易改,习气难除”。
两个卖鱼的妇女,长期在鱼肆里生活,一日外出未及回家,因而投宿在一间充满花香的旅店里。两个人彻夜未眠,后来只得拿出鱼篓,才终于在鱼臭味中甜蜜地睡去。
认识“熏习”的力量,我们便应该不断地提醒自己,平时要养成良好的习惯,要忆念好的、善的、美的人事物,如此才能留下善美的种子;有了善因业种,又何愁人生没有善缘果报呢?
去除习气
每个人都有习气,每个人也都有习惯。习气多数是不好不坏,例如好吃、好买、好睡、好美,这都是习气;而习惯则有好有坏,例如整齐、端庄、礼貌、微笑等;坏的习惯,例如赌博、烟酒、懒惰等。
习惯可以改,只要有决心,坏习惯自能戒除。习气却和业力一样,不仅影响一生,甚 至及于来世。例如:牛嗣尊者虽是罗汉,但平时嘴巴总是不停地呶来呶去,因为他往昔曾经多世为牛马,反刍惯了,习气仍在;大迦叶虽已证果,但一听到音乐,仍 会情不自禁地手之舞之,足之蹈之。此皆因为余习未断也。
染上不良的习惯,必须自己痛下针砭;正如生锈的刀剑,如果不用快石磨利,怎么会有威力呢?腐朽了的木材,如果不加以补强,怎么会成为建材呢?
本性受了世间习气的熏染,更需要相当的努力,才能把污染了的习气去除。正如千年的古镜染上尘埃,如果没有时时勤拂拭,又何能具见光明呢?
生命字典
有的人一生都禁得住别人的记录,有的人通不过他人的记录。甚至有的人一生的记录都很好,因此他能写传、写史,把记录留给大众。
现在的飞机失事,要靠黑匣子记录,以便解读失事原因;地震的预防或震度的测量,也都有地震仪的记录。其实我们的人生,也有业力记录我们的善恶因果;我们的一生所作,在阿赖耶识里都记录得清清楚楚,所以吾人不能不重视人生的记录。
每一个人都有他的一本“生命字典”。
“生命字典”不光只是记录我们的一生,丛生生世世久远的过去,一直到无限的未来,自己的功过、善恶,所做所言,所思所想,都可以在“生命字典”里查阅清楚。
拿破仑的字典里没有“难”字;苏格拉底的字典里没有“苦”字,所以他们都能垂范后世。
生命的字典有分类,忠臣,孝子,名将,懦夫,君子,小人……
有的人的生命字典里,慈悲即占去了字典的一半篇幅;有的人的生命字典里,则是字里行间无不洋溢着智慧的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