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宝钢的铁矿石为什么必须全部进口
原因如下:
1、距离港口近,进口方便
2、国外进口的多是富铁矿,废渣少,炼钢流程稍微简单
3、铁矿石相对价格便宜(单位钢材炼钢成本)
4、政府政策鼓励
5、战略意义
铁是世界上发现最早,利用最广,用量也是最多的一种金属,其消耗量约占金属总消耗量的95%左右。铁矿石主要用于钢铁工业,冶炼含碳量不同的生铁(含碳量一般在2%以上)和钢(含碳量一般在2%以下)。
生铁通常按用途不同分为炼钢生铁、铸造生铁、合金生铁。钢按组成元素不同分为碳素钢、合金钢。合金钢是在碳素钢的基础上,为改善或获得某些性能而有意加入适量的一种或多种元素的钢,加入钢中的元素种类很多,主要有铬、锰、钒、钛、镍、钼、硅。此外,铁矿石还用于作合成氨的催化剂(纯磁铁矿),天然矿物颜料(赤铁矿、镜铁矿、褐铁矿)、饲料添加剂(磁铁矿、赤铁矿、褐铁矿)和名贵药石(磁石)等,但用量很少。钢铁制品广泛用于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人民生活各个方面,是社会生产和公众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材料。自从19世纪中期发明转炉炼钢法逐步形成钢铁工业大生产以来,钢铁一直是最重要的结构材料,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是现代化工业最重要和应用最多的金属材料。所以,人们常把钢、钢材的产量、品种、质量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⑵ 为什么我们要高价进口铁矿石,而不利用废旧钢铁
自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与此同时还带动了我国钢铁行业的发展,然而伴随着铁矿石需求的剧增,铁矿石价格也在不断的飙升。
有数据显示,进入2000年以来,我国共进口铁矿石116.7亿吨,花费外汇额10628亿美元,其中,2011年、2013年和2019年这三年花费外汇额超过1000亿美元,而2015年到2019年,连续4年进口量超过10亿吨,对外依存度竟然高达80%以上。
综上所述,我国作为全球第一钢铁生产大国,也是铁矿石等大宗原材料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由于废钢利用量很少,深受铁矿石高速上涨的毒害,但事实上并不是我国不想利用废旧钢铁,而是考虑到了我国目前钢铁行业的现状以及成本价格等等,才不得不大量进口国外的铁矿石,但同时,我们也在积极发展钢铁行业,可以预料的是,未来废钢使用量将会逐步上升。
⑶ 为什么我们要高价进口铁矿石,而不是利用废旧钢铁
哪有那么多原因,不就是因为高价进口铁矿石然后冶炼成钢铁的成本,比直接回收废旧钢铁重新利用的成本要高。
钢铁企业也是要追求收益的,你总不能让它抱着亏本的风险,去为了所谓的环保让自己的企业利益受损吧。
1,为什么会有进口不如回收的情况出现?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回收废旧钢铁以后重新冶炼,其实需要的设备其实要比普通的钢铁矿石冶炼要先进许多。
说点人话,我们目前国家现有的大多数钢铁企业,它们的设备是不能满足回收钢铁冶炼的工艺的。
而如果要想要重新利用废旧钢铁,这些企业首先要将设备给进行升级,这就是一笔不小的成本。
当然除了冶炼金属外,废钢回收也有许多好处。
比如可以减轻我国进口大量铁矿石的压力。
很多吃瓜群众不知道的是,虽然我国的矿石总存量不算低,但因为铁矿分散等原因的开采成本是挺高的。
将废旧钢铁重新冶炼,绝对是能大大缓解我国进口铁矿石的压力,也能避免在关键时刻被“掐脖子”的可能。
因此可能回收钢铁的成本会提高不少,但未来的主流绝对会有回收钢铁企业的一席之地。
⑷ 我们的冶炼钢铁厂最近想进口国外的废钢铁,听说申请批文有许多硬性要求条件,请问具体什么
请参照环保部的公告 2009年第66号
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一、进口废钢铁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进口废钢铁,是指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铸铁废碎料”、“其他合金钢废碎料”、“镀锡钢铁废碎料”、“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钢铁废料(机械加工指车、刨、铣、磨、锯、锉、剪、冲加工)”、“未列明钢铁废碎料”和“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钢铁加工利用:
(一)钢铁冶炼企业;(中钢、宝钢、等)
(二)进口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
(三)进口废五金定点单位,即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进口量少,批额不能超过其加工能力的10%)
(四)外籍设备修理企业,即承担外籍船舶或者其他外籍机械设备修理业务,并产生无法退运出境废钢铁的企业;
(五)特钢铸件出口回收企业,即从事出口特殊成分钢铁铸造件的生产、加工业务,并对已出口产品的报废件、破碎件、边角余料等进行回收利用的企业。
三、一般规定
进口废钢铁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三)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四)有相关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六)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选择的进口企业必须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必须在进口企业所持《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已登记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范围内;
(七)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或者将所进口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许可证载明的加工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八)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置;
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
四、钢铁冶炼企业的特殊规定
钢铁冶炼企业进口废钢铁,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述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符合国家钢铁产业政策;
(二)具有加工利用进口废钢铁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或者政策的要求。
五、进口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的特殊规定
进口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进口废钢铁,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述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有附一所列的废钢铁加工处理或者利用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自行进口废钢铁,不得由其他企业代理进口;
(三)近两年内没有将所进口废钢铁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符合本规定的钢铁冶炼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六、进口废五金定点单位的特殊规定
进口废五金定点单位进口废钢铁,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述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有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以下简称“废五金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资格,且当年已取得废五金类废物进口许可证;
(二)申请数量不超过当年进口废五金类废物批准量的10%,进口企业和口岸与废五金类废物进口许可证的进口企业和口岸一致;
(三)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将所进口废钢铁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符合本规定的钢铁冶炼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七、外籍设备修理企业的特殊规定
外籍设备修理企业进口废钢铁,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述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最近一年内正常从事外籍船舶或者其他外籍机械设备修理的业务,并产生无法退运出境的废钢铁;
(二)仅限于向海关申报进口修理外籍设备产生的无法退运出境的废钢铁。
八、特钢铸件出口回收企业的特殊规定
特钢铸件出口回收企业进口废钢铁,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述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最近一年内正常从事特殊成分钢铁铸造件出口的生产、加工业务;
(二)具有对已出口特殊成分钢铁铸造件产品的报废件、破碎件、边角余料等进行回收利用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或者政策的要求。
九、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申请进口废钢铁,须按照进口自动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程序提交《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可从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http://ncswm.mep.gov.cn下载),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首次申请进口废钢铁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2.加工利用企业有关证明废钢铁加工处理、利用能力以及进口数量合理性的材料,如生产设备型号和规格、数量以及有关合理可信的说明和计算材料。其中:
(1)钢铁冶炼企业应提交有关符合国家钢铁产业政策(有关政策摘要见附二)的材料。
(2)进口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应提交与符合本规定的钢铁冶炼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以及有关其加工配送废钢铁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证明材料,并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一)。
(3)进口废五金定点单位应提交与符合本规定的钢铁冶炼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
(4)外籍设备修理企业应提交“最近一年内正常从事外籍船舶或者其他外籍机械设备修理的业务,并产生无法退运出境的废钢铁”的证明材料,可以是维修外籍设备的合同、维修时间、数量、重量以及所产生废钢铁数量的汇总清单等。
(5)特钢铸件出口回收企业应提交“最近一年内正常从事出口特殊成分钢铁铸造件的生产、加工业务”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已出口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汇总清单,以及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已出口产品的报废件、破碎件、边角余料回收合同等。
3.加工利用企业(进口废五金定点单位除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文件(或者试运行批准文件)等的复印件。
4.加工利用企业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制度样本。
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钢铁所使用的许可证号、进口口岸、进口时间、进口重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废钢铁的数量、时间和最终流向;所产生不可利用固体废物的最终流向等。有关废钢铁进口、运输、销售等合同、发票、付汇单据、加工利用企业与进口企业的资金往来单据,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固体废物)流向的有关合同及运输单据等原始凭证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自行监测的,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5.加工利用企业有相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6.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应提交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代理进口合同原件。
代理进口合同中,应当订明以下条款:
(1)所进口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要求;
(2)所进口废物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
(3)不得将所进口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许可证载明的加工利用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7.废物出口者签章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8.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近一年内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意见(见附三)。
9.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二)非首次进口废钢铁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2.加工利用企业有关证明废钢铁进口数量合理性的材料,如生产设备型号和规格、数量以及有关合理可信的说明和计算材料。其中:
(1)进口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进口废五金定点单位应提交与符合本规定的钢铁冶炼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
(2)外籍设备修理企业应提交“最近一年内正常从事外籍船舶或者其他外籍机械设备修理的业务,并产生无法退运出境的废钢铁”的证明材料,可以是维修外籍设备的合同、维修时间、数量、重量以及所产生废钢铁数量的汇总清单等。
(3)特钢铸件出口回收企业应提交“最近一年内正常从事出口特殊成分钢铁铸造件的生产、加工业务”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已出口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汇总清单,以及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已出口产品的报废件、破碎件、边角余料回收合同等。
3.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应提交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代理进口合同原件。
代理进口合同中,应当订明以下条款:
(1)所进口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要求;
(2)所进口废物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
(3)不得将所进口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许可证载明的加工利用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4.废物出口者签章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5.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对加工利用企业近一年内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意见(见附三)。
6.有关未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证明材料,如上批次废物进口资金流的证明材料。加工利用企业自行进口的,应提供付汇证明;委托其他企业进口的,应提供进口企业的付汇证明,以及加工利用企业与进口企业的资金往来证明等。
7.进口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进口废五金定点单位应当提交有关未将所进口废钢铁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符合本规定的钢铁冶炼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证明材料,如上批次进口废钢铁买卖相关资金往来的材料。
8.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以上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