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实行超低排放颗粒物怎么改造
重点一、要避免超低排放泛化。
不支持对已经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提出进一步的“超超低”改造要求 “不能‘一拥而上’,什么行业都要求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吴险峰强调,要统筹考虑行业的发展水平、环境质量影响、技术可达性、治理成本等,算好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3本账。
重点二、要明确超低排放内涵。
无论哪个行业,超低排放都要贯穿于生产全工序、全流程、全时段 钢铁行业由于自身工艺特点,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口动辄成百上千个,原辅材料和产品运输量大,并不是某一处排放或某一套工序超低排放就可以等同完成超低排放。 因此,生态环境部此前要求,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应贯穿于企业全工序、全流程、全时段,并将这一要求形成企业理念和生产习惯。
无论哪个行业,超低排放都要贯穿于生产全工序、全流程、全时段。同时,还要考虑减污降碳协同。一个车间、一个工序、一个排口的超低排放不是真正的超低排放。“全工序、全流程、全时段”这一内涵,从具体指标来看,包括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等要全面达到统一的超低排放要求。
无论哪个行业,对于有组织排放,要求达到燃气轮机的排放水平,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要分别控制在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以内。
对于无组织排放,矿山、原料场、生产工艺过程等存在无组织排放的环节,要优先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措施;对于不可避免的无组织排放点,要全面提高废气收集能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实现无组织排放的“超低化”。
对于运输环节,进出企业的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要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
上述三大环节,缺一不可,并且要通过系统的评估监测。
重点三、要严把超低排放改造质量关。
牢记“速度服从质量 ”,严禁“豆腐渣”环保工程 电力行业脱硫脱硝除尘在开始时期,走过不少弯路。环保工程推倒重来的案例不少。 因此,钢铁、水泥等行业推进超低排放改造时一定要汲取这些教训,坚持速度服从质量。
具体来说,要因地制宜选择成熟、高效、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除尘设施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静电除尘器等先进工艺。烟气脱硫实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提高运行稳定性,取消烟气旁路。烟气脱硝采用低氮燃烧、活性炭(焦)、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高效脱硝技术。
对于水泥行业而言,可以采取低氮燃烧器、加大分解炉还原区、分解炉分煤分风分级燃烧等工艺过程控制措施,减少氮氧化物产生,末端增设高效脱硝装置。
同时,要严格控制氨逃逸,杜绝为降低氮氧化物排放过度喷氨。无组织排放控制优先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管控措施,鼓励采用全封闭机械化料场、筒仓等物料储存方式。
此外,超低排放改造要重视全方面的提升,要将超低排放改造治理工程作为整体生产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等考核,同等投入、运营、维护,而不是作为“辅助设施”或“迎检设备”。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长期稳定超低排放。
重点四、要加大超低排放支持力度。
给予超低排放企业环保税优惠、不停产限产、差别化电价等政策红利。坚持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如何才能让企业对于超低排放改造由“要求做”变成“主动做”,吴险峰列举了环保税优惠、不停产限产、差别化电价等政策红利,条条分量十足。
首先,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可享受环保电价、环境税优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购置税优惠等。
其次,实施差异化环保管理政策。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清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不停产不限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了《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环办大气函[2018]242号:
《意见稿》提出,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到2020年10月底前,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具备改造条件的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到2022年底前,珠三角、成渝、辽宁中部、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乌昌等区域基本完成;到2025年底前,全国具备改造条件的钢铁企业力争实现超低排放。
钢铁企业污染治理的重点在烧结厂,而烧结烟气污染治理又是重中之重。《意见稿》中,特别对烧结机头烟气污染控制提出了新的指标要求,在基准含氧量16%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小时均值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在评估周期内,钢铁企业至少95%以上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方可认定为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⑵ 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文件,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标准为: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具体指标限值见附表2。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第二条 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具体指标限值见附表2。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