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外公司支付给我公司产品模具费,但模具属于我们公司所有,我公司只负责用该模具生产样品,账务如何处理
模具所有权是贵司的,那这个钱就是贵司做模具的费用,不该做收入账,亏了也是贵司亏了,到时样品给客户,客户才下产品订单。
『贰』 向境外企业收取的模具费应如何账务处理
模具需区分其所有权是属于该境内制造企业还是境外公司。
第一:如果模具所有权属于境外公司。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境内制造企业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6%。如果该模具出口,境内制造企业能享受出口退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根据上述规定,收取的模具费若已反映在出口发票的离岸价中,该收入免征增值税;否则,应计缴纳增值税。
第二:如果模具所有权属于境内制造企业。制造企业收取的模具费为向境外企业提供模具收取的使用费,属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根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以及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5.租赁服务
……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因此,制造企业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6%。
二、收汇方式
第一种:境内制造企业收取的模具费按照销售货物处理,因该货物不需办理报关出口。根据《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一期)》规定:“第10项:境外采购商向境内供货商购买商品,该商品在境内使用(不运往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不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且境内供货商在收到境外汇入的货款时应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的,对于此类收汇可比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办理核查和登记。”所以,境内制造企业按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办理收汇。
第二种:如果制造企业收取的模具费为向境外企业提供模具收取的使用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1《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八条规定,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规定提交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提交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其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第九条规定,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 (二)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三)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因此,境内制造企业收取的模具费(有形动产租赁)应按上述服务贸易外汇收汇。
三、账务处理
1、收入确认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模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成本确认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模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叁』 收到的国外模具费,在现在的政策下,如何结汇,如何入帐
首先看你的模具是否要出口,如果以后要出口,现在就先做预收款,需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里边做合同登记.
如果以后不出口自己使用,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合同协议等.否则现在外汇管理很严的,根本很难用.
『肆』 向境外公司支付劳务费
这种情况一般采用非贸付汇的形式支付,需要代扣代缴相关税金,具体税项及是否适用免税,请咨询税务局非贸窗口。
『伍』 模具费付汇问题
贵公司是该模具的所有权者.是否就指贵公司在付模具款项时,供应商已将该模具的使用权转让和开具发票给贵公司了.这样,当收到发票时按发票金额入帐,付汇时作冲帐处理.
『陆』 收境外模具费,在外汇局系统如何申报
作为预收货款,将来加到货物价格中去。
『柒』 国外客户付给我公司模具费,但模具要放在本公司生产塑胶制品,模具不出口,
报关退税了
『捌』 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A公司采购模具,后该模具交由境外B公司生产所需部品。请问支付模具费需要什么资料
首先明确你的模具费只是结算与A公司的资金,而B公司是验证模具可否生产出满足你们的要求。
一般来讲,模具结算需要明确以下:
1、A公司在交付B公司模具前必须提供满足图纸的样品及样带
2、A公司需提供模具图档及易损零件清单(最好提供一套零件备品)
3、验收模具时,需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生产一定时间或者一批产品,此段时间内需保证连续生产,且产品满足要求,以此验证模具的稳定性
如果以上都满足,那么基本上可以付80%以上的款项,余下再由B公司生产一段时间(双方约定),如无其他问题可以付完全款
『玖』 怎么支付给境外公司佣金,要哪些资料
支付给境外个人出口项下的佣金免个人所得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故境外个人取得的发生在境外的佣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也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得出的结论。因此,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提供的劳务要根据劳务发生地原则进行判断,其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它没有像企业所得税表述的那样清楚。
下面看一下上述论断的税法依据,这个依据是靠推断出来的。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本条的解读讲的通俗一些:假如: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中国人;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外国人,这样的解读从税法角度不一定非常准确。中国人、外国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怎样情况下的所得算是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请大家思考。)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是指外国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大家思考,怎样情况下的所得算是从中国境内取得的。)
对《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从中国境内或境外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此予以解释: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这一条的解释: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那么怎么样的情况是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所得,为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又进行了解释: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至(五)省略。
(根据这一条的解释: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这就是说,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所以,该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大家看一看,这样的理解对不对。)
依据上述规定,若拟签订合同的境外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士,俗称外国人),履约发生地是在中国境外,其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可知,境外企业或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各种劳务(包括佣金)境内企业不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但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