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模具放在供应商那里待后期生产,但是在请款时,我公司财务需要我增加相应的文件或证明
1. 模具报价单, 本公司授权人签字确认(采购经理/模具技术经理)
2. 模具试产报告/产品品质承认报告
3. 模具购买协议合同(界定产权/维修服务条款/使用寿命)双方签字盖章.
4. 不及时生产的附上模具封装图片,说明封存时间期限和保存位置.
Ⅱ 模具费付汇问题
贵公司是该模具的所有权者.是否就指贵公司在付模具款项时,供应商已将该模具的使用权转让和开具发票给贵公司了.这样,当收到发票时按发票金额入帐,付汇时作冲帐处理.
Ⅲ 请问我是做模具生意,客户要求我提模具材料材质证明我怎么办
让材料供抄应商去找第袭三方做检测。
我以前公司材质证明好像在宁波兵器研究院做过的,就是这样的机构。当然还有搞SGS,你问下客户要什么样的证明
这些应该让材料供应商搞才对。
我有个朋友,黄岩的,做模具的,叫冯龙,黄岩龙威模具,你网上搜到他的电话,打电话问他,说是以前明大机械的朋友卫小姐介绍的
Ⅳ 向境外企业收取的模具费应如何账务处理
模具需区分其所有权是属于该境内制造企业还是境外公司。
第一:如果模具所有权属于境外公司。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境内制造企业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6%。如果该模具出口,境内制造企业能享受出口退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根据上述规定,收取的模具费若已反映在出口发票的离岸价中,该收入免征增值税;否则,应计缴纳增值税。
第二:如果模具所有权属于境内制造企业。制造企业收取的模具费为向境外企业提供模具收取的使用费,属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根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以及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5.租赁服务
……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因此,制造企业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6%。
二、收汇方式
第一种:境内制造企业收取的模具费按照销售货物处理,因该货物不需办理报关出口。根据《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一期)》规定:“第10项:境外采购商向境内供货商购买商品,该商品在境内使用(不运往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不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且境内供货商在收到境外汇入的货款时应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的,对于此类收汇可比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办理核查和登记。”所以,境内制造企业按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办理收汇。
第二种:如果制造企业收取的模具费为向境外企业提供模具收取的使用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1《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八条规定,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规定提交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提交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其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第九条规定,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 (二)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三)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因此,境内制造企业收取的模具费(有形动产租赁)应按上述服务贸易外汇收汇。
三、账务处理
1、收入确认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模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成本确认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模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