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合法建筑中有少部分违建,行政处罚应该怎么处理
责令拆除违建部分建筑物,并对涉事行政相对人处行政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
B. 违建处罚标准
先拆除,再罚款,根据不同违建罚款额度不同
C. 厂房违章建筑如何处理
如果是这样的“违章建筑”,请不要放弃诉讼权利(吴少博律师)
第一,房屋属2008年以前建造的。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相应的职能职权部门为您确定的房屋使用权,或乡镇企业一次性买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并且建筑是在2008年之前首次建造或改扩建。
原因在于我国的《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对于城市和乡村最终确定是否为违章建筑也是《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2008年之前的《城市规划法》也是有所规定的,但是现在《城市规划法》已经废止掉了,所有情形都依据《城乡规划法》,这样就出现了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实践中提醒各位,如果您的建筑属于2008年之前的,并且是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要警醒自己的房屋是否适用《城乡规划法》,是否满足了当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是违章建筑。根据上述情况,违章建筑是不可以随意认定的。
第二,招商引资,经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的政府或职能部门同意兴建。
早期很多地方都进行了招商引资,但是招商引资要分不同的部门机关。比如有的村委会招商引资,但是村委会不具备招商引资审批权,村委会的审批权只局限于宅基地。乡镇招商引资的权利范围是农村集体土地,市县区则是城市国有土地。他们当时进行招商引资,并且同意在土地上建设房屋、厂房,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特别在江苏、浙江一带已经有相关的司法判例,不应该随便确认是违章建筑。原因在于地方建筑合法性的审批权就在区政府下面的规划国土部门,招商引资的行为是区政府做出的明文规定或红头文件,对认定建筑合法性有法定职权。既然通过招商引资的行为同意兴建,就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三,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农村土地房屋的情况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我国《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6月25日实施的,1982年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废止。如果是本村集体土地组织成员在农村土地上建设房屋,则有申请宅基地、获得宅基地的权利,房屋是在1986年之前建造的,但是对建房的行为首次进行规定是在1986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中,所以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并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甚至不能确定是违法用地或违法占地。
第四,土地总体规划调整前,房屋符合当时的用地规划,并且取得了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相关证照。
这个概念如何确定?某个地方的规划是2016-2020年,房屋是在2016年之前建造的,并且符合五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就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主要是在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的时候,根据的是《土地管理法》七十三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符合土地规划如何处理?不符合土地规划如何处理?符合当时的条件但不符合现在条件的农村土地,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只能采取没收而不能采取限期拆除的处理方式。
第五,按照《城乡规划法》取得了一定手续的,可以通过补办手续来解决。
按照我国 《城乡规划法》第65、68条相关规定,取得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以及前期土地相关的手续,并且可以通过改证或者补办一定的手续来获得最后的《房屋建设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的,完全可以补办手续,不能随便拟定为违章建筑,应该给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机会。这种情况在实践当中比比皆是。
第六,从政府手中直接买断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
有些政府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乡镇企业(包括一些老旧改的小区)所剩下的土地使用权,但可能出手的时候地上建筑没有相应的手续,这种情况也不能随便类推为违章建筑。这种情况和无证的情况都是涉及到政府的信赖利益问题。这次总工会的《产权保护意见》当中对这个问题也有明确的表述。因为政府当时是令人信赖的政府,所以买断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即便没有相关的土地证照和房产证照,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七,有些地方有房产证或者土地证,即有一定的手续,只是证照不完备,这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没有房产证,或者没有建筑工程的相关规划手续,这也不宜认定为违章建筑。这里和前面第一条是有所区别的。第一条是在2008年之前建造并且有完整的相关手续,这里讲的是有一定的房产和土地手续。在早期(指1997年1998年左右),有些地方对这些土地、房产在进行规划和土地利用的时候,可能只办了一个手续就没有再办别的手续了,这种取得了一定手续,但是证照并不完备的情况,是可以补办延续的。
第八,于农业生产的农村土地承包地,或者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复垦或用于基本农田生产建设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地是指本村集体土地建设成员,具有完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经过完备的流转手续获得土地生产经营权后,承包集体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或者进行荒山荒地复垦,然后又用于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或建设用房的情况,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上述八种情况,请一定不要放弃诉讼权。你将会在诉讼中发现,法律适用、客观事实认定、历史渊源、政府的信赖利益以及政府一定的违法行为等因素,都可能对确定违法建筑产生法律上重新认定的结果,甚至一些具体行为会对行政机关的认定产生一定的动摇。
D. 在自家房顶已建成的钢构房被认定为违建怎么办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6-30
E. 2017年违建怎么处罚
您好,装修将承担违法建筑处罚的风险。
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罚程序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查明事实阶段
违章建筑的前提必须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个关键。因此行政机关首先要做的就是查清所涉嫌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经群众举报或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章建筑的存在后,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违章建筑进行调查取证。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三)行政处罚权力告知阶段
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
当事人不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的申辩进行复核后,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搭建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行政处罚阶段
被处罚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提起复议和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强制执行阶段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章建筑、违法建设的设施、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由当事人自行拆除;
2)当事人无能力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3)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F. 拆除违章建筑通知是行政处罚,那么属于什么行政处罚,
拆除违章建筑通知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钢构违建怎么处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笫八十三条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有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G. 国家对违章建筑如何处理,有规定吗
民法典规定,购房者受到欺诈而签订违法建筑买卖合同的,购房者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订立的买卖违章建筑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虽然违章建筑不能买卖,但并不意味这双方订立的合同绝对无效,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物权关系与合同关系相互独立,为了鼓励市场交易,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那么什么情况下买卖违章建筑才是有效的呢?
(1)建造者只要在合同订立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补办了有关手续,这时房屋不再是违章建筑,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买方可以依据有效的合同要求卖方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买方不支付价款时,卖方亦可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建造者在别人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且无法补办房产证时,因违章建筑不能买卖,因此该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即使被告已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作了说明,且原告在购房前曾知晓房屋是违章建筑并愿意自担风险,双方的买卖合同也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因放还所交付的财产或物品,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对方折价赔偿。
(3)买方也可以因为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
H. 违章建筑处罚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一般违章建筑的处罚方式如下: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于仅仅违反法规定,未办相关审批手续但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令其补办手续。
对于违反法规定且轻微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或者应当并处罚款。
对于违反法规定并严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I. 政府对于违章建筑的房屋是如何处罚的
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应限期拆除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对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依法必须限期改正、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仅用罚款代替。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违章搭建,参照《公房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正在施工的违章建筑,有关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其立即停工;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可予以强制拆除。
对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规划管理部门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清违章建筑的事实。
规划管理部门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书。其中对成片违章建筑,先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出统一整治的通告。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当事人及其他人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强制拆除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所支出的人工费、垃圾清运费等,主管部门应作出由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人承担费用的行政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筑施工单位承揽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其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负责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