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超过质保期后可以顺延吗
超过质保期后不可以顺延。房屋漏水保修期因维修过一般不能延长。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缺森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予延长。
过了房屋质量保修期维权如下:
1、可以同开发商商定。国家法律规定了建筑商对房地产开发商的最低保护期。这一期限是建筑商对房地伏模亩产开发商的保修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是,等房子销售到消费者手中,上述规定的保修期限很可能已经过了大半,可以与开发商进行协商;
2、保修期过了仍可处理。房屋出现质量缺陷,首先应该确定属于何种问题,是否在保修期限之内。若在保修期限之内,应马上找开发商要求处理。同时,应记明因为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便于之后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码逗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㈡ 合同质保期过后出现问题怎么处理
合同质保期过后出现问题怎么处理
合同质保期过后出现问题怎么处理。凡是都是会有一个质保期的,在日常商品买卖,尤其是食品药品买卖中,质保期尤为重要。但凡超过质保期的物品,质量都得不到保证,下面看看合同质保期过后出现问题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合法权益。如果购嫌键态买产品后经过使用过了明确规定的保质期而出现问题,只能自己解决。如果合同约定的保质期与国家强制性规定相悖的,约定无效。可以通过自己的法律顾问向其发函或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合同履行的期限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在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就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时间。
合同的履行期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将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限。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价款、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
但履行期一般并不包括质保期。货物的质量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每类商品的质保期国家或行业一般都有规定的。货物的质量问题一般只能在合同履行期满后才能表现出来,出了质量问题仍是违约,违约方应该赔偿。有些特殊的商品在履行期内就能发现问题的,若根本没有使用,可以立即退货或换货就是了。
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在签订合同明确履行期限是正常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履行期限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所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包括交货时间和付款时间。
二、质保期限
而质保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质保期是对产品的质量期限的保证,也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规定,通常在质保期内产品如出现质量问题是在合同的履行期限界满后才发生。
当然在特殊的合同中比如长期性合同而产品是在跨度时间较长的期限内分次履行的,而产品又属易腐变质的产品的情况下,可能产品在质保期内便出现了质量问题,这时就可能还仍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
一、民法典合同质量保证期是多久?
合同质量的芹源保障期一般为两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亮盯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1、依据和性质不同 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保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可由承、发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自主约定,而仅仅是规定了约定的质保期不得超过24个月。
2、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3、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 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而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
5、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 。
6、期满的效力不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以上就是对民法典合同质量保证期是多久的相关解释。一般在施工合同需要明确相关的质量保修范围以及质量保证期,当检测出买卖的物品有相关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否则,过了两年的期限,则物品的质量属于符合约定。
质保期和保修期有什么区别
1、依据和性质不同
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质量保修期在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保期来源于、财政部2005年发布的`,质保期可由承、发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自主约定,而仅仅是规定了约定的质保期不得超过24个月。
2、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根据,质保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而根据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
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而保修期从合格之日起计算。
4、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质保期的期限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不超过24个月即可。而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即为做法定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的规定执行。但是,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高于法定保修期限的,该约定有效,应当以约定的保修期限为准。
5、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
质保期也是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质保期届满,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或发生承包人维修事宜,发包人应当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然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
6、期满的效力不同
质量保修期届满,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完成并消灭。关于质保期,根据规定,质保期届满,仅是承包人承担该期限内出现的所有缺陷修复义务的消灭,但不排除其承担该期限期满后,根据法律规定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质保期限届满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保修义务。
公路工程质保期是多久国家有具体的规定,公路工程包括了较多的分项目,如路面工程、排水工程等等,这些不同的项目工程质保期也是不同的。工程质保期与我们平时所说的保修期并不相同,两者是有一定差异的,工程质保期一般较保修期要更短,两者的起算时间也是不同的。
㈢ 工程质量过了质保期,还有责任吗
法律分析:工程质量过了质保期,承包人不再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携拍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搏正)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辩银羡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㈣ 工程质保期已过出现问题谁负责
法律分析:如果在施工单位的保修期结束后,开发企业尚需向购房者者承担保修义务的,由开发商承担保修的责任。首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需要对购房者空桐承担保修义务,而不能就此向施工单位追偿。而且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斗核坦、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氏拦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