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发包方明知承包方无施工资质.施工发生第三人人身损害,能否要求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以把二者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过你们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实.
⑵ 施工队没有资质,合同是否有效发包方如何维权
1、施工队没有资质,合同无效;
2、施工队无资质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3、由于合同无效,你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⑶ 发包方明知承包方没有资质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恶意利用无效合同让甲方投资后,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承包方损
乙方是实际施工人,合同虽然无效仍可选择参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主张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
⑷ 承包人无资质 发包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无资质,而发包人已经知道但是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发包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类人事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⑸ 施工方没有资质,打官司怎么办
这个问题很好办,施工方不愿意继续干,要撤销合同,首先是施工对违约,如果他要撤销合同,就得赔偿损失,具体损失多少,有两个因素:
(1)、当你的剩下的尾工还需要多少钱,与他继续干的价差由他来承担;
(2)、因他单方解除合同而影响的工期的损失有他承担,具体数额协商解决。
⑹ 包工头没有资质应该如何赔偿
包工头无资质用赔偿。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于开发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⑺ 承包方没有资质出了事故,发包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需看到合同后再进行分析。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理由,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最好带上资料当面详谈。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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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⑻ 无资质承包工程造成损失怎么办
灵宝刘先生来电咨询:2002年,包工头闫某在无资质、无技术的情况下,冒充灵宝市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与我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于根本不具备施工条件,闫某在施工过程中不但使工期一再拖延,而且所完成的工程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后经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为不合格。闫某的行为共导致我损失38万元。闫某却以工程已依约定完工为由,坚持向我讨要工程款,并向法院起诉。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孙乐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 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据此司法解释第二 条规定,无相关资质的承包人所签订的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如果建设工程未能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你与闫某签订建设施工工程合同时,闫某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订立的合同无效,且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质量经验收后为不合格工程,依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无权要求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给付工程款,且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